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境并购:出海企业如何在奥地利收购公司?

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并购市场受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监管框架约束,跨境收购需严格遵循当地法规并兼顾行业特性与交易实操要求。以下结合奥地利并购相关法律与实践,为出海企业梳理核心操作路径与合规要点。

 

一、并购核心监管框架

(一)核心适用法律

奥地利并购主要受《收购法》(TA)、《股份公司法》(SCA)、《卡特尔法》(CA)、《投资控制法》(ICA)等法规约束。其中,《收购法》是公开要约收购的核心依据,适用于目标公司为奥地利注册股份公司(AG)且股票在维也纳证券交易所(VSE)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受监管市场交易的情形;《股份公司法》规范股东平等待遇与董事法定义务,无论目标公司是否公开上市均适用;《卡特尔法》针对未受欧盟委员会并购控制的交易,以奥地利境内营业额为适用判断标准,与公司注册地无关;《投资控制法》则聚焦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审批,是跨境收购的关键合规要点。

(二)外国买家特殊规则

1.FDI 审批要求:非欧盟 / 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外国投资者,若收购奥地利特定受保护行业企业的股权达到 10%(部分高敏感行业)、25%、50% 及以上,或获得控制权,需提前获得奥地利数字与经济事务部批准,未获批准的交易视为无效。受保护行业包括国防装备、能源与数字基础设施、半导体、网络安全、疫苗及医疗产品供应等。

2.行业监管限制:银行、保险、电信、航空、博彩等受监管行业,除 FDI 审批外,还需满足 “适当性测试” 或监管许可要求,未经批准的股东变更可能导致执照吊销。例如,收购奥地利银行股权达到 10%、20%、33% 或 50% 阈值时,需获得金融市场管理局(FMA)批准。

3.房地产相关限制:非欧盟公民收购奥地利房地产(含长期租赁权)或持有奥地利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权,需履行通知或审批程序,商业用途房产的审批通过率通常较高。

(三)并购控制标准

若交易具有欧盟层面影响,适用欧盟并购条例,替代奥地利国内并购控制规则;仅在奥地利境内产生影响的交易,需满足《卡特尔法》的申报阈值:参与并购企业全球年营业额超 3 亿欧元、奥地利境内年营业额超 3000 万欧元,且至少两家企业全球年营业额各超 500 万欧元;2017 年 11 月后新增阈值:全球合并营业额超 3 亿欧元、奥地利合并营业额超 1500 万欧元、交易价值超 2 亿欧元,且目标企业在奥地利有显著业务活动(如设有场地或拥有奥地利相关月活跃用户)。

 

二、并购操作核心流程

(一)并购类型选择

奥地利并购主要包括公开要约收购与并购两种形式,其中公开要约收购分为三类:

1.强制要约:收购方持股超 30%(或联合持股超 30%)触发强制要约义务,需满足最低定价规则(取要约公告前 6 个月平均股价或前 12 个月最高收购价),以现金为主要对价(可附加证券选项),不得设置除监管审批外的其他条件。

2.自愿要约:不涉及控制权变更或由现有控股股东发起,对价形式(现金、证券或混合形式)与定价无强制限制,但需遵守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可设置合理条件(如最低 / 最高接受比例)。

3.控制权导向自愿要约:由持股不足 30% 的股东发起,需遵循强制要约的现金对价与最低定价规则,且法定接受阈值为 50% 以上,可设置更高接受条件(如 75% 或 90%)。

并购形式方面,跨境并购可通过《欧盟重组法》实现,2010 年英国 PartyGaming 对奥地利 bwin 的反向收购、2012/13 年 Intercell AG 与法国 Vivalis SA 的对等并购均为典型案例。

(二)关键操作步骤与时间节点

1.前期准备:收购方需组建专业团队,包括法律顾问(负责法律文件制备)、税务顾问(设计税务结构)、投资银行(全程交易支持)及独立专家(验证要约文件合规性与资金充足性);目标公司需配备法律顾问与独立专家(评估要约条款并提供股东建议)。

2.公告与文件提交:收购方需在宣布要约意向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奥地利收购委员会(TC)提交要约文件(强制要约为 20 个交易日),TC 将在 11 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要约文件需包含交易条款、收购方情况、对价估值方法、资金来源、对目标公司业务及员工的规划等核心信息。

3.要约期与股东响应:要约文件需在提交后 12-15 个交易日内公布,要约期最短 4 周、最长 10 周(TC 可批准延长)。目标公司董事会需发布响应声明并附上独立专家报告,就要约向股东提供建议。强制要约或控制权导向自愿要约的要约期在结果公布后自动延长 3 个月,未参与初始要约的股东可在此期间决策。

4.审批与交割:需完成并购控制审批、行业监管审批(如适用)及 FDI 审批(外国投资者),审批周期可延长至约 90 个交易日,特殊案例(如 2024 年 NLB/Addiko Bank 并购)可长达一年。现金对价需在要约无条件生效后 10 个交易日内支付,收购方需提前由独立专家验证资金充足性。

(三)控制权获取与少数股东处理

1.控制权阈值:持股 50% 以上可实现普通决策控制权(如分红、选举监事);75% 以上可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并购等重大重组决策;90% 以上可依据《挤出法》(Squeeze-Out Act)强制挤出剩余 10% 股东,实现 100% 控股。

2.挤出规则:若挤出在要约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实施,且对价不低于要约期内最高现金对价,推定为合理,少数股东可申请对价复核但无法阻止挤出。

 

三、交易关键合规与风险要点

(一)股东平等待遇与交易条款

所有股东需获得同等对待,若收购方对特定股东提供更优条款,需将该待遇延伸至所有股东。强制要约与控制权导向自愿要约需以现金为基础对价,证券对价仅可作为补充,且价值不得低于现金对价;自愿要约的对价形式与条款更灵活,但需避免设置依赖收购方主观判断的无效条件。

(二)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禁令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文件需披露估值方法与资金流动性,独立专家需出具专项报告;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获利,否则可能面临最高 5 年监禁或巨额罚款。交易前期的保密谈判需签署保密协议,若出现信息泄露,需及时公开披露以避免市场操纵风险。

(三)目标公司防御与交易保护

1.目标公司义务:要约宣布后,目标公司董事会需保持中立,不得采取阻碍股东自由决策或挫败要约的措施(如出售核心资产、定向增发),除非经股东大会批准;寻找 “白衣骑士”(友好收购方)是唯一无需股东批准的合法防御措施。

2.交易保护工具:分手费未被禁止,但需在要约文件中披露,且不得过高以阻碍竞争要约;目标公司可与收购方签订停滞协议,承诺不主动寻求其他收购方,但需客观评估潜在竞争要约并优先保障股东利益。

(四)法律责任与交易失败后果

1.违规责任:违反《收购法》可能导致投票权暂停、交易撤销,行政罚款最高可达 1000 万欧元(法人)或 500 万欧元(自然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

2.失败后果:要约失败后,收购方及一致行动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发起要约或收购触发强制要约的股权,TC 可根据情况缩短该期限。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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