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指南:涉外律师解读在埃及对外国判决执行的规定

在全球化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境纠纷的判决执行成为涉外法律实务中的核心痛点。埃及作为中东和北非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具有鲜明的法律特色和实操要求。本文基于埃及 1968 年第 13 号《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及相关公约、条约规定,结合实务要点,对外国判决在埃及的执行规则进行系统解读,为涉外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一、外国判决执行的核心法律依据与法定前提


(一)法律适用基础

埃及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由 1968 年第 13 号《民事和商事诉讼法》规制,同时遵循埃及签署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目前埃及加入的相关公约包括:1983 年《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公约》、1952 年《阿拉伯联盟公约》、1965 年《海牙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此外还与中国、法国、阿联酋等国签署了司法执行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司法合作协议,这些公约和条约构成外国判决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执行的核心法定条件

外国判决欲在埃及获得执行,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核心条件,且经法院审查确认:

1.管辖权适配:埃及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

2.程序正当:涉案各方已依法获得通知,并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代理;

3.判决终局性:依据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该判决已具有终局效力;

4.合规性要求:判决不与埃及法院已作出的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冲突,且不违反埃及的公共政策或道德准则。


(三)互惠原则的强制性要求

埃及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执行申请时,必须确认作出判决的国家同样会执行埃及法院作出的判决(即 “互惠原则”),这是核发执行令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预防性救济的特别规定

若申请人因担心权利丧失需紧急救济,即使暂未满足部分执行条件,也可向法院申请预防性扣押。但需注意,在实施预防性扣押后的 8 天内,必须提交正式的执行令申请,否则预防性措施将失效。


二、外国判决与国内判决执行的一致性原则

根据埃及法律规定,在满足前述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外国判决的执行与国内判决执行适用完全相同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不存在差别对待。无论是金钱给付类判决、行为履行类判决等各类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均遵循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流程,无需因 “涉外” 属性额外履行特殊程序。


三、不予执行的外国判决类别

存在以下情形的外国判决,埃及法院将依法不予执行,且不受公约或条约例外约束:

1.未终局的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国家仍处于上诉程序中、尚未产生终局效力的判决;

2.程序违法的判决:涉案当事人未被依法通知参与诉讼,或未获得充分代理的判决(埃及法院将 “适当通知与代理” 视为公共政策范畴,违反该要求直接导致判决不可执行);

3.专属管辖冲突的判决:涉及埃及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纠纷,典型如涉及埃及境内不动产的争议,即使外国法院作出判决,埃及法院也不予执行。


四、外国判决在埃及的执行流程

外国判决在埃及的执行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核心是获取法院核发的 “执行令(exequatur)”:


(一)申请启动:向主管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按照埃及普通诉讼的启动程序,向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交外国判决执行申请。管辖法院的确定以 “执行地” 为标准,即判决需要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方住所地对应的一审法院。


(二)文件提交:必备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完整的文件组合,缺一不可:

1.外国判决原件及官方认可的阿拉伯语翻译件(翻译件需符合埃及司法翻译的形式要求);

2.由作出判决国家的相关司法机构出具的 “判决终局性证明”,明确该判决已无上诉空间;

3.作出判决的国家与埃及之间相关的公约、条约或双边协议文本(如有)。


(三)法院审查:仅审形式,不审实体

埃及法院对外国判决的审查仅针对 “是否满足法定执行条件” 进行形式审查,不会对判决所涉及的实体争议(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重新审理。审查的核心是确认管辖权、程序正当性、终局性、合规性及互惠原则是否全部满足。


(四)核发执行令与送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将核发执行令(exequatur);不符合条件的,将驳回申请。执行令核发后,申请人需负责将其送达给被执行方,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五)强制执行

若被执行方在收到执行令后未自愿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方财产等方式实现判决权益。


五、执行的时间成本与费用标准


(一)时间周期

在无特殊例外情形下,从提交申请到法院核发执行令,通常需要 6 至 12 个月;若被执行方对执行令提起上诉,上诉程序的审理周期约为 6 个月。整体来看,外国判决在埃及的执行流程耗时较长,需提前做好时间规划。


(二)费用构成

1.固定申请费:提交执行申请时需缴纳约 1000 埃及镑(EGP)的固定 filing fee;

2.执行措施费:针对每一项具体的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调取账户信息等),需按 “执行标的金额”(而非判决总金额)的 2.5% 缴纳费用。该费用可根据执行措施的次数多次收取,但最终可计入执行款项,由被执行方承担(即从向被执行方收取的款项中优先抵扣)。


六、外国判决执行的挑战与救济途径


(一)被执行方的抗辩空间

被执行方若反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可在程序中主张以下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执行申请:

1.执行申请未满足前述法定条件(如互惠原则未成立、判决非终局等);

2.外国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适当通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

3.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4.外国判决违反埃及公共政策或道德准则。


(二)执行令核发后的救济

一旦法院核发执行令,该判决的执行将完全适用埃及国内判决的执行规则,其面临的挑战(如被执行方转移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及救济途径(如追加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等),与国内判决执行的相关规定一致。


律师实操提示

1.提前核查互惠关系:在启动执行程序前,需先确认作出判决的国家与埃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互惠安排(可通过双边条约、司法实践先例核实),这是执行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

2.完善文件准备:阿拉伯语翻译件的官方认可、判决终局性证明的真实性,是文件审查的核心要点,建议提前通过当地司法机构或公证机构确认文件效力;

3.重视公共政策红线:埃及法院对 “公共政策” 的认定较为严格,涉及埃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序、宗教习俗等领域的外国判决,需谨慎评估执行可行性;

4.规划时间与费用预算:考虑到埃及执行程序的耗时及费用结构,建议在纠纷解决初期就将跨境执行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纳入整体策略考量。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