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解读:英国航运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英国作为全球航运枢纽,其航运法律体系以 “国际公约为基础、国内立法为补充”,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是企业出海涉及英国航线、港口或相关主体时必须重点关注的法律框架。以下从企业实际业务场景出发,结合英国航运核心法律规则,进行针对性解读,助力企业防范风险、高效维权。

 

一、海事事故与责任认定:法律依据与调查机制

企业在航运业务中遭遇碰撞、搁浅、污染等重大海事事故时,首要需明确责任归属与法律适用规则。英国已批准多项核心国际公约,并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实施,形成了清晰的责任认定体系:

核心法律框架:碰撞纠纷适用《1910 年布鲁塞尔碰撞公约》与《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相关规则通过《1995 年商船法》(MSA 1995)纳入国内法;污染责任则由《1973/78 年防污公约》(MARPOL 73/78)、《1992 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 1992)等规制,且 CLC 1992 的赔偿限额可通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获得补充,英国同时批准了基础基金与 2003 年补充基金机制,进一步扩大赔偿覆盖范围;打捞、共同海损适用《1989 年国际打捞公约》与《1906 年海上保险法》,若运输合同明确纳入《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则该规则具有合同约束力。

事故调查主体与权力:事故发生后,企业需配合三类权威机构调查:海事与海岸警卫队执法单位(MCA)负责调查是否启动刑事程序或行政罚款;海上事故调查局(MAIB)开展独立因果调查并发布安全建议;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介入涉及岸上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调查机构有权调取航海日志、检查船舶、询问船员,企业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配合不当引发额外责任。

 

二、核心索赔场景:货物与乘客索赔规则

(一)货物索赔

货物运输是企业出海核心业务,相关索赔需重点关注《海牙 - 维斯比规则》(HVR)与英国国内立法的衔接:

适用条件:HVR 通过《1971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 1971)生效,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适用:提单在缔约国签发、运输从缔约国港口出发、合同明确约定适用 HVR。

索赔关键要点:索赔方需具备起诉资格,根据《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 1992),提单合法持有人可享有合同权利,即便货物已脱离运输状态,只要提单在 “失效前转让”,仍可主张权利;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承担,需证明货物损失源于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未尽注意义务或存在过失;承运人可依据 HVR 第四条第 2 款主张免责,包括海上风险、非承运人过错导致的火灾、航行过失等;责任限额方面,承运人通常按每件 / 每单位固定金额限制责任,除非提单已声明货物性质与价值,或损失由承运人故意 / 重大过失导致。

时效要求:必须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 1 年内提起诉讼,超时将丧失胜诉权。

(二)乘客索赔

若企业涉及国际海上客运业务,需遵守《1974 年雅典公约》(经 2002 年议定书修订):

核心责任规则:承运人对乘客死亡、人身伤害承担严格责任(极有限例外情形),且责任限额显著提高;承运人需强制投保或提供其他财务担保,覆盖相关赔偿责任。

时效要求:索赔需在乘客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 2 年内提出,最长不得超过 3 年,时效的中止与中断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债权保障:扣船与担保实操指引

当企业面临海事债权无法实现时,扣船是重要的财产保全手段,英国相关规则兼具灵活性与严谨性:

扣船条件:需同时满足两项要求:

1、债权属于《1981 年高等法院法》(SCA 1981)列明的 12 类海事索赔(包括船舶所有权争议、碰撞损害、货物索赔、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

2、被扣船舶与索赔存在足够关联性。

扣船程序:向海事法院提交对物诉讼申请表(Form ADM1)、申请函(Form ADM4,需承诺承担扣船相关费用)、声明书(Form ADM5,需如实陈述索赔详情、船舶信息等)及两份扣船令(Form ADM9);需提前核查船舶是否存在 “禁止扣船警示”,若船东通过保赔协会(P&I Club)提供承诺函(LOU),则可能阻止或延迟扣船。

可接受的担保形式:保赔协会出具的承诺函(LOU)是商业实践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银行保函也为法院认可,双方可自行约定担保形式与条款。

后续处置:扣船期间,船舶由海事执行官负责保管,索赔方需承担相关费用;若船东未应诉、未提供担保,或无商业解决可能,可申请司法出售,出售后船舶将免除所有留置权与债权,买受人获得清洁所有权;司法出售通常在扣船后 1 个月内获批,4-6 周内完成,整体流程最长可达 6 个月。

风险提示:若扣船无合理依据、非善意或存在过失,将构成 “wrongful 扣船”,船东可主张损害赔偿,企业需谨慎评估索赔合法性后再启动程序。

 

四、争议解决与证据保全:路径选择与实操要点

(一)争议解决方式

英国提供法院诉讼、仲裁、调解三类路径,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

法院诉讼:海事索赔由高等法院下属的海事与商事法院审理,法官具备深厚的航运专业经验,判决国际认可度高;程序遵循《民事程序规则》(CPR),法院拥有广泛的案件管理权,能高效推进纠纷解决。

仲裁:伦敦是全球海事仲裁中心,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是核心机构,仲裁员需具备至少 15 年航运相关经验;仲裁受《1996 年仲裁法》管辖,法院极少干预,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多数国家执行,保密性强、程序灵活,是跨境航运纠纷的首选方式。

调解:无专门的海事调解机构,但可通过 SeaMediation Chambers、CEDR 等机构指定调解员,调解员多为资深航运律师、前法官或行业专家,程序高效、成本较低,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证据相关规则

证据保全:可通过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包括依据 CPR 申请诉前披露、财产 / 证据保全令;申请安东・皮勒令(搜查令),防止证据被销毁或隐匿;若涉及仲裁,可依据《1996 年仲裁法》第 44 条,申请法院协助保全证据、询问证人、提取样本等。

披露义务:诉讼中 parties 需遵守标准披露义务,提交己方依赖的文件、对己方不利或对他方有利的文件;商事法院适用《实践指引 57AD》,分文件保全、初步披露、扩展披露三阶段进行,企业需提前梳理相关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确保合规披露。

电子证据:电子披露受 CPR 及《电子文档披露实践指引》(PD 31B)规制, parties 需配合使用披露技术,海事纠纷中还需按 CPR 61.4 条要求,披露碰撞索赔相关的电子轨迹数据。

 

五、跨国执行: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

企业出海涉及跨境债权执行时,需了解英国的相关规则:

外国判决执行:分为三种情形:

1、与英国有互惠安排的国家,依据《1933 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注册执行;

2、英联邦国家及部分指定国家,依据《1920 年司法行政法》执行;

3、无互惠关系的国家,需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英国重新起诉。 Brexit 后,欧盟相关判决执行框架不再适用,英国已独立加入《2005 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存在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案件,适用该公约规则。

仲裁裁决执行:依据《1958 年纽约公约》及《1996 年仲裁法》第 66 条,仲裁裁决(包括公约裁决与非公约裁决)可在英国直接执行,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执行程序简便,仅需证明仲裁协议有效、裁决终局,法院仅在有限情形下(如违反公共政策、程序不当)拒绝执行。

 

六、行业政策动态:可再生能源与油气领域更新

(一) offshore 风电支持政策

英国将 offshore 风电作为实现 “2050 年净零排放” 的核心抓手,目标 2030 年装机容量达 50 吉瓦(含 5 吉瓦浮式风电),相关海事配套政策利好企业参与:

立法支持:《2023 年能源法》优化了项目审批与电网接入机制,支持风电与氢能、碳捕获存储(CCS)协同布局;《海事 2050 战略》聚焦低碳支持船舶研发。

资金扶持:2025 年 4 月宣布拨款 3 亿英镑支持英国能源公司投资 offshore 风电供应链;2025 年 6 月英国王室地产计划投资 4 亿英镑,建设港口、制造设施等配套 infrastructure。

关键提示:英国无沿海运输权(cabotage)限制,企业参与 offshore 风电相关船舶运营、物资运输等业务无额外市场准入障碍。

(二)北海油气领域变化

企业若涉及北海油气航运业务,需关注两项重要变化:

1、政府通过 “能源利润税” 提高油气企业税负;

2、环境监管强化,2024-2025 年要求项目开发者在环境影响评估中纳入 “范围 3 排放”(终端用户燃烧油气产生的排放);《2023 年海上石油许可法案》要求每年开展新油气勘探许可招标,但需满足 “本土天然气碳足迹低于进口” 的条件,该法案目前处于上议院审议阶段。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