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前置防范
企业出海日本参与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是规避纠纷的核心环节,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合同类型选择:根据项目性质匹配标准合同模板 —— 私人建筑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合同通用条件》(GCCC,2023 年 1 月修订),设计 - 建造类项目适用日本建设业联合会发布的《设计 - 建造合同通用条件》(GCDB,2023 年 1 月修订,分 A、B 两类,均需设计完成后另行签订施工确认协议并可重新协商价款);国内工厂 EPC 项目选用《ENAA 国内工厂建设合同通用条件》(ENAA-Domestic,2020 年 9 月修订),其为固定总价交钥匙合同;公共工程则适用中央政府发布的《公共工程标准合同》(PWSC,2022 年 6 月修订),特定公共设计 - 建造项目可参考日本土木工程师协会的相关标准模板。国际合作项目建议优先采用 FIDIC 合同(尤其 JICA 资助的官方发展援助项目)或 ENAA 发布的国际标准合同,降低中外企业对条款理解的差异。
2.必备条款与合规要求:合同需包含《建筑业法》(CBA)规定的 14 项核心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开工及竣工日期、变更条款、不可抗力、价格调整、第三方损害赔偿、缺陷责任、延迟违约金、争议解决等。虽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实践中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方可生效;同时需注意,劳动、税务、健康安全虽非法定必备条款,但需符合日本相关监管要求。
3.风险保障机制:除法定的劳动者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外,GCCC、GCDB 及 ENAA-Domestic 均要求承包商投保工程一切险,覆盖已施工部分、材料、建筑设备等。履约保函在公共工程中较常见,私人项目中日本承包商通常不愿接受,若约定保函,多为见索即付型,但法院在雇主索赔构成欺诈或无依据时,可能签发禁令限制索赔。此外,可约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但需明确货物附着于工程后所有权转移规则(通常为交付现场或全额付款后转移)。
4.意向书审慎对待:日本认可 “意向书” 概念,但多数为非约束力文件,虽不直接构成合同关系,但后续正式合同谈判难以脱离其约定条款,企业需在意向书中明确核心商务条件及后续谈判边界。
二、纠纷发生后:多元处理途径
日本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司法程序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为主,企业可根据纠纷性质、时效需求选择:
1.诉讼:为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无专门建筑法院,商业建筑纠纷(小额索赔除外)由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诉讼流程为:原告提交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双方多次提交证据与辩论→证人质询→一审判决,一审周期约 1-2 年;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败诉方可提起上诉和最终上诉,整个诉讼周期约 2-3 年终局。外国法院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需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如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已合法送达、判决内容不违反日本公序良俗、存在互惠保证)。
2.调解:东京、大阪等地方法院设有建筑纠纷部门,专门处理住宅缺陷等常见纠纷。法院会从退休建筑师、建筑企业资深员工、专业律师等名单中指定调解员,推动双方友好和解,调解员由法官主导,当事人无权自行指定。调解程序高效且成本较低,适合争议不大、希望快速解决的纠纷。
3.建筑纠纷裁决委员会(KKFSK):由政府设立的 ADR 机构,主要处理国内纠纷,2019 年中央机构仅受理约 40 起案件,核心特点是优先推动和解, adversarial 程序裁决极少(2019 年仅 3 起),多通过快速调解或准调解方式结案。该程序无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 调解员、无文件披露及证人质询环节,且暂无非英文审理案例,适合纯国内小型纠纷。
4.仲裁:国内纠纷中使用率低,但国际合作项目中为常用争议解决方式。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主要国内仲裁机构,当事人也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日本法院对仲裁持友好态度,认可并执行《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无特殊法律或实践障碍。
三、核心法律要点提示
1.责任与风险划分: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和法律变更风险通常由雇主承担,承包商发现相关情况后需及时书面通知雇主,双方可据此调整工期或合同价款;并发延误(双方均有过错)的责任划分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判定工期延长及费用索赔;设计知识产权方面,设计文件及符合建筑作品要求的建筑物版权归设计建筑师所有,合同可另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2.合同变更与终止:雇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工程内容,承包商可索赔价款调整及相关损失;雇主可依据《民法典》第 641 条无因终止合同,但需赔偿承包商包括未完成工程利润在内的损失(少数判例限定为已完成工程利润),合同通常也会约定雇主因自身原因终止的赔偿义务;承包商仅在雇主拖欠预付款 / 进度款、未提供施工场地、雇主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或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依据 GCCC 暂停施工。
3.索赔与时效:《民法典》规定雇主发现工程不符约定后需在 1 年内发出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多数标准合同未规定承包商索赔的固定期限,即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法院通常不剥夺其索赔权;违约金约定需符合公序良俗,超出合理范围可能被认定无效,且不影响合同履行请求权或解除权。
4.合同解释与效力:合同条款模糊时,法院将探寻双方合理意图,而非拘泥于字面表述;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遵循 “合同自由” 原则(《民法典》第 521 条),双方可自由约定。
5.分包相关要求:主承包商需在分包工程完工并接收后,按《建筑业法》及《防止分包款支付延迟法》规定的期限支付分包款(一般项目 1 个月内,特定大额项目 50 天内,设计等其他服务 60 天内),可约定保留金但需符合上述支付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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