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预防:合同签订与风险防控
出海哥伦比亚参与建筑工程,纠纷预防的核心在于合规签订合同并明确风险分配。首先,需根据项目类型选择适配的合同形式:公共项目需严格遵循《80/1993 号法律》,采用 ANI、CCE 等机构发布的标准合同模板,明确公共采购流程、担保要求及监管条款;私人项目可自主约定合同类型(如 EPC、设计 - 建造合同等),但建议参照当地民事法典原则及市场惯例,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证据效力。
合同条款设计需重点关注:一是风险分配,私人合同可自由约定不可预见地质条件、法律变更的责任承担,公共项目中不可预见风险不得转嫁给承包商,税法变更(所得税除外)通常需调整合同;二是担保与保险,公共项目强制要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及质保期担保,私人项目建议约定建筑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员工意外险,银行保函多为见索即付型;三是价款与支付,保留金条款在公私合同中均常见,私人合同可自主约定保留比例及释放条件,公共项目需遵循法定付款流程。
同时,需严格遵守当地法定要求:劳动方面,现场人员需按《劳动法》注册 ARL(劳动风险管理者),缴纳社保及 payroll 税;健康安全需建立 SG-SS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1072/2015 号法令》;建筑安全需遵循 NSR-10 标准、《400/1997 号法律》等关于抗震、消防及结构安全的规定,提前办理环境许可及施工许可。
二、事后处理:纠纷解决途径选择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
协商与调解是法定前置程序,起诉前需先尝试 conciliation 程序(《1437/2011 号法律》《1564/2012 号法律》),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后续权利主张。对于大型项目,友好和解(amicable composition)是常用方式,可 appoint 中立第三方组成评审团,决策具有约束力,等同于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仲裁
仲裁是跨境建筑项目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公私合同中均普遍约定仲裁条款。哥伦比亚《1563/2012 号法律》纳入 UNCITRAL 规则,国内仲裁多适用波哥大商会仲裁中心(CCB)规则,国际仲裁需满足当事人住所地不同或涉及国际贸易等条件。仲裁裁决终局且具有强制执行力,仅可在有限情形下申请撤销,无上诉程序,效率高于诉讼。
(三)诉讼
诉讼分民事诉讼(私人合同)与行政诉讼(公共合同):私人合同诉讼时效为 10 年,自义务可执行之日起算;公共合同诉讼时效仅 2 年,需向行政争议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程序遵循对抗制,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及判决阶段,一审及终审周期可能长达 10-15 年,仅在无仲裁条款时作为备选。
(四)特殊救济
若雇主未履行付款义务或重大违约,承包商可依据《民法典》第 1609 条主张不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遭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外部性事件)或经济困难时,可依据《民法典》《商法典》申请合同调整或解除,但单纯经济亏损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核心法律要点与执行保障
(一)关键法律限制
一是索赔时限,需严格遵守 10 年(私人)或 2 年(公共)的诉讼时效,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二是违约金限制,民事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主债务的两倍,商事合同不得超过主债务金额,法院可酌情减少过高违约金;三是合同变更,公共合同单方变更范围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0%(PPP 项目为 20%),私人合同变更需双方同意或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二)责任与救济要点
设计责任方面,设计师承担过错责任,需尽专业审慎义务,无绝对保证责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十年责任(《民法典》第 2060 条)为严格责任,建筑商、建筑师需对竣工交付后 10 年内的结构安全缺陷承担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免除。并发延误情形下,需独立评估双方过错及影响,仅就雇主过错导致的延误给予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三)裁决与判决执行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哥伦比亚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外国仲裁裁决需经最高法院或国务委员会认可,只要不违反哥伦比亚公共秩序、符合形式要求,即可强制执行,执行程序高效。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需通过最高法院的承认程序(exequatur),满足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判决终局、不违反公共秩序、保障正当程序等条件,美国、西班牙、智利等国判决因互惠原则更容易获得承认。
四、注意事项
1.第三方权利:仅合同当事人可主张权利,第三方需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 “为第三人利益条款” 或代位权主张权利,后续业主可向卖方追责,再由卖方向承包商索赔。
2.抵销权:公私合同均认可对等金钱债务的抵销,公共合同中承包商不得单方抵销,雇主可依法抵销罚款或违约金。
3.合同解释:歧义条款优先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目的及整体条款解释,不利于条款起草方的解释原则,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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