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商事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塞尔维亚作为中东欧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其对外国判决的执行规则兼具大陆法系特征与本土法律特色。本文结合塞尔维亚现行法律规定,从核心前提、执行原则、实操流程、成本时效、异议救济等维度,为当事人提供系统解读。
一、外国判决在塞尔维亚执行的核心前提
外国法院判决在塞尔维亚产生法律效力的核心前提是先经塞尔维亚主管法院承认,未经承认的外国判决无执行效力。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判决,承认后可与塞尔维亚国内判决同等执行:
1.性质上属于私人法律请求相关的判决;
2.在判决作出国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性;
3.符合塞尔维亚法律或相关条约规定的承认条件。
此外,塞尔维亚法律不仅认可外国法院判决,还允许对外国法院调解书、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在其本国等同于判决或调解书的决定进行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层级
1.国内法核心框架:以《解决与其他国家法规法律冲突法》(LRCL)为主要依据,明确外国判决承认的条件与程序;《非诉讼程序法》(LNP)、《民事诉讼法》(LCP)补充规范未被 LRCL 明确的程序事项;《执行法》(LES)第 46 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外国判决承认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
2.双边条约优先适用:塞尔维亚与多国缔结的双边条约若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国内法。此类条约可能设置更严格或宽松的承认条件,且双方互有适用效力。
二、外国判决执行的原则与例外情形
(一)执行原则
1.一般统一性原则:无多边或双边条约特别约定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统一适用;
2.特殊宽松原则:涉及人身关系、婚姻家庭事务的外国判决,承认条件相对宽松;
3.同等执行原则:经合法承认的外国判决,执行程序与塞尔维亚国内判决完全一致。
(二)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根据 LRCL 规定,塞尔维亚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将拒绝承认外国判决:
1.被请求承认方因程序缺陷未能参与外国法院的基础诉讼;
2.塞尔维亚法院或其他机关对该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涉及塞尔维亚境内不动产、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身份权利等案件);
3.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存在塞尔维亚生效判决,或已承认其他外国生效判决;
4.外国判决违反塞尔维亚公共政策(即宪法确立的社会制度基础,实践中塞尔维亚法院对 “公共政策” 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5.塞尔维亚与判决作出国无互惠关系(默认存在事实互惠,但可举证反驳)。
(三)例外豁免情形
部分类型的外国判决可豁免部分承认条件:
1.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相关判决,无需满足互惠要求;
2.塞尔维亚公民申请承认其国籍国作出的人身身份相关判决时,无需审查专属管辖权、互惠等要求。
三、外国判决执行的两种实操路径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两种并行路径,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
(一)路径一:独立非诉讼程序承认 + 执行
1. 适用依据
《解决与其他国家法规法律冲突法》(LRCL),以外国判决的承认为核心诉讼标的,属于独立非诉讼程序。
2. 申请材料
需向塞尔维亚主管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外国法院判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判决作出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判决已生效可执行的确认文件;
经法院宣誓翻译认证的塞尔维亚语译文。
3. 程序步骤
1)法院收到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被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答辩;
2)法院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不予承认的情形,作出承认或拒绝承认的裁定;
3)当事人收到裁定后 15 日内,可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需在收到上诉通知后 15 日内提交答辩;
4)上诉期间,承认裁定暂不生效,外国判决亦不得执行;
5)承认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内判决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4. 法律效力
经该程序承认的外国判决,在塞尔维亚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可适用于所有相关法律程序。
(二)路径二:执行程序中作为先决问题承认
1. 适用依据
《执行法》(LES)第 46 条,无需单独提起承认程序,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
2. 申请材料
与独立非诉讼程序一致,需提交:
外国法院判决原件或经认证副本;
生效可执行确认文件;
经认证的塞尔维亚语译文。
3. 程序步骤
1)当事人向主管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法院可单方作出执行裁定(无需必经被申请人答辩程序,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通知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执行裁定后 8 日内,可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可包括外国判决不符合承认条件);
3)上诉人需在收到上诉通知后 8 日内提交答辩;
4)一审法院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对上诉作出裁决;
5)若执行裁定(含承认内容)维持有效,进入后续强制执行程序。
4. 法律效力
该路径下的承认仅对本次执行程序有效,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四、执行的时间成本与费用说明
(一)时间周期
1.独立非诉讼程序:因涉及完整的承认审理及可能的两级上诉,周期较长,普通案件平均 12-18 个月(含一审、二审),复杂案件或双方争议激烈时周期可延长;
2.执行程序中作为先决问题:塞尔维亚将执行程序列为紧急程序,周期相对较短,但受外国判决承认条件审查的影响,实际耗时仍可能显著增加。
(二)费用构成
1.法院费用:独立非诉讼程序的承认申请仅产生小额法院费用;执行程序的费用适用塞尔维亚国内执行费用规则;
2.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律师代理费、法院宣誓翻译的译文认证费等,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
五、执行异议与救济途径
(一)对承认裁定的异议
当事人可通过举证证明存在上述 “不予承认的情形”(如程序缺陷、违反公共政策、无互惠关系等),挑战外国判决的承认效力,具体通过独立非诉讼程序的上诉或执行程序的上诉实现。
(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外国判决获得承认后,其执行异议适用塞尔维亚国内判决执行的异议规则,与国内判决的执行救济途径完全一致。
六、律师实操核心提示
1.优先核查双边条约:办理案件时应首先查询塞尔维亚与判决作出国是否存在相关双边条约,条约约定的条件可能与国内法存在差异,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2.谨慎选择程序路径:争议标的紧急、希望快速推进的案件,可选择 “执行程序中作为先决问题承认”;需确保判决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案件,应选择 “独立非诉讼程序”;
3.重视文件合规性:判决生效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塞尔维亚语译文的法院宣誓认证,是申请被受理的前提,需提前做好文件准备;
4.关注关键法律风险:塞尔维亚法院对 “公共政策”“专属管辖权” 的认定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需结合具体案件预判风险;互惠关系默认存在,但被申请人可能举证反驳,需提前准备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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