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争议解决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及多个国际条约缔约国,其对外国判决的执行规则兼具区域性与国际性特征。本文结合奥地利相关法律规定及国际条约实践,从法律前提、执行差异、例外情形、操作流程等维度,系统解读外国判决在奥地利的执行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涉外判决执行的核心法律前提
奥地利国内判决与外国判决执行的核心区别在于:外国判决原则上需先获得奥地利法院的 “承认与可执行性声明”,该前提满足后,执行程序与国内判决无差异。从奥地利执行法院视角,外国判决分为两类,且适用不同规则:
1.无需单独承认程序的判决:欧盟成员国(含丹麦)及卢加诺公约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2.需经承认程序的判决:其他非条约适用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奥地利《执行法》(EA)第 406 条,非条约规制下的外国判决获得承认与可执行性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判决在原判决国具有可执行性(需提供可执行性证明);
存在 “形式互惠”:通过国际条约约定或奥地利国内规章确定,奥地利判决在该国获得与该国判决同等对待(婚姻家庭法及民事身份相关判决除外);
原判决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依据奥地利管辖权规则推定);
诉讼文书(诉状、传票等)已按原判决国法律适当送达被告;
无《执行法》第 407 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事由。
二、按判决来源区分的执行规则差异
奥地利对外国判决的执行采用 “条约优先 + 国内法补充” 原则,不同来源的判决适用不同法律依据,具体差异如下:
(一)欧盟及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判决
1.核心适用规则:
欧盟范围内:2012 年《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2015 年 1 月生效后简化了执行流程,无需单独承认程序;
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冰岛、挪威、瑞士):适用《卢加诺公约》,规则与《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基本一致。
2.专项欧盟规制:针对特定类型纠纷,欧盟另有专项执行规则,包括:
无争议债权:《欧洲执行令条例》(EC No 805/2004);
支付令程序:《欧洲支付令条例》(EC No 1896/2006);
小额诉讼:《欧洲小额诉讼程序条例》(EC No 861/2007);
婚姻家庭及亲子关系:《欧盟第 2019/1111 号条例》(替代原 EC No 2201/2003);
扶养义务:《欧盟第 4/2009 号条例》;
注册伴侣财产后果:《欧盟第 2016/1104 号条例》;
破产程序:《欧盟第 2015/848 号条例》。
(二)其他非欧盟 / 非卢加诺公约国判决
1.优先适用多边条约:奥地利加入的相关多边条约具有优先效力,主要包括:
《2019 年海牙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1954 年海牙民事诉讼公约》《1961 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
《1965 年海牙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
国际运输类公约(COTIF 铁路运输公约、CIV 铁路客货运输公约、CIM 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MR 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婚姻家庭类海牙公约(1958 年至 2007 年系列公约)及《1967 年婚姻效力判决承认公约》。
2.双边条约补充:奥地利较少签订双边判决执行条约,目前生效的包括与以色列、列支敦士登、突尼斯、土耳其的双边条约。
3.国内法兜底:无条约规制时,适用奥地利《执行法》的补充规定。
三、不予执行的外国判决类别
(一)核心前提缺失类
判决未明确载明救济内容的,不符合执行基本要求,奥地利法院不予执行。
(二)程序正义瑕疵类
缺席判决:若因程序违规导致被告未获得充分参与诉讼的机会(如未适当送达、剥夺答辩权),奥地利法院可依据《执行法》第 408 条拒绝承认执行;
临时措施:《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下,临时措施执行需满足 “作出临时措施的法院对本案主程序具有管辖权”,且单方临时措施需在执行前送达被告;非该条例规制范围内的单方临时措施,奥地利原则上不予执行。
(三)实体规则冲突类
奥地利法律无 “惩罚性赔偿” 制度,因此外国判决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部分(或整体判决),奥地利法院不予执行。
(四)特殊领域限制类
婚姻家庭法(收养、婚姻效力、亲子关系)及破产程序的判决,需符合专项条约或国内法特殊规定,否则可能被拒绝执行。
四、不同类型外国判决的执行流程
(一)有争议的欧盟判决执行
1.申请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奥地利国内法院提交执行申请,附判决副本及原判决法院出具的标准格式证明(依据《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53 条及附件 1);判决翻译非强制,但法院可要求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
2.适用法律: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地(奥地利)法律(《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41 条第 1 款),即与国内判决执行规则一致。
3.债务人抗辩:仅能基于以下有限理由提出异议:
判决与执行地国公共政策明显冲突;
判决违反正当程序;
判决与先前生效的相同当事人、相同争议的判决存在冲突;
原判决未满足 “形式可执行性”(无需实质可执行,仅需形式合规)。
(二)无争议的欧盟判决执行(欧洲执行令)
1.无争议债权认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属无争议债权:
债务人明示承认或通过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确认债权;
诉讼中债务人未提出异议;
债务人初始异议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后续庭审,构成默示承认;
债务人通过公证文书确认债权。
2.申请材料:判决副本(需证明真实性)、欧洲执行令证书(需证明真实性)、必要时提供证书翻译件(执行法院官方语言)。
3.执行效力:与奥地利国内判决执行条件一致;债务人仅能以 “与先前成员国或第三国判决冲突” 为由申请拒绝执行。
(三)非欧盟 / 非卢加诺公约国判决执行
1.前置程序:需先向奥地利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承认与可执行性声明”,可与执行申请合并提交;申请时需附所有相关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2.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决定前无需听取债务人意见;债务人可在判决送达后 4 周内上诉(若债务人为奥地利境外居民且系首次参与程序,上诉期为 8 周)。
3.后续执行:“承认与可执行性声明” 生效后,该外国判决与奥地利国内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执行程序适用国内判决执行规则。
4.债务人抗辩:可基于以下理由申请拒绝承认:
原判决法院无管辖权(依据奥地利管辖权规则);
诉讼文书未送达被告;
被告因程序违规无法正常参与诉讼;
判决违反奥地利法律基本原则(公共政策)。
五、执行成本与时间周期
(一)成本标准
单独申请 “承认与可执行性声明” 无需支付法院费用;
若与执行申请合并提交,适用奥地利法院费用的一般规则。
(二)时间周期
欧盟 / 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判决:执行流程与国内判决相当,无明显延迟;
其他国家判决:承认与可执行性声明程序(含上诉)通常需 2-6 个月;若债务人提起上诉、申请程序中止等,时间可能延长。
六、执行异议与挑战路径
(一)异议主体与启动方式
除公共政策异议外,其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需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审查。
(二)审查范围限制
奥地利法院原则上不对外国判决进行实质审查;仅在涉及公共政策异议时,可能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 —— 仅当判决明显违反奥地利法律基本原则时,才会拒绝承认执行,实践中法院对此持宽松态度。
(三)法定异议理由
1.程序类:诉讼文书送达缺陷、被告参与权被剥夺等程序违规;
2.冲突类:判决与奥地利公共政策冲突、与先前生效判决冲突;
3.管辖权类:原判决法院无国际管辖权(非欧盟判决专属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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