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法国作为欧盟核心成员国及国际商事活动枢纽,其对外国判决的执行规则兼具欧盟统一立法与国内法特色,且受多边、双边公约多重约束。本文结合法国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从法律依据、执行路径、例外情形、流程要点等维度,对外国判决在法国的执行规定进行系统解读。
一、法国跨境执行的法律依据体系
法国对外国判决的执行主要依托三类法律规范,形成 “国内法 + 多边公约 + 双边公约” 的三重框架:
1.国内法基础:以《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典》为核心,辅以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相关判例,构成非公约适用情形下的执行规则基础。
2.多边公约:作为核心适用依据,包括欧盟层面的《布鲁塞尔 1a 条例》(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的 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 2019 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以及适用于欧盟与冰岛、挪威、瑞士的《卢加诺公约》。
3.双边公约:法国与多个国家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具体适用需结合条约约定与个案情形。
需特别注意欧盟内部立法的衔接:《布鲁塞尔 1a 条例》自 2015 年 1 月 10 日起生效,取代了 2001 年《布鲁塞尔 I 条例》,后者仅适用于 2015 年 1 月 10 日前启动的诉讼程序;此外,欧盟针对破产程序、小额债权、支付令等特殊事项,还制定了《欧盟破产条例》(Regulation (EU) No 2015/848)、《欧洲小额债权程序条例》(Regulation (EC) No 861/2007)等补充立法。
二、外国判决执行的差异化路径:欧盟内 vs 非欧盟
法国对外国判决的执行方式,核心取决于判决来源地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形成 “简化执行” 与 “常规执行” 两大路径: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无需执行令的简化路径
根据《布鲁塞尔 1a 条例》,欧盟成员国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决,在原成员国具有执行力的,可直接在法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无需申请执行令(exequatur)。
1.适用范围限制:该路径仅适用于民事和商事事项,排除以下情形:税收、海关、行政事务;自然人身份与法律能力;婚姻相关财产权;破产与清算程序;社会保障;仲裁;家庭扶养义务;遗嘱与继承。
2.执行要件:债权人仅需向债务人提交符合真实性要求的判决副本,附原产法院出具的《执行证明》(需载明判决法院、当事人信息、判决日期及履行要求),如需翻译则提供法语译本,即可依据法国法律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效力与法国本土判决一致。
3.特殊事项规则:临时保护措施的执行需额外提交 “法院对实体事项有管辖权” 的证明;若判决为缺席判决,需确保债务人已依法获得程序通知;支付令(injonction de payer)若经对抗性程序作出且已生效,同样适用简化执行规则。
(二)非欧盟国家判决:需经执行令审查的常规路径
非欧盟国家判决在法国执行,需先通过法国法院的执行令(exequatur)审查,核心依据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公约(如 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核心审查标准:法国法院仅审查程序合法性,不涉及判决实体内容,需满足三项条件:
作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依据法国国际私法规则判断);
判决内容及效力不违反法国国际公共政策;
判决非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2.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的适用:该公约于 2023 年 9 月 1 日生效,欧盟(丹麦除外)、乌克兰为首批缔约国,英国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加入。公约适用于民事商事判决的跨境流通,排除破产、知识产权、反垄断等事项,其核心规则包括:
判决需满足公约规定的管辖权依据(如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意管辖等);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限于程序不当、欺诈、违反公共政策等有限情形,禁止实体审查;
缔约国可通过声明限制公约适用范围,或拒绝与特定缔约国建立互惠关系。
3.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若案件属于 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范围(当事人达成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民事商事争议),优先适用该公约;无公约依据时,直接适用法国国内法。
三、外国判决不被执行的法定情形
无论判决来源地为何,存在以下情形时,法国法院将拒绝承认与执行:
1.违反公共政策:判决内容或执行结果与法国国际公共政策(如基本权利保护、司法公正原则)明显冲突;
2.管辖权缺陷:作出判决的法院无管辖权(欧盟内判决需违反《布鲁塞尔 1a 条例》的管辖规则,非欧盟判决需违反法国国际私法管辖标准);
3.程序不当:债务人未依法获得诉讼通知,或在缺乏辩护机会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
4.判决欺诈:判决系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5.判决冲突:欧盟内判决与法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在先生效判决冲突;非欧盟判决与法国在先生效判决冲突;
6.临时措施例外: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明确排除临时保护措施的执行。
四、外国判决在法国的执行流程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执行流程
1.债权人准备判决副本、原产法院《执行证明》及必要的法语译本;
2.向债务人住所地或执行标的所在地的法国执行机构提交材料;
3.执行机构对材料形式审查后,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如查封资产、扣划款项);
4.若外国法院后续中止判决执行,法国执行机构将终止执行程序。
(二)非欧盟国家判决执行流程
1.申请执行令: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或执行标的所在地的初审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提起申请,需由法国律师代理,提交判决副本、翻译件及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独任法官通过书面审理与听证程序,审查前述三项核心条件,审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3.执行令生效:法院作出准予执行令后,债权人可凭该令启动执行程序;
4.上诉权利:当事人可在执行令送达后 1 个月内上诉(境外当事人为 3 个月),上诉不影响执行程序的临时启动,但法院可根据申请中止执行。
五、执行的成本与时间考量
1.时间周期:
欧盟成员国判决:因无需执行令审查,流程通常为 1-3 个月,核心取决于材料准备与执行机构效率;
非欧盟国家判决:执行令审查程序需 3-6 个月,若涉及上诉,周期可能延长至 6-12 个月。
2.费用构成:
欧盟判决:主要为翻译费、执行机构手续费,成本较低;
非欧盟判决:除翻译费、执行费外,还需承担法国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成本显著高于欧盟判决执行。
3.关键影响因素:执行标的的性质与位置、债务人资产的可追溯性、是否存在上诉等抗辩,均会影响执行效率与成本。建议债权人委托熟悉跨境执行的法国本地律师与执达员(huissier de justice),提升执行成功率。
六、执行的挑战与救济途径
(一)债务人的救济方式
1.欧盟内判决:债务人可在法国法院主张《布鲁塞尔 1a 条例》第 45 条规定的拒绝执行理由,或向判决原产国法院提起上诉;
2.非欧盟判决:债务人可在执行令审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公共政策等抗辩,或在执行令作出后提起上诉;
3.临时救济:债务人可申请法国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直至管辖权争议或上诉程序终结。
(二)债权人的应对建议
1.提前核查判决来源地与法国的公约适用关系,明确执行依据;
2.确保判决副本、证明文件的完整性与翻译准确性;
3.委托法国本地专业人士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制定针对性执行方案;
4.针对执行中的抗辩,及时提供证据反驳,维护执行程序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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