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秉持总体支持态度,在区块链与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逻辑已从早期被动观察转向主动改革,核心目标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化消费者保护与市场诚信,致力于将澳大利亚打造成全球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领先者。
一、监管基调与核心改革方向
澳大利亚并未针对加密货币设立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将其纳入现有金融服务、支付系统、税收及反洗钱等法律框架进行监管,监管核心聚焦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而非技术或资产本身。2025 年 3 月发布的《数字资产行业创新发展声明》(Digital Asset Statement)确立了四大改革支柱:一是建立数字资产平台(DAPs)许可框架;二是在新的储值工具(SVF)制度下构建支付稳定币监管规则;三是优化强化型监管沙盒;四是探索数字资产技术的应用价值。
近年来,澳大利亚通过一系列立法与咨询推进监管完善:2025 年 7 月出台的《支付系统现代化法案》将稳定币支付平台、数字钱包代理服务等纳入支付系统监管范围,赋予财政部长对具有全国重要性的支付服务实施强化监管的权力;2024 年通过的《反诈骗框架法案》明确了银行、电信运营商及数字平台在防范加密货币相关诈骗中的责任;ASIC(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则通过更新监管指南、强化执法行动,明确技术中立原则 —— 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提供受监管服务,均需遵守现有法律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法律明确加密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也不被视为 “货币”,通常被归类为 “财产” 用于法律与税务目的。这一定性源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的认定:加密货币缺乏广泛接受的支付功能、价值稳定性及统一记账单位,无法满足货币的核心属性;而央行数字货币(CBDC)若未来发行,将被赋予法定货币地位,由 RBA 背书并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兑换,但目前澳大利亚尚未决定发行零售 CBDC,仅聚焦于批发型 CBDC 的应用研究。
二、核心监管框架与合规要求
(一)牌照与业务准入监管
在澳大利亚从事与数字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核心合规门槛是取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除非符合豁免条件。根据《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若加密资产具备金融产品属性(如构成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证券、衍生品等),相关发行、交易、咨询、托管等活动均需遵守 AFSL 监管要求,包括披露义务、行为准则与标准合同合规等。
针对数字资产平台(DAPs),澳大利亚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发布咨询文件,提议将其纳入现有金融服务许可框架,要求平台持有 AFSL 并遵守强化的行为规范,目前相关立法草案虽尚未出台,但监管趋势已明确。此外,对于支付稳定币发行人,若其管理的资金超过 1 亿澳元,需获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的授权,且所有非银行发行的稳定币必须以 1:1 的比例配备适当储备资产。
对于跨境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若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包括向澳大利亚居民营销金融产品类加密资产),通常需取得 AFSL 或符合豁免条件。目前澳大利亚对境外金融服务提供商(FFSP)的许可豁免制度仍在调整中,过渡性豁免将于 2026 年 3 月到期,预计监管机构将延长相关豁免期,且未来可能恢复基于 “等效监管辖区” 的豁免机制,为合规的境外机构提供更清晰的准入路径。
(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行为监管
数字资产的营销与销售活动同时受《公司法》与《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监管。若涉及金融产品类加密资产的销售,需向零售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披露文件(如产品披露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明确产品风险、收益及费用结构;即使不构成金融产品,营销行为也不得存在误导性、欺骗性陈述,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ASIC 有权对加密资产销售中的虚假宣传、操纵交易活跃度、未披露关键信息等行为采取执法行动,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禁令等法律后果。
2021 年 10 月生效的设计与分销义务(DDOs)同样适用于金融产品类加密资产,要求发行人与分销商制定目标市场判定文件(TMDs),确保产品设计与目标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相匹配,并建立持续的产品监控机制。ASIC 在 2024-2028 年战略计划中将技术驱动的不当行为与诈骗列为监管重点,通过产品干预权防范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数字资产产品。
(三)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澳大利亚法院近期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数字资产的监管边界:在 “Block Earner 案” 中,联邦法院最终认定其浮动收益产品不构成受监管的金融产品,核心依据是平台将借入的加密货币用于自身获利而非为用户谋取投资回报;在 “Finder 案” 中,法院驳回了 ASIC 关于其加密资产产品违反披露义务与 DDOs 要求的主张;而在 “Qoin 案” 中,法院认定相关主体未经授权提供受监管支付设施,构成违法。这些案例表明,加密资产是否受金融监管,关键取决于其结构设计、权利属性及实际业务模式,而非技术形式。
此外,智能合约在澳大利亚具备法律效力,《1999 年电子交易法》(ETA)明确,只要满足传统合同的核心要素,自执行合约即受法律保护。而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应用虽无专门监管规则,但采用该技术提供受监管服务的机构,需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符合现有许可制度的要求。
三、税收与反洗钱合规核心要点
(一)税收合规要求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将加密货币视为 “资产” 而非货币或外汇,其税务处理取决于持有目的与交易性质:若在日常经营中买卖加密货币,相关收益或损失按营业收入 / 支出计税;若为孤立交易且以获利为目的,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应税收入;若作为投资持有,出售时的收益则适用资本利得税(CGT),持有满 12 个月可享受 CGT 折扣。值得注意的是,若加密货币为 “个人使用资产” 且 acquisition 成本不超过 1 万澳元,其资本利得可豁免征税。
在特定交易场景中,税务处理需重点关注:加密货币质押获得的奖励按收到时的市场价值计入普通收入;通过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台出借加密货币,若发生受益权转移则可能触发 CGT;加密货币挖矿活动若构成 “经营活动” 或 “营利性冒险行为”,相关收入需计税,挖矿企业若年营业额超过 7.5 万澳元需注册商品及服务税(GST)。2025 年 3 月,澳大利亚政府明确现有税法已足以覆盖数字资产交易,暂不考虑出台专门的加密货币税收立法,但 ATO 将通过发布针对性指引提升税务确定性。
GST 方面,使用加密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时适用普通 GST 规则,但税款需以澳元缴纳;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或其他加密货币的交易,若向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则属于 “输入 taxed 金融服务”,若向非居民提供则为 “GST 豁免服务”,均无需缴纳 GST,但相关交易费用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反洗钱与资金传输合规
目前,澳大利亚数字资产交易所(DCE)需在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AUSTRAC)注册为报告实体,履行客户身份验证、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1 万澳元以上)及记录保存(最长 7 年)等义务,未注册者可能面临每日最高 1.98 万澳元的罚款。2024 年通过的《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3 月生效,大幅扩展监管范围:将虚拟资产间交易、虚拟资产转移、托管及与虚拟资产发行相关的金融服务纳入监管;扩大 “虚拟资产” 定义,涵盖 NFT、稳定币、治理代币等;要求相关服务提供商注册 AUSTRAC,制定风险为本的合规计划,任命在岸合规官,并遵守更新后的 “旅行规则”,对跨境虚拟资产转移收集并验证交易双方信息。
这些改革完全对齐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旨在填补此前虚拟资产服务的监管空白,企业需提前布局合规体系,确保在 2026 年过渡期结束前满足新的注册与报告要求。
四、创新支持与实操关键事项
(一)创新友好型监管机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机制支持数字资产领域创新:ASIC 设立的创新中心为区块链与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提供定制化指导,协助其理解监管义务、简化 AFSL 申请流程;强化型监管沙盒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无需持有完整牌照的情况下,测试金融服务与产品长达 24 个月,大幅降低创新试错成本,2025 年政府还将对该沙盒机制进行进一步优化。
AUSTRAC 的 Fintel 联盟通过公私合作模式,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打击金融犯罪,其虚拟资产工作组聚焦加密货币相关的洗钱、诈骗风险防控,为行业提供风险预警与合规指引。此外,ASIC 与英、美、新、新加坡等多个司法辖区的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推动跨境创新企业的监管互认与信息共享,为数字资产企业的跨境拓展提供便利。
(二)实操合规要点
1、挖矿业务:澳大利亚未禁止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挖矿,但挖矿企业需关注税务合规(区分经营活动与个人爱好)、GST 注册义务及网络安全要求 ——ASIC 多次强调,持有 AFSL 的挖矿相关企业需将网络安全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数据泄露与系统故障。
2、遗产规划:澳大利亚继承法尚未专门针对加密货币作出规定,若遗嘱未明确加密货币资产归属、未提供数字钱包私钥等访问方式,相关资产可能无法顺利转移给受益人。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指定熟悉数字资产的执行人,并通过安全方式(如托管备忘录)移交私钥与账户信息。
3、边境申报:目前个人进出澳大利亚无需申报加密货币持有情况,但物理货币超过 1 万澳元需按规定申报;2026 年反洗钱改革后,跨境虚拟资产转移的报告义务将仅适用于服务提供商,个人仍无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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