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涉外律师:如何在丹麦注册商标?商标申请流程一文搞定!

1、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设立

在丹麦,商标保护可通过注册获得,也可通过在丹麦市场上开始使用商标获得。对于持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若使用范围超出仅有的地方意义,则可设立未注册商标权。若商标在开始使用时缺乏显著性,则仅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方可设立商标权。

通过使用设立的商标权与注册商标权享有同等权利。然而,行使该权利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权利的设立,且该权利仅在商标持续使用期间有效。因此,在实践中,相较于依赖基于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注册商标具有一定优势。

不同类型商标的注册标准原则上相同。但根据判例法,对于形状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依据商品的形状等特征对产品来源做出推断。因此,部分类型的商标可能更难确立显著性。

此外,需注意某些商标完全不予注册(该类商标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仅由下列要素构成的商标:

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形状或其他特征;

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其他特征;

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

2、商标注册簿

丹麦设有商标注册簿。公开的在线商标数据库包含丹麦国家商标申请与注册信息,以及指定丹麦的国际注册信息。在丹麦(但不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有效的欧盟商标,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公开在线商标数据库中查询。

在先权利检索

申请注册前是否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取决于申请人的风险状况。

若需进行检索,可通过丹麦商标数据库、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数据库或通用商标数据库 TMview 开展。此外,还可进行补充检索,例如查询丹麦公司注册簿或进行通用互联网检索。

3、注册期限

丹麦商标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每次续展可延长十年。

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新《商标法》生效前注册的商标,其起算日期仍为注册最终生效之日。后续每十年的续展期限,自前一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逾期续展

商标权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支付额外续展费办理商标注册续展。

续展无需满足商业持续使用等形式要求。

商标注册一旦失效,不得恢复效力。

4、申请要求

丹麦国家商标注册申请需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为获得申请日,申请文件至少需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姓名 / 名称及地址;

所申请商标的图样;

所申请保护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丹麦允许提交多类申请。

申请无需附加其他材料,例如使用证据、首次商业使用日期、商业使用证明或真实性宣誓声明等。

欧盟商标在丹麦(但不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同样有效。

费用

丹麦商标申请官费标准为:第一类 2000 丹麦克朗(DKK),第二类 200 丹麦克朗,此后每增加一类 600 丹麦克朗。注册及公告无需另行缴费。

谁可以注册商标?

个人、法人实体、行业组织等任何主体均可在丹麦注册商标。

外国申请人无需指定当地代理人。但需注意,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商品和服务清单必须以丹麦语提交。

5、注册前的商业使用

丹麦对商标注册前是否进行商业使用无强制要求。

真实使用

自注册程序终止之日起五年内,若注册商标权人未将该商标真实使用于其注册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或该使用连续五年中止,且无正当理由,该注册可能被撤销。

真实使用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需逐案判断何为真实使用。

一般而言,商标需真实使用于其注册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此外,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使用,视为商标权人的使用。

下列情形也构成使用:

商标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在非显著性要素上存在差异,但未改变其注册形式的显著性;或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权利的,使用形式与该商标权最初关联的形式一致(无论使用形式是否已以该权人名义另行注册);

仅为出口目的,在丹麦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上。

6、注册中对在先权利的考量

丹麦专利商标局会对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类似商标进行信息性检索。该等在先类似商标不构成注册障碍,但在先权利人可据此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

7、申请的撤销、变更、修改或更正

商标申请在申请及注册过程中可进行变更,但不得扩大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范围。仅可在原申请范围内进行具体说明。

商标图样的修改仅限于非实质性变更。

8、商标申请的分割

丹麦商标申请或注册可进行分割。

分割可涉及整个类别,或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的部分商品或服务。

丹麦专利商标局受理分割申请的前提是:明确分割后各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原申请 / 注册与分割后申请 / 注册不得涵盖相同或重叠的商品和服务。

如需分割商标申请或注册,需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应官费。

商标申请或注册的分割通常基于部分驳回、潜在的商标部分转让等原因。

9、申请中的错误信息

因失误提供错误信息的,可予以更正。

但商标申请若已被限制或撤回,通常无法撤销该等行为。

10、注册驳回

商标可能因绝对理由被驳回注册。

“绝对理由” 指商标存在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的,不得注册:

不能构成商标;

缺乏显著性和 / 或具有描述性;

易于误导公众(例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

违反法律规定;

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形状或其他特征、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其他特征,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构成;

违反《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

违反公共政策;

申请人出于恶意提出申请。

针对基于绝对理由的临时驳回,申请人可提交意见陈述,主张所申请商标应予以注册。

此外,申请人还可通过限制申请范围以克服临时驳回,或在相关情况下提交证据证明商标已获得显著性(另见 2.2 “商标保护的核心要素” 中 “获得显著性” 部分)。

11、马德里体系

丹麦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国际注册的注册要求与国家申请基本一致,但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无需以丹麦语提交。

此外,丹麦专利商标局在国际注册相关事项中承担特定义务,例如需自通知之日起 18 个月内对指定丹麦的申请进行审查。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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