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作为连接欧亚非的航运枢纽,其航运法律体系融合了本土立法与国际公约,对出海企业的海事活动具有直接约束力。本文基于土耳其航运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适用情况,从实操角度解读核心规则,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高效处理海事争议。
一、海事事故处理:责任边界与调查机制
(一)核心适用规则
土耳其针对海事事故的法律框架涵盖本土法与国际公约双重维度:碰撞纠纷主要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法律)、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污染防治适用《土耳其环境法典》(第 2872 号法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10 余部国际公约及议定书;救助与共同海损遵循《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船舶残骸清除、责任限制等均有明确的法律与公约依据。企业需明确,不同事故类型对应的规则体系不同,例如污染事故的赔偿机制涉及国际基金支持,而碰撞责任需结合避碰规则与国内法认定。
(二)调查机构与权力边界
海事事故调查由三大机构分工协作:运输安全调查中心(TSIC)负责独立安全调查,核心目的是提升航运安全,不涉及过错或责任认定,企业需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港务局(港口长办公室)负责初步行政查询与应急协调,可采取扣船、收集信息等即时措施;土耳其海岸警卫队针对涉及人员伤亡、非法排放等刑事嫌疑的案件开展刑事调查,需与司法机关协同。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区分不同调查的性质,避免因配合不当影响后续维权,同时注意行政调查与刑事调查可能独立于安全调查推进。
二、货损与旅客索赔:责任认定与时效约束
(一)货物索赔核心规则
土耳其是 1924 年《海牙规则》缔约国,未加入《海牙 -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但《土耳其商法典》(TCC)整合了部分现代公约条款。承运人核心义务包括:开航前及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与设备、谨慎照料货物。货损索赔的举证规则为:索赔方需证明货物交付时完好且收货时受损,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承运人,承运人可依据《海牙规则》主张免责(如天灾、海上风险、货物固有缺陷、托运人过错等),且船员驾驶过失仍属免责情形。
托运人需承担严格责任:如实申报货物信息,若因误报、隐瞒危险货物属性或提供虚假文件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经船长同意也无法免责。时效方面,货损索赔的诉讼时效为 1 年(自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但支付赔偿后或收到索赔诉讼通知后 90 日内,可提出追偿主张。
(二)旅客索赔关键要求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1974 年雅典公约 2002 年议定书》(土耳其 2019 年生效),国内法补充适用《土耳其商法典》第 1228-1255 条。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承担严格责任,需投保强制责任险;行李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额按公约标准执行(以特别提款权 SDR 计价)。时效规则区分两类情形:人身伤亡索赔时效为 10 年,旅客合同相关及行李损失索赔时效为 2 年,均自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算。
三、船舶扣押与担保:债权实现的实操路径
(一)扣押适用范围与条件
土耳其已加入 1999 年《国际扣船公约》,且《土耳其商法典》第 1352 条明确海事索赔可申请扣船,包括货物运输、船舶买卖、燃油供应等争议。扣船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索赔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 / 光船承租人等为责任主体,且扣船时仍为船舶权利人;或索赔基于船舶抵押权、所有权纠纷,或有海事留置权担保。需注意,同一管理层下的关联船舶不得扣押,但责任主体所有的其他船舶可依法扣押。
(二)担保与救济规则
担保形式:法院认可现金或土耳其银行出具的无限期确定保函,当事人可协商担保形式与金额,但担保额不得超过船舶价值;申请扣船方需提供 1 万 SDR 的反担保(船员工资索赔除外),被扣押方可申请增加反担保金额。
错误扣押救济:若扣船所依据的索赔不成立,船舶所有人可向申请方及反担保主体索赔损失,核心判断标准为索赔最终未能得到支持。
司法出售程序:扣船后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可申请司法出售,流程包括支付令送达、船舶扣押、估值、拍卖公告、出售、债权分配等,周期通常为 6-36 个月,涉及多项费用(包括 18% 增值税、0.569% 印花税、11.38% 收取费等),企业需提前核算成本。
四、争议解决:法院、仲裁与调解的选择
(一)法院诉讼
土耳其设有专门海事商事法院:伊斯坦布尔第 17 商事法院、伊兹密尔第 5 商事法院为主管法院,其他地区由第一商事法院或民事法院管辖。法院的核心优势是可采取扣船、证据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判决在国内及多个国家可通过双边 / 多边协议执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低。但需注意,民事诉讼无全面披露义务,证据提交以当事人主张的依据为主,法院仅可责令关键证据提交,可能存在程序延迟。
(二)仲裁与调解
仲裁:土耳其无专门海事仲裁机构,但作为 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 170 余个国家执行。当事人可选择具备海事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程序灵活且保密,适合跨境、高价值海事争议。
调解:2019 年起,包括海事争议在内的商事纠纷需先经调解(诉讼前置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公证或法院认可后可强制执行,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适合希望维持合作关系的当事人。
五、特殊领域合规与新规要点
(一)离岸风电项目的沿海贸易限制
土耳其《沿海贸易法》(第 815 号)规定,土耳其领海内的海上施工、设备运输、人员接送、电缆铺设等活动,仅限土耳其籍船舶及本国国民开展。外国企业参与离岸风电项目时,需使用土耳其籍船舶或与本土海事服务商合作,仅在无等效土耳其船舶或技术能力时,可申请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Infrastructure 豁免。
(二)碳排放新规
土耳其已出台港口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收费制度,计划 2025 年启动 emissions trading 试点,后续将覆盖海事行业。船舶所有人需履行排放监测与报告义务,违规将面临罚款或港口准入限制。企业需提前布局清洁技术或替代燃料,应对额外运营成本。
六、企业出海核心建议
熟悉混合规则体系:土耳其航运法律融合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企业需针对具体业务(如货物运输、船舶运营)明确适用规则,重点关注《土耳其商法典》与所涉国际公约的衔接。
严守时效与举证要求:货损、旅客索赔等均有严格时效,需在规定期限内固定证据、提出主张;承运人、托运人需按举证规则留存相关文件(如提单、货物申报单、船舶适航证明)。
提前规划争议解决路径:根据争议类型选择救济方式,需快速实现债权可优先考虑扣船程序,跨境争议可优先选择仲裁,注重维持合作关系则可通过调解解决。
合规特殊领域要求:参与离岸风电等项目需遵守沿海贸易法,船舶运营需适应碳排放新规,提前与本土合作伙伴对接,规避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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