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律师解读:企业出海丹麦遭遇建筑工程纠纷,如何处理?

一、事前预防:筑牢合同与合规基础

出海丹麦参与建筑工程,纠纷预防的核心在于吃透当地合同规则与合规要求,从源头降低风险。

合同层面,丹麦建筑工程最核心的依据是 AB 标准(AB 18、ABT 18、ABR 18),这是行业通用的 “约定文件”,无论公私项目均广泛适用,跨境大型公共基建项目可能额外采用 FIDIC 合同。企业签订合同时需明确适用的 AB 标准类型:AB 18 适用于雇主提供设计、承包商仅负责施工的场景;ABT 18 为设计 - 施工一体化合同;ABR 18 针对雇主与咨询方的咨询服务。需注意,AB 标准条款与具体合同条款并行适用,若要偏离 AB 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且清晰地约定,否则偏离无效。同时,虽丹麦《合同法》未要求合同必须书面形式,但 AB 标准规定建筑合同应书面订立,口头合同需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建议企业均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核心条款。

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需重点关注三类要求:

1、劳工与税务,非欧盟、北欧、欧洲经济区及瑞士公民需取得居留和工作许可;员工税务缴纳依《丹麦预扣税法》确定,在丹工作或居留的员工需代扣个税,外籍员工被丹麦承包商外派至丹工作的,需缴纳 8% 劳动力市场税和 30% 外派劳工税,且需留意双重税收协定的限制;

2、保险义务,雇主需按 AB 18、ABT 18 投保火灾和风暴损害险,住宅类建筑(非出租用途)还需投保建筑损坏险,承包商必须投保职业和产品责任险,大型项目通常会额外约定全险;

3、性能保障,AB 标准要求双方提供履约保函(公共雇主或社会住房组织除外),承包商保函金额为合同额(不含增值税)的 15%,移交后降至 10%,一年后降至 2%,五年后终止;雇主保函为三个月平均付款额(不低于合同额 10%),承包商提交最终账目且无未决索赔后失效,需严格按要求落实保函事宜。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所有权归属(按 AB 标准,材料运至工地后归雇主所有,承包商不得保留所有权)、变更权边界(雇主可要求与合同服务自然关联的变更,承包商享有优先施工权)、保留金约定(雇主可留存合理金额作为缺陷整改担保)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地带。

 

二、纠纷发生后:阶梯式解决路径

丹麦建筑工程纠纷遵循 “阶梯式解决” 原则,优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诉讼与仲裁为最终救济途径。

(一)非诉讼解决:优先穷尽内部协商与专业调解

根据 AB 标准的 “纠纷解决阶梯”,第一步需由双方项目经理进行协商,协商流程需遵循 AB 标准规定;协商无果后,可选择调解、快速解决或专家评估。其中,快速解决由丹麦建筑工程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处理,适用于各类纠纷;专家评估可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申请,前提是需保全可能灭失的证据。此外,丹麦建筑业四大行业组织发布过合作伙伴关系指南及合同范式,虽合作式 contracting 并非主流,但复杂项目可尝试通过该模式协商解决争议。

(二)仲裁:建筑纠纷的主流终局救济

若非诉讼方式未能解决,仲裁是丹麦建筑纠纷的核心终局途径。AB 标准明确约定,纠纷最终通过丹麦建筑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受《丹麦仲裁法》及该委员会规则约束。对于国际仲裁,丹麦认可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需提交裁决书和仲裁协议的认证副本(必要时附丹麦语认证翻译),仅在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才会拒绝执行,实操中障碍较少。

(三)诉讼:备选救济途径

若合同未约定仲裁或仲裁条款无效,可通过诉讼解决。丹麦实行 “两审制”,一审由 24 个地区法院管辖,二审为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仅在上诉许可委员会批准后才受理。诉讼流程为:原告陈述事实与证据→各方及证人、专家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双方最终陈述→法院在庭审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时效方面,一审通常需 2-3 年,上诉需额外 1-2 年,复杂案件耗时更长。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判决可直接在丹认可和执行(有限例外);非成员国判决原则上不直接执行,但可作为丹麦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可能具有极高证明力)。

 

三、关键法律要点与风险提示

(一)时效与索赔规则

索赔时效需严格遵守:普通索赔时效为 3 年,自权利人可主张权利时起算;若权利人不知情,时效可最长中止至 10 年。针对工程缺陷的索赔,AB 标准规定需在发现缺陷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承包商,且最迟不得超过移交后 5 年,逾期承包商免责。此外,合同中关于索赔通知的时间、形式和内容要求,通常不具有排他效力,未遵守不会直接导致索赔权丧失,但可能影响举证责任或雇主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

(二)核心责任与风险划分

风险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风险由雇主承担(雇主需提供充分地质信息);合同签订后法律变更的风险也由雇主承担。

并发延误:若延误由承包商过错与雇主过错 / 风险同时导致,仅当两项事件独立且同等重要时,适用 “时间无金钱” 原则,承包商可获工期延长但无赔偿;若雇主方延误显著轻微,承包商无权获工期延长。

不可抗力:AB 标准认可不可抗力,涵盖战争、骚乱、罢工、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等外部、不可控事件(乌克兰战争可能构成,但需证明对项目的因果影响如供应链中断,且需履行减损义务如寻找替代供应商),不可抗力仅赋予工期延长权,无赔偿权;单纯合同经济性亏损不构成不可抗力。

终止合同:法定终止情形包括对方重大违约(如严重延误、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破产等,终止需书面通知并召集状态会议;雇主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需赔偿承包商未完成工程的预期利润。

(三)特殊责任限制

设计与施工责任方面,承包商 / 设计师无绝对保证义务,责任为严格责任但非绝对,“开发损害”(采用当时行业公认的材料或方法仍出现的缺陷)由雇主承担风险;ABT 18(设计 - 施工)和 ABR 18(咨询服务)均规定,责任期限为移交后 5 年,不承担间接损失(如营业损失、利润损失),咨询方未投保项目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咨询费的两倍(不低于 250 万丹麦克朗)。此外,合同条款若存在不合理性或违反公序良俗,可能被法院修改或撤销;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责任限制条款无效。

(四)第三方索赔应对

非合同方(如后续建筑所有权人)可能通过继受原则或侵权责任向承包商索赔:基于继受原则的索赔需以原合同相对方的索赔权为基础,受合同条款限制;基于侵权的索赔不受合同条款限制,需承包商证明无过错行为。企业需在项目全程留存设计、施工、材料选择等相关证据,防范后续第三方索赔风险。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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