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依托当地法律框架与合同约定,兼顾事前风险规避与事后高效救济,以下结合当地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为出海企业提供实操性指引。
一、事前预防:合同合规与风险前置控制
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事前规避,核心是确保合同合规与风险条款明确,这是后续纠纷处理的基础。
1.合同类型选择与法定生效要件:马来西亚有明确的标准合同体系,政府项目优先采用 PWD 系列合同(如 PWD 203A、PWD DB 设计 - 建造合同),私人项目以 PAM 2018 系列为主,国际大型项目常用 FIDIC 合同(红皮书、黄皮书等)。企业需根据项目性质选择对应标准合同,避免因合同类型不匹配导致合规风险。同时,合同生效需满足 common law 四要件(要约、承诺、对价、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且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书面文件、书面沟通往来或书面记录),否则无法适用《2012 年建筑行业付款与裁决法》(CIPAA)的法定救济。
2.关键条款强制性约定:需明确保留金条款(当地常规为进度款的 10%,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 5%,分两期释放;中资参与项目常见 1/3+2/3 释放模式)、履约保函(通常为见索即付型,仅欺诈或显失公平可申请禁令限制)、保险要求(强制投保劳工赔偿保险、SOCSO 社保,常规投保承包商一切险 CAR、公众责任险)。需特别注意,“付款以雇主收到第三方款项为条件”(pay when paid)的条款在 CIPAA 管辖范围内无效,避免此类无效条款影响付款权益。
3.合规性条款审查:合同需符合劳工(《1955 年雇佣法》)、税务、健康安全(《1994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及建筑消防标准(《1974 年街道、排水与建筑法》《1984 年统一建筑细则》),明确 foreign workers 的工作许可与保险义务,避免因合规瑕疵面临 CIDB 黑名单或罚款。
二、常见纠纷类型及核心处理原则
出海企业遭遇的纠纷多集中于付款、工期、变更等领域,需遵循当地法律明确的处理规则:
1.付款争议:这是最常见纠纷,核心救济途径是 CIPAA 法定裁决。只要合同满足 “书面形式 + 属于 CIPAA 定义的建筑工程”,即可在约 95 个工作日内获得裁决结果,且裁决可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可据此主张停工或向项目业主直接追讨款项。
2.工期延误与违约金:双方可约定违约金(LD),但需符合《1950 年合同法》第 75 条,金额需合理,无需证明实际损失,但法院有权调低过高金额。若存在双方共同过错的并发延误,承包商仅可主张工期延长,不可索赔延误成本。
3.工程变更与遗漏:雇主仅能依据合同约定的程序(书面指令、明确计价方式)提出变更或遗漏,无约定时需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否则承包商可拒绝或主张按实际价值索赔(quantum meruit)。
4.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DLP)内的修复义务由承包商承担,保留金的第二部分需在缺陷修复证明(CMGD)出具后释放。若涉及 latent defects,可在发现缺陷后 3 年内索赔,最长不超过工程违约发生后 15 年。
5.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马来西亚区分 “法定挫折”(合同履行不可能或非法,自动失效)与 “约定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的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事件,通常暂停履行,部分可解除)。单纯的合同经济性亏损不构成不可抗力,需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触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政策变更)。
三、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与操作要点
马来西亚建筑工程纠纷有多元解决路径,企业需根据纠纷性质、金额选择最优方式:
1.CIPAA 法定裁决:优先适用于付款争议,程序高效、执行力度强,是中小金额争议的首选。需注意,申请裁决的前提是合同满足书面形式要求,且需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启动,避免错过程序时效。
2.仲裁:标准合同(PAM、PWD、FIDIC)多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通常由 AIAC(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管理,适用 AIAC 规则或 UNCITRAL 示范法。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且马来西亚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国际仲裁裁决可在当地直接执行,仅在争议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政策时可能被拒绝。
3.诉讼:适用于无仲裁条款的定制合同或小额争议。争议金额超 100 万马币需向高等法院起诉,一审约 9-12 个月,上诉至上诉法院需 6-8 个月,最终上诉至联邦法院需获得许可(仅限公共重要性或新法律问题)。东马(沙巴、砂拉越)与西马有独立高等法院,需按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4.调解:自愿参与,法院鼓励诉讼前调解,且提供免费的法院附设调解服务,适合希望保持合作关系的争议,可灵活达成互利解决方案。
四、关键执行与风险规避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与证据留存:书面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 6 年(从违约发生之日起算), latent defects 可延长至 15 年最长保护期。需全程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工程签证、验收文件,满足 CIPAA 对 “书面合同” 的认定要求。
2.国际裁决与判决执行:若约定国际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马来西亚执行;若外国法院判决来自与马来西亚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可通过《1958 年相互执行判决法》申请注册执行,流程较直接。
3.第三方权利与责任:非合同方(如后续业主、投资方)不能依据原合同索赔,但可主张侵权责任(如工程缺陷导致损失)。中资企业作为总包商时,可要求分包商提供母公司担保(需符合《2016 年公司法》的授权要求),降低履约风险。
4.避免无效条款:合同中不得约定排除 CIPAA 裁决权、缩短法定诉讼时效、绝对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条款,此类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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