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解读:瑞典航运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对于出海瑞典或在瑞典航运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熟悉当地海事法律规则是规避风险、妥善处理纠纷的关键。作为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结合瑞典《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从企业实际业务场景出发,解读其中影响海事责任、索赔、争议解决的关键条款,为企业出海提供合规指引与风险应对参考。

 

一、海上事故责任:明确归责原则与合规要求

海上碰撞、污染、残骸清除等事故是航运企业高频风险点,瑞典法律对此有着清晰的责任界定与程序要求。

在碰撞责任方面,核心遵循 “过错比例责任” 原则:碰撞各方按自身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责任比例,双方各担 50% 损失;若因意外或无法认定过错,各方自行承担自身损失,相关规则源于 1910 年《布鲁塞尔碰撞公约》,并补充了船舶所有人责任及一般侵权法规定。

污染责任则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船舶注册所有人需对油类污染(含燃油污染)承担主要责任,仅存在少量例外情形。同时,法律明确了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要求,受损方有权直接向注册所有人或保险人索赔,相关规则整合了 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年修订)及 2001 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核心内容。此外,瑞典运输局发布的 TSFS 2010:96 法规(经修订)对船舶污染物排放防控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需严格遵守。

残骸清除方面,瑞典已批准 2007 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要求事故导致船舶残骸后,船长需履行报告义务,注册所有人承担清除责任,同时需承担残骸标记费用,且需投保强制保险。该规则适用于瑞典全部领海(含湖泊、运河),责任限额基于 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 年议定书修订),但无专门的残骸基金机制。

事故处理程序上,船舶所有人或船长需向瑞典运输局报告海上事故及未遂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由海事检察官与海岸警卫队调查;严重事故由瑞典事故调查局开展纯安全性调查(不涉及过错认定),而 “海事声明” 程序则用于收集证据,由法官与专家共同参与,不作出结论性判定。

 

二、海事索赔核心规则:货物、旅客索赔的关键要点

(一)货物索赔

瑞典《海商法》第 13 章整合了《海牙 - 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核心内容,形成独特的混合规则体系,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覆盖 “全程保管期”,不仅包括运输途中,还涵盖货物在装货港、卸货港的保管阶段。

2.归责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承运人需证明自身及受其委托的人员(船长、船员、装卸工人等)无过错,方可免责,仅保留火灾、航海过失等法定免责情形。

3.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每单位 667 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货物毛重 2 SDR,以较高者为准;若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仍放任,将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4.时效要求:货物受损或灭失的,需在交货时立即通知;非显性损失需在交货后 3 天内通知;诉讼时效为交货日起 1 年,双方可在索赔产生后协议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

5.托运人责任:对提单中货物信息的准确性承担严格保证责任;若未如实告知危险货物性质及安全措施,需向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有权处置货物且无需赔偿。

(二)旅客索赔

瑞典采纳经 2002 年议定书修订的《雅典公约》,并遵循欧盟 1177/2010 号法规,核心规则包括:

1.责任基础:承运人对旅客在行程中的人身伤害、行李损坏及延误,因自身或其负责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2.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为旅客离船或行李提取之日起 2 年,提起诉讼可中断时效,双方可协议延长。

3.承运人义务:需为延误旅客提供协助与赔偿,行程取消时需退还票款或提供替代票。

 

三、船舶扣押与担保:债权实现的关键路径

瑞典是 1952 年《船舶扣押公约》缔约国,相关规则为企业实现海事债权提供明确指引:

1.扣押适用情形:仅针对海事索赔(含船舶买卖相关的所有权、抵押权争议等),可扣押与索赔相关的船舶或同一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姊妹船),但所有权纠纷、共有人争议等情形除外;燃油供应商可就供油索赔扣押船舶(需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若供油给光船承租人或定期承租人,仅可扣押承租人的船上燃油或其他资产。

2.扣押程序:需向瑞典 7 家指定海事法院申请,申请人需证明索赔合法、存在债务人逃避支付的风险(海事优先权担保的索赔除外),且需提供担保以覆盖错误扣押可能造成的损失。

3.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赔协会承诺函等均被认可,法院可裁量担保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除外。

4.错误扣押责任:若扣押被撤销或申请人败诉,需对船舶所有人的损失承担严格赔偿责任。

5.司法出售:船舶经法院判决确认债权后,可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拍卖需提前 30 天通知相关方,出售后船舶无任何担保权益,买方可办理瑞典船舶注册。

 

四、争议解决与跨境执行:高效维权的选择与路径

(一)争议解决渠道

1.法院诉讼:海事纠纷一审由 7 家海事法院管辖,法官具备海事法律专业知识,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需获得上诉许可),程序遵循瑞典《民事诉讼法》,诉讼语言通常为瑞典语。

2.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是主要机构,北欧海上与近海仲裁协会(NOMA)专注海事纠纷,具有程序高效、可指定海事专业仲裁员、可使用英语等优势,仲裁裁决不可就实体问题上诉,仅可基于程序问题挑战。

3.调解:SCC 提供调解服务,但在瑞典海事领域应用较少。

(二)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执行

1.外国判决:欧盟、冰岛、挪威、瑞士等国的判决可直接认可执行;其他国家判决需基于条约或双方管辖协议,且不违反瑞典公共政策,经瑞典法院审查后可执行。

2.仲裁裁决:遵循 1958 年《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可依据瑞典《仲裁法》第 52-60 条直接申请执行,程序简便、认可度高。

 

五、合规提示与新兴领域关注

(一)合规核心要点

1.强制保险:船舶污染、残骸清除等均要求强制保险,企业需确保保险覆盖充分。

2.记录留存:事故发生后需按要求留存证据,配合相关机构调查。

3.沿海运输限制:非欧盟船舶在瑞典水域或港口间从事运输(含海上风电场建设相关运输),需取得运输局的沿海运输许可(双边协议除外)。

(二)新兴领域动态

瑞典计划扩大可再生能源投入,海上风电是重点领域,但目前政策存在分歧,项目审批流程较长,且无针对海上风电作业船舶的公共资金支持。企业参与相关业务时,需关注审批进度与沿海运输合规要求,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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