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层面起诉洗钱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瑞士刑法典》(SCC)第 305 条之二第 1 款规定,任何人实施旨在妨碍识别资产来源、追踪资产或没收资产的行为,且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资产来源于重罪或重大税务犯罪的,处最高三年监禁或罚金。
《联邦直接税法》第 186 条以及《联邦各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第 59 条第 1 款第 1 项所规定的刑事犯罪,若每个纳税期逃避的税款超过 30 万瑞士法郎,则构成重大税务犯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就逃税行为而言,行为人需为欺诈目的使用伪造、变造或内容不真实的文件。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尽管《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1 款表述明确,但 “妨碍识别资产来源及追踪资产” 的行为相较于 “妨碍资产没收” 并无独立意义。换言之,洗钱行为必须始终与可被没收的资产相关联。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也可能因后续的洗钱行为而受到处罚。
洗钱罪的成立需具备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否则不构成犯罪。
2、政府需证明哪些事实才能认定洗钱构成刑事犯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哪些?逃税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根据瑞士法律,《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规定的洗钱罪旨在保护刑事执法机关的没收权。因此,要认定洗钱罪,刑事执法机关需证明以下事实:
存在上游犯罪(重罪或重大税务犯罪);
来源于该上游犯罪的资产可被没收;
行为人故意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参见问题 1.10),其目的是妨碍该资产的没收;
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资产来源于上游犯罪,因此可被没收。
一般而言,洗钱罪适用于重罪(即应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和重大税务犯罪。
因此,上游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主要侵犯财产罪(如《瑞士刑法典》第 138 条规定的侵占罪、第 139 条规定的盗窃罪、第 140 条规定的抢劫罪、第 146 条规定的诈骗罪、第 158 条规定的刑事渎职罪、第 160 条规定的窝赃罪);
破产相关犯罪(《瑞士刑法典》第 163 条及后续条款);
特定形式的贩毒罪(《联邦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第 19 条第 2 款);
贿赂罪(《瑞士刑法典》第 322 条之三及后续条款),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瑞士刑法典》第 322 条之七)。
在税务犯罪方面,间接税逃税(关税、预提税、印花税、增值税等)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因此本身构成重罪,若符合《联邦行政刑法典》第 14 条第 4 款规定的条件(即:以商业形式实施或与第三方串通实施;造成重大非法利益或对公共机关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而直接税逃税在瑞士法律中不构成重罪。但自 2016 年初起,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与直接税相关的所谓 “重大税务犯罪”(参见上文问题 1.1)。
瑞士法律界对税务领域新增的洗钱罪是否具有实际效力存在争议,因为原则上:
逃税仅会导致补税评估,而非资产没收;
逃税并未产生可被没收的特定 “赃款赃物”,仅规避了税务负担。
3、洗钱罪是否具有域外管辖权?针对外国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是否可予处罚?
若上游犯罪(即重罪或重大税务犯罪)发生在国外且在当地可被处罚,则行为人在瑞士实施的洗钱行为可在瑞士被起诉和处罚(《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3 款)。该条款旨在保护外国的没收请求权。然而,若外国不承认对特定 “赃款赃物” 的没收制度,而仅通过赔偿请求权追回侵权所得,则将该条款适用于外国上游犯罪可能存在问题。
4、哪些政府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洗钱刑事犯罪?
根据洗钱行为所针对的是联邦还是州的司法行政权,洗钱罪的刑事诉讼分别由瑞士联邦检察院或州检察院负责(《瑞士刑事诉讼法典》(SCP)第 23 条第 1 款 h 项)。若洗钱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外,或涉及多个州且未集中于某一州,则由瑞士联邦检察院负责起诉(《瑞士刑事诉讼法典》第 24 条第 1 款)。但在特定条件下,瑞士联邦检察院可将依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典》第 23 条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移交州检察院调查(《瑞士刑事诉讼法典》第 25 条)。
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在洗钱罪的追诉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办公室接收金融中介机构依据其报告权利或报告义务提交的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分析(参见问题 2.6)。若有理由怀疑发生洗钱行为,或资产来源于《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1 款之二规定的重罪或重大税务犯罪,该办公室应通知相关追诉机关。
违反报告义务的行为(《联邦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AMLA)第 37 条)由瑞士联邦财政部负责追诉(《联邦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法》(FINMASA)第 50 条第 1 款)。关于报告义务的详细内容,参见问题 3.11。
5、仅自然人需承担责任,还是法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瑞士,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因洗钱罪被起诉和定罪。根据《瑞士刑法典》第 102 条第 1 款规定,若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时实施了重罪或轻罪,且因公司组织架构不完善导致该行为无法归责于特定自然人,则该犯罪行为归责于公司(补充性法人责任)。
根据《瑞士刑法典》第 102 条第 2 款规定,若该重罪或轻罪涉及特定犯罪(尤其包括洗钱罪),且公司未采取所有合理的组织措施预防此类犯罪,则公司应独立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承担责任,或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一并承担(累积性法人责任)。
6、自然人与法人因洗钱罪被定罪后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自然人依据《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1 款被定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在加重情节下(《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2 款结合第 34 条第 2 款),尤其是行为人作为犯罪组织成员或为持续实施洗钱活动而成立的团伙成员,或通过商业性洗钱获得巨额营业额或重大利润的,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同时可并处最高 500 个日罚金单位的罚金(每个单位最高 3000 瑞士法郎)。
法人因洗钱罪被定罪的,最高可判处 500 万瑞士法郎罚金(《瑞士刑法典》第 102 条第 2 款结合第 1 款)。
7、洗钱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基本洗钱罪(《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1 款)的追诉时效为 10 年(《瑞士刑法典》第 97 条第 1 款 c 项),加重洗钱罪(《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第 2 款)的追诉时效为 15 年(《瑞士刑法典》第 97 条第 1 款 b 项)。由于洗钱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瑞士刑法典》第 98 条 c 项)。若在追诉时效届满前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则追诉时效停止计算(《瑞士刑法典》第 97 条第 3 款)。
需注意的是,上游犯罪的追诉时效也具有重要意义。若上游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则无法进行资产没收,也不构成妨碍没收的洗钱罪。上游犯罪(重罪和重大税务犯罪)的追诉时效通常为 15 年。
8、执法仅在国家层面进行吗?是否存在并行的州级刑事罪名?
瑞士不存在州或市镇层面的洗钱罪规定,仅适用《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但洗钱罪的刑事诉讼也可由州检察院负责。
9、是否存在相关的没收机关?哪些财产可被没收?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即非刑事没收或民事没收),可在何种情形下对资金或财产进行没收?
根据《瑞士刑法典》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法院应下令没收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资产,但为恢复受害人原有合法状态而将资产返还受害人的除外。
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了该资产,且已支付相应对价,或没收将给第三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难,则不得没收该资产(《瑞士刑法典》第 70 条第 2 款)。
没收的对象是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资产。这些资产与犯罪行为之间需存在自然且充分的因果关系,但不必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即时后果。例如,基于贿赂行为签订的合法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被没收。毫无疑问,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资产的替代物也可被没收。
欺诈或其他侵犯金融利益犯罪所得的资金,往往与合法活动所得资金混合存于同一银行账户。此类混合资金的可没收范围,以及更重要的是,其是否可被认定为洗钱罪的对象,一直存在争议。根据 “完全污染理论”,整个混合账户均可被没收,因此从该账户提取任何资金均构成洗钱罪。“油膜理论” 认为,赃款在混合账户中如同油膜漂浮于表面,因此在调查期间,混合账户因 “赃款油膜” 而被完全冻结。相比之下,“沉淀理论” 认为,赃款在混合账户中如同沉淀于底部,因此在不触碰赃款沉淀部分的前提下,账户中的合法资金可被处置。2021 年 6 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 “沉淀理论”。
若应被没收的资产已不存在(如被消耗或处置),法院应下令支付等额的赔偿请求权(《瑞士刑法典》第 71 条第 1 款)。该赔偿请求权可针对任何资产执行,包括合法获取的资产。妨碍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因为其针对的并非 “赃款赃物”。洗钱罪仅适用于妨碍没收经证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重罪或重大税务犯罪的 “赃款赃物” 的行为。
追回利益的范围应按净额计算还是总额计算,存在争议。对于一般禁止的行为(如贩毒),按总额计算;而对于原则上允许但在特定情形下构成侵权的行为(如通过腐败手段获取的合同),按净额计算,即扣除生产成本。
执法机关若认为资产可能被没收或用于执行赔偿请求权,可下令对该资产进行临时扣押(《瑞士刑事诉讼法典》第 263 条第 1 款 d 项、《瑞士刑法典》第 71 条第 3 款)。
由于没收和赔偿请求权属于客观性措施而非刑罚,因此无论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被定罪,均可适用这些制裁措施。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基础犯罪的所有客观和主观要件,且不存在一般抗辩事由。
10、银行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是否曾因洗钱罪被定罪?
是的。例如,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因不作为洗钱罪被定罪的案件(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BGE 136 IV 188)值得关注。该案事实如下:里约热内卢州税务官员收受的贿赂被转入日内瓦某总部银行的账户。尽管其中一名官员的政治公众人物(PEP)兼职合法性问题已引发关注,且存在向其他税务官员的内部转账行为,账户资金快速增长,相关证据表明这些税务官员的账户余额可能来源于犯罪,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将此事告知银行管理层。该不作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账户未被上报至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且未被冻结。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另一项判决涉及银行因未采取预防洗钱的组织措施而承担的刑事责任(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BGE 142 IV 333)。该案事实如下:一笔 500 万欧元的欺诈所得资金转入该银行账户后,其中 460 万瑞士法郎以现金形式被提取。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对该银行的累积性洗钱罪指控,因为未满足必要条件,即未认定任何自然人构成洗钱罪。该案表明,法人的洗钱罪累积性责任确实是 “累积性” 的,而非严格责任。2021 年 12 月 15 日,瑞士联邦刑事法院判处猎鹰银行(Falcon Bank)350 万瑞士法郎罚金,因其未建立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预防与背信罪相关的洗钱行为。此外,该金融机构还被下令支付 700 万瑞士法郎的赔偿请求权及利息,以返还从赃款中获得的资产管理费。但法院未下令该银行赔偿通过其账户转移的 6100 万欧元和 1.33 亿欧元犯罪所得总额,原因是该银行从未成为这些资金的直接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未在此范围内获得刑事不法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该银行前首席执行官被宣告无罪,因为无法证明其知晓资产来源于上游犯罪。因此,法院认为,银行的累积性刑事责任并非基于首席执行官的参与,而是基于上游犯罪的外国行为人本身被认定为银行的实际机构,并将首席执行官作为不知情的犯罪工具。该案已提起上诉。瑞士联邦刑事法院上诉庭已宣告前首席执行官和银行均无罪。上诉庭认同初审法院的观点,即即使认定存在上游犯罪,被告人首席执行官对上游犯罪也缺乏(间接)故意。对于银行,上诉庭与初审法院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一致,认定银行存在起诉书中所述的一定范围的刑事相关内部管理混乱。但由于不存在《瑞士刑法典》第 305 条之二所指的上游犯罪,因此不构成《瑞士刑法典》第 10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的犯罪,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成立,银行被宣告无罪。
11、若不通过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如何解决或和解?此类和解的事实及条款记录是否公开?
瑞士不存在美国等国家的认罪协议制度。但在特定情形下,可终止刑事追诉,尤其是当行为人已作出赔偿时(《瑞士刑法典》第 53 条)。例如,某法国公司依据《瑞士刑法典》第 53 条作出 100 万瑞士法郎赔偿后,针对其的腐败诉讼被终止。同时,该集团的瑞士子公司通过简易刑罚令被判处 250 万瑞士法郎罚金及 3640 万瑞士法郎的赔偿请求权。
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若存在合法的信息利益,且无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反对,终止追诉的决定可被查阅。
12、反洗钱执法的重点或特别关注领域有哪些?
关于瑞士总检察长办公室(OAG)的追诉工作,需强调其重点追诉跨州或国际性的复杂洗钱案件(参见问题 1.4)。以下为两个案例:
2020 年 6 月 26 日,瑞士联邦刑事法院作出一项尚未生效的判决,认定一名乌克兰前议员在乌克兰组织实施了公职人员不当行为。乌克兰国家核电站运营商以高出合理价格约 18% 的金额从捷克供应商处采购设备,供应商收到款项后将超额部分转入瑞士某账户,该账户的实际所有人为该乌克兰前议员。该前议员及另一名乌克兰公民从该账户向境外账户进行了 57 笔转账,金额共计 370 万瑞士法郎。瑞士联邦刑事法院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加重洗钱罪,下令没收 337 万美元,并对该乌克兰前议员判处 370 万瑞士法郎的赔偿请求权。
2020 年 7 月,瑞士总检察长办公室与意大利卡拉布里亚大区卡坦扎罗省检察官办公室联合开展了一项针对与 “恩德兰盖塔”('Ndrangheta)黑手党有联系的犯罪组织的行动。调查显示,该组织涉及国际武器和毒品走私、洗钱以及从意大利进口假币等活动。在瑞士和意大利,调查均导致大量资产、物品和武器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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