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民事与商事纠纷解决中,外国法院判决能否在瑞典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本文结合瑞典现行法律规范及相关国际公约 / 条例,从实务视角系统解读外国判决在瑞典的执行规则。
一、外国判决在瑞典执行的法律前提
仅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方可在瑞典启动执行程序,这是判断判决可执行性的核心前提:
1.国际公约 / 欧盟条例覆盖范围:判决所属领域已纳入瑞典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受特定欧盟条例规制(这是最主要的适用依据),具体包括:
《欧盟第 1215/2012 号条例》(《布鲁塞尔一号条例(修订版)》,Brussels I Regulation):规制民事与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
《2007 年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 2007):规范民事与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
《欧盟第 4/2009 号条例》(《扶养义务条例》,Maintenance Regulation):涉及扶养义务相关的管辖权、准据法、判决承认与执行及合作;
《2005 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Hague Convention):针对选择法院协议相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
《2019 年海牙民事或商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2019 Hague Convention);
《欧盟第 2201/2003 号条例》(《布鲁塞尔二号条例》,Brussels II Regulation):规制婚姻事项及父母责任相关的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废止原《欧盟第 1347/2000 号条例》。
2.双边协定覆盖范围:判决所属领域受瑞典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制(如北欧国家间的公约);
3.判例法例外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瑞典判例法对外国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非普遍适用情形)。
二、外国判决执行的方式差异
瑞典对外国判决的执行方式分为 “直接执行” 与 “需经执行令(Exequatur)确认后执行” 两类,具体适用取决于判决来源地:
1.直接执行: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或北欧国家的部分判决,无需额外申请确认,可直接在瑞典执行,执行流程与瑞典国内判决一致;
2.需经执行令确认:除上述直接执行情形外,其他外国判决需先向瑞典特定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申请 “执行令”,经法院审查并宣告判决可执行后,方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外国判决不可执行的例外情形
(一)通常可执行的判决类型
多数外国判决在满足法律前提时均可执行,包括:
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s);
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s);
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s)。
(二)不可执行的核心情形
仅当外国判决违反瑞典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时,法院可宣告其不可执行,但实践中此类情形极为罕见(需满足 “根本性冲突”,而非轻微差异)。
四、外国判决在瑞典的执行流程
(一)直接执行的流程
若判决属于 “直接执行” 范畴(如欧盟成员国判决),其执行流程与瑞典国内法院判决完全一致,无需额外前置程序。
(二)需经执行令的流程(核心流程)
1.申请主体:在判决作出国有权要求执行该判决的主体,均有权向瑞典地区法院申请执行令;
2.提交材料:需根据判决所依据的公约 / 条例,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完整时,法院将责令申请人补正):
经认证的判决副本;部分情况下需提交 “判决在作出国可执行的证明文件”(如合法性证明);
瑞典或欧洲经济区(EEA)境内的送达地址 / 代表信息(用于程序送达);
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如有代理人);
判决作出法院依据相关公约 / 条例出具的 “证明文件(Certificate)”;
3.翻译要求: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经认证译本”(通常为瑞典语或英语);
4.法院审查:地区法院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重新审理判决的实体内容;审查通过后,法院将宣告判决可执行;
5.后续执行:宣告可执行的判决,将按照瑞典国内判决的执行流程推进。
五、执行的成本与时间周期
(一)成本构成
1.申请费:向法院提交执行令申请本身免费;
2.其他必要成本:
代理人费用(如委托瑞典本地代理人);
材料翻译费(如需认证译本);
后续执行阶段的成本:与瑞典国内判决执行成本一致(如查封、扣押相关费用);
3.费用承担原则:瑞典普遍适用 “败诉方付费(Loser Pays)” 原则 —— 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
(二)时间周期
简单案件(如材料完整、无争议的执行令申请):约2 周可完成执行;
复杂案件(如材料补正、涉及异议):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取决于争议复杂度与程序推进效率)。
六、外国判决执行的异议与挑战路径
若地区法院已批准执行令、宣告判决可执行,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可通过以下路径提出异议:
1.异议通知与期限:
法院需将 “宣告可执行的决定” 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申请变更该决定的权利;
异议期限:若被申请人居住在瑞典,需在收到决定后 1 个月内提出;若居住在其他国家,需在收到决定后 2 个月内提出。
2.法院审查与拒绝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需审查是否存在 “执行障碍”;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应拒绝执行:
1)判决违反瑞典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2)外国判决中的被告(或第三方判决中的被申请人)未被正确送达传票,或未获得充分时间准备答辩;
3)该判决与瑞典法院就 “同一当事人、同一争议” 作出的在先判决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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