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TMA),商标权源于注册而非使用,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CPA)获得一定保护。显著性较弱的商标通常不予注册,但如果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可就其使用所涉的特定商品获得注册。
2、商标注册簿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负责商标注册事宜并管理商标注册簿,公众可通过 KIPO 官网免费查询该注册簿。已注册商标的相关通用信息可通过 KIPO 的信息检索服务 —— 韩国知识产权检索服务(KIPRIS)免费获取。
鉴于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在提交注册申请前,通过 KIPRIS 或 WIPS(付费服务)检索在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文件是常规操作。
3、注册保护期
商标保护期与续展
续展申请可在保护期届满前一年至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若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商标权将终止且不得恢复。续展注册无需满足其他额外要求,仅需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
注册信息更新
商标权人可申请增加商标的指定商品。若增加申请获得批准,新增注册商品的商标保护期与原商标的保护期一致。若商标权人有相关意愿,可在续展申请中明确指定排除部分指定商品。
4、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要件
商标需具备显著性,且无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方可获得注册。
下列商标不予注册:
与下列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国际组织的国旗或徽章;
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指定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
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驰名地理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
诽谤或侮辱国家、种族、宗教或著名已故人士的;
违反公序良俗的;
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驰名人士的商品或业务产生混淆,或损害其显著性或声誉的;
误导商品质量或欺骗消费者的;
未经本人同意,包含著名人士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仅由保障商品或包装功能所必需的三维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构成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可选择多个商品类别,此为常见做法。
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向 KIPO 提交注册申请表,表格应载明申请人姓名 / 名称、地址、指定商品及服务等信息,并附上以下材料:
商标样本;
商标说明;
若商标包含非视觉元素(如声音、气味),需提交声音文件、嗅觉样本;若为动态商标,需提交视频文件。
注册费用
注册申请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交。线下申请的基础费用为每类商品约 6.2 万韩元,若指定商品超过 10 项,每项额外收取 2000 韩元;线上申请可减免 1 万韩元。
注册申请人
任何在韩国使用或意图使用商标的实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个人和企业也可申请,且不一定需要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5、注册前的商业使用
商标申请或注册前的商业使用并非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商标注册后,若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注册可能被撤销。
6、注册中的在先权利考量
审查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调查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情况。若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指定商品上相同或近似,该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但根据 2024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经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可就类似商品注册在后商标。若任一共存商标后续被恶意使用,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该商标注册可能被撤销。
7、申请的撤回、变更、修改或更正
商标申请可撤回或放弃,同时存在申请修改和变更的相关程序。
修改是指申请人在不改变初始申请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在下列范围内自愿或应 KIPO 的要求纠正申请中的程序性或实质性缺陷:
缩小指定商品范围;
更正错误;
明确模糊表述;
删除商标的非必要部分。
变更指在不改变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变更权利类型(如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变更后,初始申请视为撤回。
8、商标申请的分割
申请提交后,若初始申请的指定商品至少包含两类,申请人可对商标申请进行分割,即将原申请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申请 —— 分割申请仅涉及指定商品的拆分。
申请人需提交新的申请表并注明分割目的,同时修改初始申请,剔除拟分割的指定商品。
9、申请中的错误信息
包含错误信息的申请可进行更正。若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如重复记载),审查员在决定公告申请时有权依职权进行更正,并需将该更正告知申请人。
若申请人不同意该更正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向 KIPO 提交意见,此时该更正视为自始未作出,KIPO 的申请公告决定亦视为撤销。
10、注册驳回
KIPO 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如下:
不符合商标的法律定义;
缺乏显著性;
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
与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
违反条约规定;
违反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申请人无申请资格(如 KIPO 工作人员)。
若审查员发现驳回理由,需将该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获得两个月的时间,就该驳回理由提交书面意见并进行修改。若驳回理由为 “缺乏显著性”,申请人通常需证明该标志并非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或已获得第二含义。
若提交相关文件后,驳回理由仍未解决,KIPO 将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可针对该决定申请复审,或向知识产权审判上诉委员会(IPTAB)提起上诉。
11、马德里体系
韩国加入了马德里体系,申请人可基于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同时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提交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需基于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以英文编制申请文件并提交至 KIPO。经 KIPO 审查后,最终可能授予或驳回韩国商标权。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