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解读:美国航运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对于出海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美国航运法律体系复杂且兼具强制性与实操性,涵盖海事事故责任、货损索赔、船舶扣押、争议解决等多个关键领域。精准把握这些规则,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的核心前提。以下结合美国航运法律核心框架,从实操角度为企业解读关键要点。

 

一、海事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搁浅、油污泄漏等海事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与应对流程直接影响企业损失承担。美国在该领域既遵循国际公约,又有严格的国内立法,核心规则如下:

碰撞与污染责任:美国采纳《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规范海上碰撞行为,同时针对内水制定《美国内陆航行规则》,界限以 33 CFR 第 80 部分及海图标注为准。碰撞责任认定采用 “比较过错与比例责任原则”,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赔偿比例。在污染领域,《1990 年油污法》(OPA ‘90)是核心法规,对油污事故责任方及保险人施加严格责任,涵盖清污费用、第三方损失等赔偿义务,同时设立责任限制制度,但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豁免。国际层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通过《美国防止船舶污染法》(APPS)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于美国籍船舶及在美国通航水域内的外籍船舶。

救助与共同海损:有效的海难救助需满足 “海上危险、自愿提供服务、部分或全部成功” 三大要件,遵循 “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救助报酬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六项因素核算,且美国已批准《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直接成为美国海事法组成部分。共同海损则依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解决,核心是 “为共同利益产生的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分担”,但需注意,若船舶所有人或船员存在过失,美国法院通常不支持共同海损索赔,除非合同中约定 “新杰森条款” 予以变更。

残骸清除与责任限制:根据《残骸法》,船舶所有人或运营人是残骸清除的首要责任方,需立即标记残骸并及时清除,否则需承担政府清除的相关费用;若残骸危及航行安全或生命财产,美国陆军工兵团可依据《1899 年江河港口法》紧急清除。在责任限制方面,《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规定,若碰撞等事故非因所有人 “知情或参与” 导致,所有人可将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价值及待收运费范围内,但需在收到索赔书面通知后 6 个月内提起责任限制诉讼。

 

二、货损与旅客索赔的关键法律边界

 

企业在美从事货物运输或客运业务时,货损索赔与旅客权益纠纷的处理需严格遵循专项法规,核心要点如下:

货损索赔规则:《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是货损索赔的核心依据,适用于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提单或类似物权凭证为载体),其本质是《海牙规则》的美国化版本,适用范围为 “吊钩到吊钩”(货物装船至卸船期间),卸船后及装船前的货物运输通常适用《哈特法》,除非合同约定扩展 COGSA 适用范围。承运人需承担 “提供适航船舶、妥善配备船员及货舱” 等法定义务,同时享有一年诉讼时效等豁免权。货损索赔实行 “表面证据推定责任”,即货物装船时完好而卸货时受损的,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承运人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失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此外,若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货物,且承运人不知情,托运人需承担严格责任;因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导致的损失,承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违约赔偿或追偿。

旅客索赔规则:旅客人身伤害或死亡索赔主要受运输合同、船票条款及美国一般海事法约束,美国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若事故发生在距美国领土 3 海里外的公海,适用《公海死亡法》,赔偿范围限于死者受益人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损失。2022 年修订的《小型客船责任公平法》明确,100 总吨以下、特定载客量的小型客船所有人,不得限制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责任,且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不得通过合同缩短,法定诉讼时效为 2 年;一般客船的人身伤害索赔,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不得少于 1 年,通知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的索赔时效可依法中止。

 

三、海事扣押与担保的实操流程

 

船舶扣押是企业实现海事债权的重要手段,美国相关程序由《海事索赔补充规则》规范,核心实操要点如下:

扣押适用情形:企业可依据 “对人海事索赔”(被告不在扣押地辖区)申请预扣押船舶(规则 B),或依据 “对物海事索赔”(存在海事留置权)申请船舶扣押(规则 C)。燃油供应商若向船舶提供必要燃油,且订单由有权约束船舶的主体(如租船人,法律推定其有此权限)发出,即可享有海事留置权,有权申请扣押船舶,即便船舶所有人与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但需注意,仅实际交付燃油的物理供应商无扣押权,合同供应商才享有该权利;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因不属于海事合同范畴,不得申请船舶扣押,除非合同包含租船等海事相关条款。

担保与资产保全:可接受的担保形式包括美国认可的 surety 保函、法院账户现金存款,双方也可约定船东互保协会(P&I)承诺函、银行保函等形式,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约定。船舶被扣押期间,若未提供替代担保,扣押方需负责安排资产保管、供应燃油及淡水,并购买相应保险;若申请错误扣押,需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形方可索赔,单纯扣押被驳回不足以构成错误扣押。此外,企业可申请扣押 cargo 等海事财产以担保债权,扣押后财产所有人有权申请快速听证。

司法出售程序:若船舶所有人未提供替代担保,扣押方可申请法院中间出售船舶,需满足 “财产易腐烂、保管费用过高、所有人不合理拖延放行” 三类情形,法院通常给予所有人至少 4 个月的担保期限,出售前需遵守当地法院的通知及公示要求。

 

四、争议解决与涉外执行路径

 

美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渠道包括法院诉讼、仲裁及调解,涉外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则直接影响企业权益实现:

争议解决渠道选择:联邦法院对海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州法院可依据 “诉讼人保留条款” 审理部分海事案件(如人身伤害索赔)。仲裁方面,纽约海事仲裁协会(SMA)、休斯顿海事仲裁协会(HMAA)是主要专业机构,前者处理各类海事纠纷,后者侧重油气能源领域争议;仲裁的核心优势是仲裁员具备专业海事经验,但存在费用高、上诉空间有限等问题。调解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SMA、HMAA 及退休专业人士均可提供服务,适合追求高效和解的企业。

证据与披露义务:诉讼前企业可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7 条申请固定证人证言,或依据 28 U.S.C. §1782 为外国诉讼申请证据开示。诉讼中的披露义务包括初始披露证人、证据文件、损失计算依据及保险协议等,电子证据(ESI)需在诉讼合理预期产生时予以保全,具体要求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涉外执行规则: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各州采纳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或普通法上的礼让原则,无统一联邦规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纽约公约》(已纳入《联邦仲裁法》),企业只需提交裁决书及仲裁协议,法院若无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情形,必须予以确认执行。


五、特殊领域风险提示

离岸风电与琼斯法案:美国当前对离岸风电开发政策趋于严格,2025 年行政令暂停了外大陆架新风电租赁及项目审批,仅少数项目例外,相关企业需关注政策变动及诉讼进展。《琼斯法案》要求美国境内港口间的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美国建造、美国公民所有并注册的船舶,且船员为美国人; offshore wind 项目建设中,外国建造的风电安装船(WTIV)需保持静止作业方可豁免,外国籍船舶可从加拿大、墨西哥运输物资及船员以规避限制。

经济制裁风险:美国经济制裁范围持续扩大,企业若与受制裁实体发生业务往来,即便不知情,也可能被列入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名单,面临业务禁令;故意参与受制裁交易的,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巨额罚款及船舶禁入美国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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