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境并购:出海企业如何在塞浦路斯收购公司?

塞浦路斯凭借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开放的市场环境,成为企业跨境并购的热门目的地之一。对于出海企业而言,了解当地并购相关的监管规则、实操流程及关键要点,是确保交易顺利推进的核心。以下结合塞浦路斯并购领域的核心法律与实践,为出海企业梳理收购全流程核心指引。

 

一、监管与法律框架:明确合规边界

塞浦路斯并购交易的监管体系以多部专项法律为核心,搭配行业特定规则,构成全面且透明的合规框架,出海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内容:

(一)核心法律依据

基础规则:《公司法》(第 113 章,经修订)是并购交易的核心法律,涵盖公司合并、拆分、重组及股份交换等核心事项,明确要求交易需获得股东、债权人批准及法院认可,同时规范欧盟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跨境并购规则。

专项法规:《2014 年企业集中控制法》(第 83 (I)/2014 号)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转让中员工权利保护法》(第 104 (I)/2000 号,经修订)保护员工权益;《所得税法》(第 118 (I)/2002 号,经修订)规范并购相关税务处理。

上市 / 公众公司特别规则:若涉及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CSE)上市或公众公司,需额外遵守《收购要约法》(第 41 (I)/2007 号,经修订)、《证券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法》《透明度要求法》等,同时遵循《塞浦路斯公司治理准则》。

(二)关键监管机构

公司注册处:负责记录公、私公司的股权及管理层变更;

CySec(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公众收购要约,审批相关交易文件与流程;

竞争保护委员会:受理达到管辖阈值的并购、收购及合资项目的申报;

行业特定机构:如银行业并购需获得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批准,遵循《信贷机构业务法》。

(三)特殊主体与行业规则

外国买家:无专门针对外国买家的特殊法律限制,待遇与本地买家一致;

行业差异: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行业需获得对应监管机构的额外批准,其他行业遵循通用并购规则;

公司类型:《收购要约法》对不同类型公众公司无区分,其适用范围涵盖塞浦路斯注册且证券在 CSE 上市的公司,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境外注册公司。

 

二、收购实操要点:把控流程与核心要素

出海企业需围绕收购方式、交易周期、对价设计、审批要求等关键环节,搭建合规且高效的交易路径。

(一)收购方式选择

非上市公司:可通过直接从股东收购(无需公开要约)、法院批准的安排计划(依据《公司法》第 198-200 条)、公司合并 / 拆分(依据《公司法》第 201A-201H 条)实现控制权获取;

上市公司 / 公众公司:主要通过公开要约方式进行,需严格遵循《收购要约法》规定的流程与时限。

(二)交易核心配套

必备顾问团队:交易启动阶段需聘请法律、财务及税务顾问,确保交易符合当地法规、获取必要监管批准,并完成尽职调查以保障自身权益;

时间周期:需法院批准的非上市公司收购,通常耗时 6-12 个月,具体取决于交易复杂度;上市公司公开要约收购(含可能的挤压式收购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前提是已获取监管许可、以现金为对价且未修改要约文件;

核心成本:包括顾问费、印花税,以及 CySec 审查费(现金对价为 3417 欧元 + 要约总价值的 0.01%;证券对价为 6835 欧元 + 要约价值的 0.01%)。

(三)交易条款与对价

对价形式:可采用现金、实物(或两者结合),上市公司收购中,若对价非 CSE 交易的流通证券、收购方 12 个月内收购目标公司 5% 以上表决权股份,或涉及强制要约、挤压式 / 出售权安排,需提供现金替代选项;

公平性要求:需平等对待同类别目标公司股东,要约对价不得低于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公告前 12 个月内为相同证券支付的最高价格,自愿要约的低价例外需 CySec 酌情批准;

特殊限制:要约公告至接受期结束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与股东达成特殊安排、进行优惠条件的要约接受约定,或违规交易目标公司证券。

(四)审批与文件要求

核心审批:需获得目标公司股东批准(强制要约触发条件为收购方持股达 30% 及以上,或 30%-50% 持股股东拟增持),以及行业特定监管批准(如适用);法院批准的安排计划需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 股东以价值多数(50%+1)通过,且经法院认可后对全体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必备文件:包括要约意向公告(含交易条款、双方身份、前置条件)、要约文件(需附资金充足证明,若为现金对价)、接受与转让表、目标公司董事意见及独立专家报告,相关公告需在两份全国性日报发布。

 

三、关键风险与保障:守住交易底线

(一)交易推进保障

股东支持:获取目标公司主要股东的不可撤销承诺,是确保要约成功的关键,尤其针对强制全面收购;

融资安排:收购方需在要约公告前落实足额融资,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交易失败;

信息披露:收购过程中,收购方或持有目标公司 5% 以上表决权的主体,需即时披露证券交易情况;持股达到或跨越 5%、10%、15% 等关键阈值时,需按规定时限通知 issuer、CySec 及 CSE(若上市)。

(二)敌意收购与目标防御

敌意收购可行性:塞浦路斯不禁止敌意收购,即使目标公司董事会未推荐,要约仍可推进,但董事会需为公司整体利益行事,不得阻碍股东评估要约价值,防御措施(如发行新股、资产处置)需经股东批准;

平等对待义务:目标公司董事会需平等向所有潜在收购方提供信息,可在无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寻求替代要约。

(三)100% 控制权实现与交易失败应对

全额控股路径:通过挤压式收购(收购方持股达 90% 以上表决权及资本后,可要求剩余股东出售股份)或出售权(剩余股东可要求收购方按公平价格收购股份)实现 100% 控股,相关申请需经 CySec 批准;

失败限制:收购失败后,原收购方 12 个月内不得再次发起要约,除非获得 CySec 同意。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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