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核心前提与可专利性要求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申请专利,首先需明确可专利性边界。根据当地法律,以下主题不得授予专利: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符号、图表、规则;心智活动或游戏方法;算法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图与规划;植物品种、动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或环境安全的发明。
企业需确保申请的发明满足专利性核心要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inventive step )和工业适用性,且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披露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设有 12 个月的宽限期 —— 若企业或经企业同意已公开披露发明信息,自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该披露不会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同时,当地禁止双重专利,若相同主题已授予专利,后续申请将被驳回,误授专利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二、专利申请流程与关键规则
(一)申请提交与审查
企业需向哈萨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NIIP)提交专利申请,申请阶段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不得引入原始申请未披露的新主题,且需完全基于初始披露内容。需注意,申请人无义务向专利局主动披露抵触性在先公开或相关文件,NIIP 将自行开展检索工作。
(二)申请相关期限与延展
标准专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针对药品、农用化学品、农药类发明,若因国家注册或市场授权程序导致商业使用延迟,可向 NIIP 申请期限延长,延长时长最长不超过 5 年。
(三)异议与上诉机制
哈萨克斯坦无正式的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第三方仅可在申请审查阶段提交意见;专利授予后,若对其有效性有异议,需通过法院提起无效诉讼。若 NIIP 作出驳回申请、终止审查等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决定后 3 个月内,向司法部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行政法院进一步申诉。此外,涉及优先权归属或发明所有权的争议,需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CPC)解决。
三、专利授权后维护与权利行使
(一)专利修改限制
专利授权后,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以变更或限制保护范围,仅允许应专利权人请求更正明显笔误或文书错误,且该更正不得影响发明的实质内容。在专利无效或撤销程序中,同样不允许对专利进行实质性修改,仅可选择维持专利有效或宣告全部 / 部分无效。
(二)专利许可合规要求
企业可通过许可方式行使专利权利,许可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竞争法》及《专利法》规定,不得包含非法限制竞争、过度约束被许可方活动或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容,且许可权限不得超出专利本身所赋予的权利范围,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有效期。
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 3 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或使用不充分,或为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法院可依相关方申请授予强制非独占许可,许可的范围、期限及对专利权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不过目前哈萨克斯坦暂无强制许可授予的实际案例。
四、专利保护与侵权应对
(一)边境保护措施
企业可将专利录入哈萨克斯坦海关知识产权登记册(目前实践中以商标登记为主,专利登记机制已依法设立)。专利登记后,海关若发现疑似侵权进口货物,可暂停货物放行最长 10 个工作日(可延长一次),在此期间企业需向法院申请禁令。提起诉讼后,海关将暂停侵权货物进入哈萨克斯坦流通领域,直至法院判决生效。
(二)侵权诉讼与救济
专利侵权诉讼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争议通常由专门跨区经济法院管辖,涉及自然人的争议由普通管辖法院审理,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其他州法院管辖。
诉讼中,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请求法院颁发临时禁令(紧急情况下可单方申请,法院当日作出决定,无需通知被申请人)或最终禁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及专用侵权材料,还可主张赔偿损失(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要求侵权人返还利润,或选择 10,000-50,000 个月度计算指数(约 7.8 万 - 39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
需注意,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被诉侵权方以专利无效抗辩,无效争议可与侵权诉讼并行审理,法院一般不中止侵权诉讼;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将自申请日起追溯失效。
五、企业出海关键注意事项
1.哈萨克斯坦非欧盟成员国,欧洲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在当地不适用,企业需单独提交国家专利申请或通过欧亚专利局(EAPO)提交区域申请(当地已认可 EAPO 作为 PCT 国际检索单位,且 EA-PPH 快速通道已启用)。
2.当地专利纠纷中,法院高度依赖专家意见,但目前技术领域专家人才短缺,企业需提前准备经当地认可的专业技术证据报告,确保诉讼中证据的有效性。
3.许可协议若涉及竞争合规问题,可向竞争主管部门提交协议草案进行事前合规审查,避免因违反反垄断规则导致协议无效;尤其需注意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等行为。
4.若专利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当地无专门 FRAND 规则,相关纠纷按普通专利诉讼处理,法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授予强制许可并确定合理报酬,暂无 “FRAND 禁令” 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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