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指南:涉外律师解读在加拿大对外国判决执行的规定

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加拿大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元素交融的司法辖区,其对外国判决的执行规则兼具明确性与特殊性。本文结合加拿大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执行途径、适用条件、特殊情形、执行流程、挑战机制等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提供系统性解读。


一、外国判决在加拿大的执行途径

加拿大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主要通过三大路径,当事人需根据案件性质、判决来源地等因素选择适配方式:


(一)普通法路径

这是最基础的执行方式,适用于未纳入立法或条约管辖范围的外国判决。当事人需通过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独立诉讼,证明外国判决符合法定执行条件,法院经审查后认可其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立法路径(互惠执行制度)

部分加拿大省份通过颁布互惠执行判决法规,为特定司法辖区的判决提供注册执行渠道。但需注意:

1.适用范围有限:各省法规差异较大,通常仅适用于其他加拿大省份、英国、少数美国州及澳大利亚部分地区;

2.注册并非终局:即便完成注册,省份法院仍需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外国判决符合加拿大法律规定;

3.典型案例参考:在 HMB Holdings Ltd v Antigua and Barbuda(2021 SCC 44)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了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裁定,驳回了依据《互惠执行判决法》(REJA)对 “连锁判决”(ricochet judgments)的注册申请,明确此类判决无法通过互惠制度规避管辖地时效限制。


(三)条约路径

条约是执行外国判决的特殊法律依据,核心适用情形为:

1.加拿大与英国签订的《民事和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公约》(通过《加拿大 - 英国民事和商事判决公约法》实施),仅适用于金钱判决;

2.加拿大未加入《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公约》,因此除英国及加拿大境内省份外,其他国家的非金钱判决需通过普通法路径执行。


二、外国判决获得执行的核心条件


(一)金钱判决的执行条件

加拿大法院对外国金钱判决的执行持相对开放态度,但需满足以下刚性要求:

1.作出判决的机构为合法设立且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庭;

2.该机构对案件具有适当的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具体包括:对被告拥有合法对人管辖权、外国管辖地与案件标的存在真实实质关联,或被告通过同意、契约等方式接受该外国法院管辖;

3.判决内容为确定金额的债务或款项;

4.判决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构成外国司法辖区的既判力。需注意,中间裁决若已穷尽变更或撤销权限,满足终局性要求的,也可获得承认与执行。


(二)非金钱判决的执行条件

非金钱判决(包括确认性判决、禁令救济等)的执行需满足 “礼让原则”(comity),具体依据 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2006 SCC 52)案确立的规则:

1.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

2.判决具有终局性;

3.执行该判决符合国际礼让原则。但需排除准刑事判决(如外国藐视法庭令),此类判决因涉及他国公法权力,加拿大法院不予执行。


三、特殊司法实践:不动产相关判决的执行争议


(一)传统规则:Duke v Andler 案确立的限制

长期以来,加拿大遵循 Duke v Andler(1932 SCR 734)案确立的国际私法原则:外国判决若涉及加拿大境内土地的所有权或权益归属,加拿大法院不予执行,核心理由是土地权属争议应专属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规则突破:Lanfer v Eilers 案的新动向

Lanfer v Eilers(2021 BCCA 241)案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作出突破性裁定:若外国特定履行判决涉及不动产权益,且符合 Pro Swing 案确立的执行条件,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获得承认与执行。该法院认为,Pro Swing 案的判决已 “默示推翻” 了 Duke 案的传统规则。尽管该案最终因当事人和解未获加拿大最高法院终审确认,但为不动产相关外国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新的司法思路。


四、禁止执行的外国判决类别

根据加拿大法律及司法实践,以下两类外国判决绝对或相对禁止执行:


(一)公法性质相关判决

1.税收、罚款类判决:此类判决属于他国公法范畴,基于属地原则,加拿大法院不予执行(Pro Swing 案明确该规则);

2.刑事、准刑事或监管性质判决:因涉及他国公共权力行使,执行此类判决将违背加拿大司法主权原则。


(二)不符合司法正义要求的判决

1.金额不确定的临时命令:无论是费用还是损害赔偿类临时裁决,若未满足终局性(义务完整明确)和清晰度(非案件相关方可明确履行要求)要求,均不予执行;

2.管辖权瑕疵判决:外国法院无合法管辖权,或管辖权缺乏真实实质关联的;

3.欺诈取得的判决:包括通过欺诈获得外国法院管辖权,或基于未发现的关键事实欺诈作出的判决(需证明欺诈在原审中无法通过合理谨慎发现);

4.违反自然正义的判决:外国法院程序未保障被告充分通知权、辩护权,或存在司法不独立、程序不公正等情形;

5.违背公共政策的判决:判决内容与加拿大基本道德准则、司法理念严重冲突,足以让合理加拿大人感到震惊(需注意:仅因外国判决赔偿金额与加拿大同类案件存在差异,不构成 “违背公共政策”)。


五、外国判决的执行流程


(一)普通法路径下的执行程序

1.提起诉讼:申请人需向加拿大相应省份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启动诉讼程序;

2.送达文书:若被申请人在加拿大境内,需亲自送达或通过替代方式送达;若在境外,需根据被申请人所在国是否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确定送达方式;

3.审理方式:

简易执行:若案件事实无争议,申请人可通过宣誓证据证明外国判决符合执行条件,且无有效抗辩,法院可直接作出执行裁定;

实质审理:若被申请人对判决效力、管辖权等核心问题提出异议,或涉及可信度争议,法院将启动正式审判程序。


(二)互惠立法路径下的执行程序

1.注册申请:申请人向适用省份法院提交判决注册申请,提交外国判决原件、生效证明等材料;

2.法院审查:法院仅审查材料形式合规性及是否符合互惠要求,不实质审理案件 merits;

3.执行启动:注册通过后,该外国判决即获得与加拿大国内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


六、挑战外国判决执行的法定理由

被申请人若反对外国判决执行,仅可依据以下狭窄范围的理由提出抗辩,加拿大法院不审查原审判决的事实或法律错误:


(一)欺诈抗辩

需证明外国判决的取得存在欺诈,且该欺诈在原审程序中无法通过合理谨慎发现;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参与原审程序,将丧失以 “原审证据欺诈” 为由抗辩的权利。


(二)违反自然正义抗辩

需证明外国法院程序缺乏基本公正,如未给予充分应诉通知、剥夺辩护权、司法不独立等。


(三)公共政策抗辩

仅在判决执行将严重违背加拿大核心司法理念和道德准则的例外情形下成立,法院对此类抗辩的适用极为严格。


(四)时效抗辩

加拿大各省对外国判决执行的时效规定不同,核心规则包括:

1.安大略省:通过互惠法规执行的,时效为判决生效之日起 6 年;无互惠关系的,适用一般 2 年时效;

2.时效起算:自判决上诉权消灭、上诉审结或上诉被驳回之日起计算;

3.特别提示:时效制度仅适用于外国判决,加拿大国内判决的执行无时效限制。


七、执行成本与时间周期


(一)时间周期

1.无异议执行:若被申请人未提出抗辩,通过默认程序即可完成执行,流程相对简便;

2.有争议执行:若需启动审理程序,简单案件通常可在 12 个月内完成决定性庭审;复杂案件(如涉及管辖权争议、欺诈认定)则耗时更长;

3.关键时限:外国被告通常需在收到送达文书后 60 日内提出抗辩。


(二)费用成本

1.法院费用:加拿大法院立案费较低,属于可控成本;

2.其他费用:律师服务费、文书送达费、证据公证认证费等因案件复杂程度差异较大;

3.成本优势:执行程序不重审案件实体争议,文书准备和审理范围较普通诉讼更为精简,整体成本低于重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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