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层面提起洗钱罪公诉的法律权限是什么?
刑事执法权归属于检察院。所有执法机构(希腊金融情报机构(FIU)、金融经济犯罪局(SDOE)、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等)均需向检察院提交包含可疑活动调查结果和收集信息的报告。一般而言,执法机构有权收集信息、报告调查结果并采取必要的调查行动,但所有工作均由检察官协调。检察官会对已掌握的材料进行评估,并启动必要的法律程序。在紧急情况下,金融情报机构(FIU)被赋予保全追踪资产的特定权力,由其负责人签发冻结令,以防止财产损失或进一步隐匿。该类冻结令同样需经检察官审查,必要时,应利害关系人申请,还需经司法委员会审查。
2、政府需证明哪些内容才能认定洗钱构成刑事犯罪?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哪些?逃税是否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
2018 年第 4557 号法律是打击洗钱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 2 条,洗钱行为的定义如下:
明知财产系犯罪所得,仍对其进行转换、转移,或参与此类行为以隐瞒财产的非法来源,或协助参与上述行为的任何人逃避法律制裁;
通过任何手段,隐瞒、掩盖与财产或财产相关权利的来源、流转、处置、获取地点相关的真相,且明知该财产与犯罪所得或犯罪活动相关;
明知某项财产在获取、持有、管理或使用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获取、持有、管理或使用;
利用金融领域存放或转移犯罪所得,使其表面具有合法来源;
组建团伙或组织,以实施上述一项或多项行为;
参与、合谋实施、企图实施上述任何行为,或为上述任何行为提供协助、教唆、便利或指导。
此外,要求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财产来源(直接故意),且具有隐瞒或掩盖财产真实来源的目的。因此,过失不构成洗钱罪。
2018 年第 4557 号法律第 4 条列出了洗钱的上游犯罪清单,包括各类典型的腐败犯罪和财产相关犯罪,即: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官员或欧盟官员、欺诈、逃税与税务欺诈、资本市场犯罪(含内幕交易相关犯罪)、文物走私、环境犯罪、贩毒、人口贩运、有组织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罪。
此外,该清单还包含一项一般条款,根据该条款,任何可产生财产收益且依法应判处至少三个月监禁的犯罪,均可能被认定为洗钱上游犯罪。换言之,所有可产生金钱、资产收益或利润的犯罪活动,都可能构成上游犯罪。该条款使得上游犯罪清单具有非穷尽性,因为它涵盖了任何可产生收益的犯罪行为,即便该行为情节较轻至中等(包括可判处数月监禁的轻罪)。
逃税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
3、洗钱罪是否具有域外管辖权?对外国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是否可予以处罚?
原则上,反洗钱法律法规适用于位于希腊或在希腊境内开展活动的个人及机构。对于希腊公民和非希腊公民,即便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只要该行为根据外国法律构成犯罪,且洗钱行为在希腊境内实施,希腊洗钱相关法律即适用。此外,若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要求,希腊公民在境外实施的洗钱行为,也可被追诉。
4、是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也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原则上,刑事责任由自然人承担,因此,传统意义上不存在针对企业或实体的一般刑事责任。为适用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条款,希腊设有基于行为严重程度、企业规模等因素的行政处罚和罚款等责任形式。
然而,希腊议会近期通过的 2024 年第 5090 号法律,引入了法人在腐败犯罪(如贿赂)相关领域的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刑事法院若认定腐败犯罪是为法人利益或代表法人实施,有权对法人处以 5 万至 1000 万欧元的罚款;若法人年度税前净利润超过 1000 万欧元,则罚款金额可为该净利润的两倍。此外,刑事法院还可对法人作出永久或暂时吊销、暂停营业执照,禁止其从事特定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禁止其参与公共招标、获取补贴等处罚。
5、对犯洗钱罪的自然人和法人,最高可适用何种刑罚?
最高刑罚如下:
自然人:最高 20 年监禁,并可处以罚金。
法人:一律处以 5 万至 1000 万欧元的行政罚款,此外还可能面临:
暂时或永久停止经营活动;
禁止公司从事特定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禁止参与公共招标、获取补贴等。
6、洗钱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为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 15 年。案件移送审判后,该时效中止 5 年。
7、执法是否仅在国家层面进行?是否存在并行的州或省级刑事犯罪规定?
不存在并行的州或省级刑事犯罪规定,执法仅在国家层面进行。
8、是否设有相关的没收机构?哪些财产可被没收?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即非刑事没收或民事没收),在何种情形下可对资金或财产予以没收?
金融经济犯罪局(SDOE)、金融情报机构(FIU)等机构,以及司法机关(主调查阶段的预审法官和检察官,或初步调查阶段的司法委员会),负责追踪和冻结涉嫌为犯罪所得的资产。仅审理案件的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后,方可下令没收此类资产。
源于上游犯罪或洗钱行为的资产、直接或间接通过此类犯罪所得获取的资产,以及用于或拟用于实施此类犯罪的工具,均应予以查封、扣押。根据新《希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第 304 条、第 311 条第 3 款、第 373 条第 3 款),冻结的资产应用于弥补犯罪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
即便资产或工具归第三人所有,只要该第三人在获取时明知上游犯罪或 2018 年第 4557 号法律第 2 条所指的犯罪,仍可对其予以没收。若上述资产或收益已不存在、未被找到或无法扣押,法院应查封并没收价值相当于判决时该资产或收益金额的财产,财产价值由法院确定。若法院认定无其他可没收资产或现有资产不足以弥补相关价值,还可处以最高不超过该资产或收益价值的罚金。
此外,根据近期修订的《希腊刑法典》第 68 条,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所有源于重罪或严重轻罪的资产,以及直接或间接通过此类犯罪所得获取的资产,均应予以没收。若此类资产与合法获取的资产 “混合”,没收范围应限定在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资产范围内。若没收资产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即极有可能对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生计造成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则不予执行没收。
此外,即便未启动刑事诉讼、因犯罪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终止刑事诉讼,或因其他理由终止追诉或认定追诉不合法,犯罪所得仍可能被没收。在这些情形下,由司法委员会或法院作出没收决定(2018 年第 4557 号法律第 40 条第 3 款)。根据《希腊刑事诉讼法》第 495 条和第 504 条第 3 款,此类决定可就实体问题和法律问题提起上诉。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没收具有惩罚性质,有观点认为,非定罪没收违反《希腊宪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7 条第 1 款和第 96 条第 1 款确立的 “无程序即无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原则。
9、银行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是否曾因洗钱罪被定罪?
金融机构已受到行政处罚,相关机构对该类处罚的上诉正在行政法院审理中。针对个人的指控目前正在刑事法院审理中。
10、若不通过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如何解决或和解?此类和解的事实及条款记录是否公开?
《希腊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诉讼的庭外和解程序。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予以全额赔偿,可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或(在诉讼初期)作为终止刑事诉讼的依据。
11、反洗钱执法的重点或特别关注领域有哪些?
反洗钱执法继续聚焦于追踪源于企业不当行为和逃税犯罪的所得。洗钱调查通常被用作对贿赂、欺诈、逃税等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进行追诉的二次机会。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