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律师解读:企业出海德国遭遇建筑工程纠纷,如何处理?

企业出海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时,建筑工程纠纷的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项目推进与权益保障。以下基于德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规范、合同实践及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应对建筑工程纠纷提供核心处理指引,供出海企业参考适用。

 

一、纠纷处理的基础:合同合规性审查

合同是纠纷处理的核心依据,纠纷发生后首要任务是开展合同合规性核查。德国法下建筑合同分为法定合同类型(建筑合同、消费者建筑合同、建筑师工程合同、开发商合同等)及当事人约定的混合合同形式,需先明确合同所属类型及对应的法定权利义务。形式上,虽建筑合同可口头订立,但为举证需要建议保留书面记录,消费者建筑合同则强制要求书面形式,若合同与土地转让等需公证的协议关联,还需遵守更严格的形式要求。

关键条款核查需聚焦:付款与保留金规则(雇主仅在工程存在缺陷时可保留报酬,常规做法是通过银行保函提供担保)、履约与保修保函约定(通常为履约保函不超过报酬 10%、保修保函不超过 5%)、合同变更条款(雇主有权要求合理变更,但需与承包商协商报酬调整,承包商可拒绝超出合理预期的变更)、缺陷责任期限(通常为验收后 5 年,VOB/B 适用时为 4 年可延长至 5 年)等核心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

 

二、常见纠纷类型及应对策略

(一)合同变更与工程范围纠纷

雇主有权要求变更约定工程成果或为实现成果所需的必要变更,但需给予承包商 30 天协商报酬调整的期限。若双方未达成一致,雇主可指令执行变更并申请法院禁令强制执行,但若变更超出承包商合理承受范围或雇主未提交修订规划文件,承包商可拒绝出具调整报价。企业遭遇此类纠纷时,需留存变更请求书面记录、报价协商凭证,明确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或法定允许范围,避免无依据的额外施工。

(二)工期延迟与费用索赔纠纷

若延迟由雇主风险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因素导致,承包商有权主张工期延长;若为并发延迟(双方均有过错),仅在承包商无过错且已做好履约准备时,方可索赔相关费用。处理时需及时固定延迟事件证据(如不可抗力证明、雇主协助义务未履行的记录),依据合同约定或 VOB/B 规则,明确延迟责任归属,避免盲目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工程缺陷与保修纠纷

工程需符合约定用途且无缺陷,缺陷责任期内雇主可主张保修权利,包括要求修复、自行修复后索赔费用、减价或解除合同等。承包商需注意,若缺陷源于设计或施工不符合约定标准,需承担 remediation 责任,但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不可限制的赔偿责任。应对时需及时核查缺陷原因,区分设计责任、施工责任与雇主使用责任,留存工程验收记录、缺陷整改凭证。

(四)付款纠纷

“pay when paid” 条款若为格式条款则无效,仅个别协商约定有效;双方互负金钱债务且已到期的,可依法行使抵销权,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与合同付款请求权抵销。企业遭遇付款拖延时,需先核实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留存发票、验收凭证等,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银行保函赔付,或通过法定途径追索欠款,同时注意避免不合理的抵销行为。

 

三、纠纷预防与风险前置控制

(一)保险与担保配置

建筑师需强制投保涵盖人身伤亡的责任险,建筑企业虽无法定强制保险要求,但实践中需按合同约定提供公众责任险证明,大型项目建议配置项目专属的承包商一切险(CAR 保险)。担保方面,需按德国惯例办理两份银行保函:履约保函(覆盖合同签订至验收阶段)和保修保函(覆盖验收至责任期满),同时注意承包商有权要求雇主提供 10% 报酬的反担保(公共部门或消费者雇主除外)。

(二)合规管理

严格遵守当地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明确现场工作人员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身份(避免将独立承包商被认定为雇员),落实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等要求;建筑工程需符合各州建筑规范及欧盟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材料、结构稳定性、消防安全等达标,避免因合规问题引发纠纷。

(三)知识产权与财产权保护

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仅使用权可通过合同约定转让,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设计成果的使用范围与归属;建材一旦嵌入建筑物,所有权自动转移至土地所有人,未嵌入的存储建材在付款违约时,供应商可终止合同并经法院许可后取回,需妥善约定建材供应与所有权转移条款。

 

四、纠纷解决途径选择

(一)协商与和解

建筑纠纷常涉及复杂技术问题,诉讼或仲裁成本较高,实践中多数纠纷通过庭内或庭外和解解决。企业应优先与对方开展协商,明确纠纷核心诉求与妥协空间,借助专业机构调解,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二)诉讼

德国民事法院实行三级审理制,建筑纠纷可向专门的民事庭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争议金额确定(5000 欧元以下由地方法院管辖,以上由地区法院管辖)。诉讼需注意诉讼时效:普通请求权为 3 年,工程保修请求权为 5 年(VOB/B 适用时为 4 年),时效自权利产生且债权人知晓权利事实与债务人之日起算。

(三)仲裁

大型国际项目常用仲裁方式,可选择 DIS(德国仲裁协会)、ICC(国际商会)等规则,德国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可在德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拒绝执行的情形极少。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适用规则与地点,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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