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解读英国洗钱罪:出海企业必知的法律框架、跨境追责与合规启示


1、国家层面起诉洗钱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2 年犯罪收益法》(POCA)及经修订的《2017 年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资金转移(付款人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起诉洗钱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与洗钱相关的其他法律包括:《2000 年反恐怖主义法》(其中包含与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罪名),以及《2018 年制裁与反洗钱法》(SAMLA)。该法确保英国的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措施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议保持同步,同时授权英国制定本国的制裁框架以实施制裁。

 

2、政府需证明哪些内容才能认定洗钱构成刑事犯罪?洗钱上游犯罪包括哪些类型?逃税是否属于洗钱上游犯罪?

 

2002 年犯罪收益法》适用于 2003 年 2 月 24 日或之后发生的涉嫌洗钱行为。该法规定了三项主要的实质性洗钱罪名,下文将详细阐述。

每项洗钱罪名的核心均为 “犯罪财产”(即犯罪所得)。对于任何一项洗钱罪名,控方必须证明所涉财产为犯罪财产。《2002 年犯罪收益法》将犯罪财产定义为:构成某人从 “犯罪行为” 中获得的利益、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利益的财产。犯罪行为指在英国任何地区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若在英国任何地区实施则会构成犯罪的行为(《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40 条)。就该法而言,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受益主体以及上游犯罪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均不影响犯罪财产的认定。

2002 年犯罪收益法》对犯罪财产的定义涵盖了所有犯罪行为,因此任何犯罪行为均可构成洗钱上游犯罪,包括刑事逃税行为。

控方还必须证明被指控洗钱的人明知或怀疑该财产为犯罪财产。这一证明标准较低。对此,上诉法院在 “R 诉达席尔瓦案 [2006]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刑事判例第 1654 号” 中对 “怀疑” 作出定义:行为人 “必须认为相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并非凭空想象”。单纯的 “模糊不安感” 并不足以构成该条所指的 “怀疑”。

2002 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三项主要实质性洗钱罪名如下:

隐瞒、掩饰、转换、转移或转移犯罪财产,使其脱离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管辖范围(《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7 条);

参与或涉入某项安排,且明知或怀疑该安排(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或代表他人获取、保留、使用或控制犯罪财产提供便利(《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8 条);

获取、使用或持有犯罪财产(《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9 条)。

针对主要洗钱罪名的抗辩事由包括:(i)已通过可疑活动报告(SAR)向国家犯罪局(NCA)作出 “授权披露”,请求同意进行相关交易或活动;且(ii)在实施任何行为之前,已获得或视为获得适当同意。关于同意制度的详细内容,见下文第 3.11 题。此类可疑活动报告也被称为 “反洗钱抗辩可疑活动报告”(DAML SAR)。

若某人获取、使用或持有犯罪财产是基于 “充分对价”,则不构成《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9 条规定的罪名(《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9 条第 2 款 c 项)。例如,专业顾问(如律师或会计师)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报酬,而该报酬属于犯罪财产时,可适用此项抗辩。但该抗辩的适用存在限制,具体规定于《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29 条第 3 款,该条款近期成为上诉法院的重要判例焦点。在 “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诉国家犯罪局案” 的判决中,法院的认定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实质性剥夺此项抗辩权,但该判决的影响仍在分析中。

《条例》规定了受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义务,并实施了欧盟第四和第五项反洗钱指令。由于英国于 2017 年 9 月决定不实施欧盟第六项反洗钱指令,且此后已退出欧盟,因此该指令对英国不具有约束力。

未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将构成《条例》第 86 条规定的刑事犯罪;《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罪名(如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

 

3、洗钱罪是否具有域外管辖权?清洗外国犯罪所得是否应受处罚?

 

英国最高法院已确认,主要洗钱罪名不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参见 “埃尔・胡里(上诉人)诉美国政府(被上诉人)案 [2025] 英国最高法院判例第 3 号”,该案推翻了 “R 诉罗杰斯案 [2014]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刑事判例第 1680 号” 的判决)。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处理犯罪财产的行为,不属于《2002 年犯罪收益法》的管辖范围;只有在英国境内实施的、与代表境外犯罪所得的财产相关的处理行为,才受该法约束。

若外国犯罪所得在英国被清洗,核心问题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犯罪财产,即该财产是否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构成某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若答案为是,则需进一步证明财产持有人明知或怀疑该财产构成或代表此类利益。如果外国犯罪行为在当时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构成犯罪,且该 “犯罪行为” 在英国构成犯罪或若在英国实施则构成犯罪,那么清洗该犯罪所得的行为将构成《2002 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罪名。若该外国犯罪行为在英国不构成犯罪,则不属于该法所定义的 “犯罪行为”,因此在英国不构成洗钱罪。

 

4、哪些政府机构负责调查和起诉洗钱刑事犯罪?

 

调查洗钱罪的主要机构包括警方、国家犯罪局(NCA)和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调查结束后,由皇家检察署(CPS)负责起诉。严重欺诈办公室(SFO)负责调查和起诉涉及严重或复杂欺诈、腐败的案件(此类案件可能涉及洗钱)。同样,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调查和起诉与受监管实体或受监管活动相关的案件。

 

5、是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也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律,自然人和法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人实体可能因实施洗钱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 年 12 月起,认定法人实体构成实质性洗钱罪或《条例》第 86 条规定的罪名,需依据《2023 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ECCTA 2023)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测试”。

根据《2023 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第 196 条,若 “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实际或表面授权范围内实施洗钱罪,则该机构构成犯罪。“高级管理人员” 指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就机构全部或大部分活动的管理或组织作出决策,或实际管理、组织机构全部或大部分活动。2023 年 12 月之前,认定法人实体构成洗钱罪(及其他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需依据 “识别原则”,即需确认代表公司 “控制意志” 的人员,而此类人员在实践中通常仅包括少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自然人与法人实体因洗钱罪被定罪后,可适用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2002 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主要洗钱罪名,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和 / 或无上限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的罪名,自然人最高可判处 2 年监禁和 / 或无上限罚款。

对于法人实体,违反《2002 年犯罪收益法》和《条例》规定的罪名,最高均处以无上限罚款。

量刑过程中可能会作出附加命令(如没收令),详见下文第 1.9 题。

 

7、洗钱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英国刑法,除即决罪(仅可在治安法院 —— 下级刑事法院审理的罪名)外,其他犯罪的起诉不受时效限制,洗钱罪亦遵循此规定。根据《2002 年犯罪收益法》提起公诉的唯一要求是,洗钱罪发生于该法生效日期(2003 年 2 月 24 日)之后;产生犯罪财产的上游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影响起诉。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洗钱行为,可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提起公诉。

 

8、执法仅在国家层面进行吗?是否存在并行的州或省级刑事罪名?

 

根据英国法律,不存在并行的州或省级刑事罪名。英国有三个独立的刑事司法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七部分规定的洗钱罪名适用于整个英国。

基本原则是,行为人将根据其行为发生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刑事司法体系被起诉。

 

9、是否存在相关的没收 / 充公权力?哪些财产可能被没收?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即非刑事没收或民事没收),可在何种情况下对资金或财产进行没收?

 

英国设有多项程序,可剥夺洗钱罪犯的犯罪所得。对于已定罪的被告,通常由负责调查或起诉的机构主导没收或充公程序。

没收

没收程序由《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二部分规定。在被告经刑事法院定罪后,或经治安法院移交(或移送)刑事法院判刑(或进行没收)后,法院可对被告作出没收令。该命令不针对特定财产,而是为追回据称代表被告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价值的款项。法院在作出没收令时,必须同时设定未支付该款项的监禁期限。

民事追偿

英国设有基于非定罪的资产追回制度,即民事追偿制度。民事追偿适用于 “非法行为” 所得,《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41 条将 “非法行为” 定义为:根据英国刑法构成违法的行为;或发生于英国境外、根据该境外地区刑法构成违法且若发生于英国则根据英国刑法构成违法的行为。非法行为还包括发生于英国境外、构成或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相关联且若发生于英国则构成可起诉罪的行为。

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五部分规定,经特定执法机构(包括国家犯罪局、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和严重欺诈办公室)申请,高等法院可作出民事追偿令(CRO),追回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或代表该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是否通过非法行为获得,将根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认定。民事追偿令无需刑事定罪或启动任何刑事程序,其针对的是财产而非财产持有人。执法机构可对其认为持有可追回财产的任何人申请民事追偿令。

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五部分已修订,明确将加密资产与现金及其他类型财产一并纳入可追偿范围。

资产冻结与充公

2002 年犯罪收益法》赋予特定机构冻结和充公银行及建房互助会账户资金的权力,并可在即决程序中充公现金。

若有合理理由怀疑银行账户中持有至少 1000 英镑的资金为可追回财产或拟用于非法行为,法院可作出账户冻结令(AFrO)。账户冻结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

在账户冻结令生效期间,法院可对被冻结账户作出账户充公令(AFO),授权执法机构充公账户冻结令所冻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获取账户冻结令的依据是 “怀疑”,而充公的证明标准更高:法院必须根据优势证据标准,确认相关资金(或部分资金)为犯罪所得,或任何人拟将其用于非法行为。作为替代程序,若执法机构确认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为可追回财产或拟用于非法行为,可无需法院参与,直接发出账户充公通知。除非在指定期限(至少 30 天)内收到异议、有人提出充公申请,或相关账户冻结令被法院撤销,否则该资金将被充公。

赔偿

赔偿令是法院在对被告量刑时作出的命令,可作为其他量刑方式的补充或替代,要求被告向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被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被告若未支付,可能会被判处监禁。

退赃

根据暂缓起诉协议(DPA)制度,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法人实体可能需支付退赃款项,以返还其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润。

 

10、银行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是否曾因洗钱罪被定罪?

 

2021 年 3 月,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某银行提起指控,因其违反《2007 年反洗钱条例》(该条例为《2017 年条例》的前身,现已废止)的相关要求。该银行于 2021 年 10 月认罪,并于 2021 年 12 月被罚款近 2.65 亿英镑。截至目前,尚无受监管金融机构因违反《2017 年条例》被定罪或起诉的案例。

英国司法部的现有统计数据显示,2012 年至 2021 年期间,共有 21 起针对个人员工违反《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30 条的案件,其中 16 人被定罪;另有 4 名洗钱报告官(MLRO)被定罪。例如,2021 年 6 月,某货币服务机构(MSB)的董事、股东兼洗钱报告官因一项未披露洗钱行为罪(违反《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31 条)和一项违反反洗钱条例罪被定罪。

近期案例包括:2023 年 11 月,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该所洗钱报告官)因 “通风报信” 罪(违反《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333A 条)被定罪;2024 年 9 月,某个人因非法运营加密资产自动取款机(违反《条例》)被定罪,金融行为监管局同时对该个人及相关法人实体提起了公诉。

 

11、若不通过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如何解决或和解?此类和解的事实及条款是否公开?

 

刑事诉讼启动后,法人被告可与控方签订暂缓起诉协议(DPA)。暂缓起诉协议是控方与可能被起诉的法人实体在法院监督下达成的协议,需符合皇家检察署(CPS)与严重欺诈办公室(SFO)于 2014 年联合制定的《暂缓起诉协议操作守则》。暂缓起诉协议要求法人实体承认部分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定罪。该协议需经法官批准,通常包含以下条件:支付罚款、退赃(返还违法行为所得利益)、支付起诉费用、配合正在进行的调查,以及设定合规计划的监控期。暂缓起诉协议的声明、法院的推理过程及双方达成的事实陈述均需公开。暂缓起诉协议有固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针对该法人实体的刑事诉讼将正式终结。若违反暂缓起诉协议的条款,可能导致刑事诉讼重启。自然人被告不适用暂缓起诉协议。

暂缓起诉协议适用于实质性洗钱罪,也适用于违反《条例》中与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相关要求的刑事罪名。

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2005 年严重有组织犯罪和警察法》签订不起诉协议,通常要求协议签订方在相关刑事诉讼中作证。此类协议并不常见。

英国设有基于非定罪的资产充公制度(民事追偿制度)。民事追偿调查及相关程序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有权对违反《条例》或其监管规则的受监管机构处以财务罚款。目前,金融行为监管局暂无法签订暂缓起诉协议。

 

12、反洗钱执法的优先事项或重点关注领域有哪些?

 

2023 年 3 月,时任英国政府发布了《第二次经济犯罪行动计划(2023-2026)》。该计划以 2019 年发布的首份《经济犯罪行动计划》为基础,旨在通过加强公私合作,“更直接地聚焦影响和成果”。英国政府在第二份计划中明确,将通过以下措施 “减少洗钱行为并追回更多犯罪资产”:提高反洗钱条例的有效性;完善监管体系结构;强化指导制度;改进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更广泛的结构性改革(包括赋予公司注册处新的法律权力,详见下文第 3.13 题)。

该三年期计划获得 4 亿英镑额外资金支持,用于打击经济犯罪,其中 2 亿英镑来自向受监管行业征收的 “经济犯罪(反洗钱)税”。新计划还承诺探索将涉嫌非法资金重新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和支持被害人的新途径。

除其他承诺外,英国政府重申了 2019 年的承诺,即 “强化” 国家经济犯罪中心(NECC)—— 该中心下设联合洗钱情报特别工作组(JMLIT)。联合洗钱情报特别工作组由国家犯罪局、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严重欺诈办公室、伦敦城警察局和伦敦警察局等执法机构组成,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促进执法机构与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包括实时情报共享),提升经济犯罪执法能力,这也是第二份经济犯罪行动计划的关键优先事项。

国家经济犯罪中心表示,其目标是 “让英国成为洗钱行为的敌对环境”,并将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打击洗钱相关人员(以确保其被起诉和定罪)、追回和没收资产、培训金融调查人员,以及加大滥用英国金融体系的难度。

2024 年英国政府换届后,上述计划的部分内容是否会调整尚不明确。新任工党政府此前曾表示,将 “高度重视” 严重欺诈和白领犯罪,并在过往选举宣言中提出将 “审查国家犯罪局的结构和职能”。2024 年 11 月,政府宣布将国家犯罪局下一年度的核心预算增加 9%。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已成功起诉某银行违反《2007 年反洗钱条例》的行为,并表示将继续在必要时运用其刑事权力打击反洗钱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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