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划出海挪威开展并购业务的企业而言,需全面遵循当地法律框架与市场规则,精准把握收购流程中的核心要点与实操细节。以下结合挪威并购相关法规与实践,梳理核心操作指引,为企业提供合规、高效的收购路径参考。
一、并购合规基础:法律框架与核心限制
(一)核心监管法规
挪威并购的法定框架以《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基础,涉及上市公司(奥斯陆证券交易所及泛欧交易所扩展板块挂牌企业)的要约收购等交易,还需遵守《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条例》《市场滥用条例》等专项规则。同时,作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挪威已纳入多数欧盟并购相关法规,跨境交易需同时遵循欧盟委员会(EC)、EFTA 监督局(ESA)及挪威竞争管理局(NCA)的反垄断规则,适用 “一站式审查” 原则,避免多重审核。
(二)特殊主体与行业限制
1.外国买家限制:无普遍限制,但在能源(石油、天然气、水电)、金融(银行、信贷、保险)等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行业,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限约束。此外,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 CEO 及至少半数董事需为 EEA 成员国、英国 / 北爱尔兰或瑞士居民,贸易与工业部可逐案豁免该要求。
2.行业专项规则:银行、保险、石油、水电、电信、渔业、农业等行业需满足特定许可或审批要求。例如,收购挪威金融机构 10% 及以上股权需通知挪威金融监管局并获得财政部批准,后续股权比例达到 20%、30%、50% 时需再次获批;2023 年 7 月起生效的《国家安全法》赋予政府干预权,可阻止涉及国家安全关键领域企业的股权收购,2025 年起该类企业的股权收购申报阈值将降至 10%。
(三)核心法律责任
企业需严格规避三类核心责任风险:一是市场操纵,包括通过交易制造虚假市场信号、误导性交易或传播不实信息,最高可处 6 年监禁或巨额罚款;二是内幕交易,基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交易证券属违法,但若收购方在尽职调查中获取内幕信息是为推进公开要约收购,且未擅自披露,通常不视为违规;三是信息披露违规,要约文件中虚假陈述、遗漏关键信息,或违反 OSE(奥斯陆证券交易所)指引与市场良好实践,可能面临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甚至刑事指控。
二、核心收购方式与操作流程
挪威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方式包括建仓收购、自愿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及法定合并,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相对灵活,可参考上述方式调整,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一)主要收购路径
1.建仓收购:通过逐步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积累话语权,为后续全面收购铺垫。可提前与核心股东达成不可撤销承诺(“软承诺” 仅在无更高报价时有效,“硬承诺” 不受竞争报价影响),无时间限制,但需严格遵守内幕交易、披露要求及强制要约规则。当持股比例达到 5%、10%、15%、20%、25%、1/3、50%、2/3、90% 等阈值时,需及时向目标公司及 OSE 披露,2022 年 9 月起,现金结算或实物交割类股权衍生品、股份借贷行为也纳入披露范围。
2.自愿要约收购:最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收购方可灵活设定条款(价格、对价形式、生效条件等),通常需在当前股价基础上溢价 20%-40%(部分案例可达 60%)以提升吸引力。要约期最短 2 周、最长 10 周,需提前获得 OSE 对要约文件的批准,文件需明确融资方案、尽职调查达标、无重大不利变化、政府审批通过等生效条件,常见最低接受比例为 90% 或 2/3 股权及投票权。若要约完成后持股超 1/3 投票权,需触发强制要约义务(可通过预留撤回权避免)。
3.强制要约收购:当收购方直接或间接获得上市公司超 1/3 投票权(后续达到 40%、50% 时需重复触发),需向剩余股份发起强制要约。要约需无条件覆盖全部股份,报价不得低于收购方过去 6 个月内支付的最高股价,且需由挪威授权金融机构提供全额支付担保。要约期为 4-6 周,收购方持股达 90% 及以上后,可单方面启动 minority 股东挤兑程序。
4.法定合并:由存续公司吸收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权利与义务,需经双方股东大会 2/3 股权及投票权批准(公司章程可要求更高比例)。目标公司股东可获存续公司股份或 “股份 + 现金” 补偿(现金占比不超过 20%),该方式无需实现资本利得,具备税务优势,但流程更繁琐、耗时更长,且受限于现金对价比例,通常适用于现金不足的收购场景。
(二)关键操作流程节点
1.顾问团队组建:需聘请挪威本地合格法律顾问(确保合规与文件制备)、财务顾问(估值与交易结构设计)、会计师(财务尽职调查),上市公司收购还需委托银行或券商处理交割结算;根据行业特性,可补充环境、IT 等专业顾问。
2.时间周期:自愿要约收购(含后续挤兑)至少需 4 个月;若触发强制要约,总周期至少 6 个月;法定合并需预留 1 个月文件公示期、6 周债权人通知期,全程耗时视审批进度而定。
3.核心审批要求:上市公司要约文件需经 OSE(2025 年起将移交挪威金融监管局)批准;合并交易需双方股东大会通过;若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在挪威合并营业额超 10 亿挪威克朗,且双方各自挪威营业额超 1 亿挪威克朗,需获得 NCA 反垄断批准;特定行业需额外取得行业监管机构(如金融行业财政部、能源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操核心要点:交易条款、权利保护与风险规避
(一)交易条款与对价设计
1.条款灵活性:自愿要约可自主设定价格、对价形式(现金、股份交换或组合)、生效条件,但需满足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强制要约需无条件且覆盖全部股份,股东可要求现金结算(条件不劣于其他对价形式);法定合并的对价计算需经独立审计师验证,且单一股东持股超 1/3 即可否决合并。
2.对价差异:现金对价的要约文件相对标准化,流程简便;股份交换等非现金对价需披露类似招股说明书的详细信息,需同步完成证券上市审批以保障流动性,可能涉及跨境注册申报。
(二)收购方权利保护
1.控制权获取:持股超 50% 可主导股东大会关键决策(如选举董事会);持股 2/3 可修改公司章程或推进合并;持股 90% 可启动 minority 股东挤兑,实现 100% 控股。
2.交易保护:分手费在挪威不被禁止,但需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仅可覆盖法律费用等实际交易成本,不得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托义务;目标公司在要约期间不得擅自发行股份、合并子公司、处置重大资产(正常经营除外),收购方可通过不可撤销承诺、交易协议中的惯常条款(如禁止目标公司变更股权结构)锁定交易。
(三)目标公司防御与应对
挪威法律未禁止敌意收购,但目标公司可能采取防御措施:要约前可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殊投票规则、通过商业合同中的 “控制权变更条款” 防范;要约后可拒绝提供尽职调查信息、寻求 “白衣骑士”、披露未公开财务预测等。收购方需提前评估目标公司防御能力,友好收购中建议先与目标董事会沟通,获取其推荐与尽职调查权限,提升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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