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盟成员国,比利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因判决来源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核心分为欧盟内部判决与非欧盟判决两大体系。本文结合比利时跨境执行的法律框架、不予执行情形、实操流程等核心内容,从涉外律师视角进行专业解读,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实操指引。
一、比利时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框架
比利时对外国判决的执行依据判决来源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二者在适用范围、核心规则上差异明显。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欧盟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欧盟法规执行,规则具有统一性和直接适用性:
1.《布鲁塞尔一号条例》(EC 44/2001):适用于 2015 年 1 月 10 日之前启动的诉讼程序,丹麦同样适用;
2.《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EU 1215/2012):适用于 2015 年 1 月 10 日及之后启动的诉讼程序,覆盖除丹麦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
3.专项欧盟法规:包括欧洲支付令程序条例(EC 1896/2006)、无争议债权欧洲执行令条例(EC 805/2004)、欧洲账户保全令程序条例(EU 655/2014),以及破产程序相关条例(EC 1346/2000,2017 年 6 月 25 日前适用;EU 848/2015,2017 年 6 月 26 日起适用)。
核心原则:根据《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其他欧盟成员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比利时自动获得承认与执行资格,无需额外的承认程序。
(二)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无相关条约时,适用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CPIL)。
1.主要国际公约:
2007 年《卢加诺公约》:适用于丹麦、冰岛、挪威、瑞士四国的判决;
2005 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覆盖奥地利、保加利亚、新加坡、英国等 30 余个国家和地区;
2019 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公约》。
2.国内法依据: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CPIL),作为条约之外的补充适用规则。
二、外国判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比利时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并非无条件,存在明确的拒绝执行情形,同样区分欧盟判决与非欧盟判决两类情况。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拒绝执行情形
根据《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45 条,仅在以下情形下,比利时可拒绝承认与执行欧盟判决:
1.判决与比利时公共政策明显冲突;
2.缺席判决中,被告未被及时、适当地送达诉讼文书,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被告可挑战判决却未行使权利的除外);
3.判决与比利时法院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争议作出的生效判决存在冲突;
4.判决与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就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作出的在先生效判决冲突,且该在先判决符合比利时的承认条件;
5.判决与《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二章第 3-5 节规定冲突(适用于被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消费者或雇员的情形);
6.判决侵犯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专属管辖权。
额外要求:该判决必须在作出国已具备可执行性。
(二)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拒绝执行情形
1.公约 / 双边条约框架下:拒绝执行的理由由具体条约条款明确规定;
2.无条约依据(适用 CPIL):根据《国际私法法典》第 25 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拒绝承认与执行:
违反比利时公共政策;
被告的辩护权受到侵害;
判决的作出旨在规避 CPIL 指定的准据法(且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相关权利);
判决并非终局判决;
与比利时国内或其他国家的生效判决冲突;
外国诉讼启动时间晚于比利时同类未决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
该争议属于比利时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仅基于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与争议无直接关联;
涉及需注册的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特定程序错误;
判决涉及比利时主要营业地公司的效力、运营、解散或清算;
破产相关判决的执行会对受破产影响的第三方产生特定效力。
额外要求:判决需在作出国具备可执行性。
三、外国判决在比利时的执行流程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流程
1.核心规则:根据《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39 条,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可执行判决,在比利时无需经过承认程序(“执行令” 程序),直接适用比利时国内判决的执行规则;
2.所需文件:
经认证的判决副本(需满足真实性要求);
符合该条例第 53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需包含:判决可执行性证明、判决摘要、可追偿的诉讼费用及利息计算依据(如适用);
3.临时 / 保护性措施的特殊要求: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院对实体问题的管辖权证明、判决在作出国的可执行性证明;
若为缺席作出的临时措施,需提供判决送达证明;
4.补充要求:证明文件如需翻译,比利时执行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翻译件或音译件;证明文件及判决副本需在首次执行措施前送达被执行人;
5.特殊保障:申请人无需因外国国籍、非比利时住所或居留身份而提供担保、保证金等。
(二)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流程
1.管辖法院:原则上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的初审法院申请;被执行人在比利时无住所 / 惯常居所的,向执行地初审法院申请(特定情形下可向家庭法院或企业法院申请);
2.申请方式:通过单方申请(ex parte)启动程序,申请人需在执行法院辖区内有通讯地址或代理人;
3.所需文件:
经认证的判决副本(符合作出国法律规定的真实性要求);
缺席判决需提供对未出庭方的送达证明;
证明判决可执行且已送达 / 通知被执行人的文件;
4.程序特点:法院需在短期内作出决定,程序流程不受判决性质影响;
5.执行措施: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后,申请人可依据比利时法律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包括动产 / 不动产查封、第三方债权扣押、银行账户及收入冻结等。
四、执行的费用与时间成本
1.基础标准:外国判决在比利时的执行费用与时间,与国内判决执行基本一致;
2.额外成本: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包括判决及相关文件的翻译费、执行令程序(exequatur)的相关费用;
3.核心提示:因非欧盟判决需经过承认程序,整体耗时通常长于欧盟判决的执行。
五、外国判决执行的挑战与救济途径
(一)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挑战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据《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45 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向比利时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拒绝执行。异议需基于法定理由,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情形成立。
(二)非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执行挑战
1.异议依据:被执行人可依据《国际私法法典》第 25 条规定的拒绝执行情形,反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上诉程序:对初审法院作出的执行令(exequatur)决定不服的,可在判决通知送达后 1 个月内,基于上述法定理由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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