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巴西律师解读:2025 年巴西国际仲裁法律法规


 

1996 年《巴西仲裁法》(简称 “BAA”)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2015 年经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作为巴西争议解决方式的地位。例如,该法明确授权公共实体签订仲裁协议。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于 2001 年认可了《巴西仲裁法》的合宪性,高级法院也一贯对仲裁持支持态度,为巴西其他法院树立了明确的遵循先例。

 

巴西整体属于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圣保罗更是被公认为全球最重要的仲裁地之一。该国拥有多家知名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ICC)当地分会、巴西证券交易所市场仲裁院(CAM-B3)、巴西 - 加拿大商会仲裁与调解中心(CAM-CCBC)、Camarb 仲裁院、CBMA 仲裁院、CIESP-FIESP 仲裁院以及 FGV 仲裁院。近年来,巴西司法机构已采取措施,在全国各州设立了专门处理仲裁及商法事务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巴西仲裁法》未对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作出区分,因此其条款适用于这两类争议。该法仅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对巴西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加以区分。

 

近年来,公共行政部门对仲裁的使用日益增多。近期多项法令已将仲裁列为多个公共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招标及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领域。这也是总检察长办公室于 2019 年设立专门仲裁中心的原因所在。

 

目前,巴西多部法律均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机制,例如《特别民事诉讼法》(第 9099/95 号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 8078/90 号法律)、《巴西公司法》(第 6404/76 号法律)、《公共招标法》(第 14133/21 号法律)、《特许经营法》(第 8987/95 号法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法》(第 11079/04 号法律)、《港口法》(第 12815 号法律)以及《劳动法典》(第 5452/43 号法律)。

 

巴西是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 2002 年在巴西生效。同时,巴西还加入了与其他南方共同市场(简称 “南共市”)成员国签订的多项条约,例如 1998 年《南共市国际商事仲裁协定》、《南共市争议解决奥利沃斯议定书》、1994 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及 1992 年《拉斯莱尼亚斯议定书》。不过,投资仲裁在巴西仍处于起步阶段。

 

2024 年,巴西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名为《税务与海关仲裁法》的法案,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该领域的仲裁事宜,并确保此类事项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法律确定性。在现行《巴西仲裁法》框架下,巴西学者对于这些事项是否具有客观可仲裁性仍存在争议。目前该法案正在众议院审议中。

 

一、仲裁协议

 

《巴西仲裁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一种是争议发生前签订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发现争议后签订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提交协议(《巴西仲裁法》第 3 条)。两种协议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争议仅在标的具有可仲裁性时方可提交仲裁,即争议涉及可自由转让的财产权(或经济处分权)(《巴西仲裁法》第 1 条)。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但公共行政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程序除外。

 

尽管仲裁条款仅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巴西仲裁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附和合同(或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单独拟定文件供附和方同意,或采用加粗字体并由附和方专门签署或署名确认。除非附和方主动提起仲裁程序,或在仲裁启动后认可仲裁庭的管辖权。

 

仲裁条款可纳入当事人拟履行的合同中,也可载入提及主合同的其他文件。后者包括当事人通过交换信函表明受仲裁管辖权约束的情形。

 

《巴西仲裁法》未就第三方加入仲裁或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效力作出具体规定。但巴西国内判例法认可,当事人可通过明确行为表明接受仲裁协议约束,例如积极参与主合同的谈判与履行。

 

《巴西仲裁法》第 8 条确立了两项原则:一是可分性原则,即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当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或失效;二是自裁管辖权原则,即仲裁庭有权对自身管辖权作出决定,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相关问题进行评估。

 

《巴西仲裁法》第 12 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可被宣告终止的情形:(1)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前辞职,且当事人已明确声明不接受替代仲裁员;(2)仲裁员死亡或丧失履职能力,且当事人已明确声明不接受替代仲裁员;(3)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届满,且利害关系人已通知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并给予 10 天的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条款需包含启动程序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方可被认定为完整有效。例如,指明将主持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或当事人选定的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任命方式。若仲裁条款存在缺陷或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需签订提交协议,该协议可通过非诉讼或诉讼方式签订(《巴西仲裁法》第 9 条)。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能签订提交协议,拟提起仲裁的一方可请求法院传唤另一方签订该协议(《巴西仲裁法》第 6 条、第 7 条)。法院将举行专门听证会,尝试促成当事人和解。若和解未果,法院将尽力协助当事人协商签署提交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确定提交协议的条款。

 

提交协议需经所有当事人及两名证人签署,或在公证员或法官面前签署(《巴西仲裁法》第 9 条)。《巴西仲裁法》第 10 条规定了提交协议的必备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婚姻状况及住所;(2)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及住所,或当事人委托任命仲裁员的机构信息(如适用);(3)仲裁标的;(4)裁决作出地。提交协议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将被认定为无效。

 

《巴西仲裁法》第 11 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可在提交协议中约定的任意内容:(1)仲裁举行地;(2)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授权仲裁员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的条款;(3)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4)当事人约定的适用于仲裁的国内法或机构规则;(5)关于仲裁费用承担的声明;(6)仲裁员的报酬。

 

此外,《巴西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若当事人就原本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需在实体审理前提出存在仲裁协议的异议。否则将视为放弃仲裁管辖权,接受州法院的管辖(《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 377 条第 6 款)。

 

二、仲裁程序

 

根据巴西法律,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全体成员接受任命时,仲裁程序即告启动(《巴西仲裁法》第 19 条;各大仲裁机构的规则均沿用了该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电子提交已成为标准做法,听证会也主要以线上形式举行。这在多数情况下简化了程序,提升了效率,同时推动了绿色仲裁的发展。

 

仲裁庭在主持程序方面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下令进行专家鉴定或采取其他其认为必要的证据收集措施(《巴西仲裁法》第 22 条)。在巴西,当事人并不承担普通法管辖区那样广泛的文件披露义务,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律师协会证据规则》来规范程序,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文件披露义务范围。

 

当事人可自行制定仲裁庭的程序规则,也可选择某一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管辖规则(《巴西仲裁法》第 21 条)。但在主持程序过程中,仲裁庭不得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需公平、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并给予其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当事人也可自由选择适用于争议的法律,但所选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巴西仲裁法》第 22-C 条规定,仲裁庭可出具所谓的 “仲裁函”,请求巴西州法院提供协助或强制履行仲裁员要求的行为。该条款的适用示例包括财产保全、文件保全(包括第三方持有的文件)等。

 

《巴西仲裁法》未对仲裁的保密性作出具体规定,但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或依据仲裁机构规则中规定的保密义务执行。

 

尽管对仲裁员的异议可能导致程序延误,但有研究表明,仅有 3.4% 的仲裁案件中出现了对仲裁员的异议,而异议成功的案件仅占 0.6%。

 

另有研究显示,2022 年和 2023 年仲裁程序的平均时长分别为 19.87 个月和 23.91 个月。2022 年和 2023 年平均时长最短的仲裁机构是 Camarb 仲裁院,分别为 13 个月和 13.7 个月。CAM-CCBC 仲裁院 2022 年的平均时长为 20 个月。此外,巴西大多数仲裁机构均发布了快速程序规则,以解决争议金额约数百万雷亚尔的案件(例如,美国商会(Amcham)的限额为 300 万雷亚尔;CAM-CCBC 仲裁院为 300 万雷亚尔;CBMA 仲裁院为 300 万雷亚尔;CIESP-FIESP 仲裁院为 200 万雷亚尔)。

 

多方当事人仲裁在巴西仲裁程序中较为常见。例如,CAM-CCBC 仲裁院报告 [8] 显示,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有 64.8%、62.5% 和 64.35%[9] 的新受理案件涉及多方申请人和 / 或被申请人。

 

关于非签署方第三方参与仲裁的问题,研究 [10] 指出,涉及第三方的案件数量仍较少。2022 年,CAM-CCBC 仲裁院(24 起)、CAM-B3 仲裁院(9 起)和 CIESP-FIESP 仲裁院(各 1 起)均登记了相关案件;2023 年此类案件数量有所减少,CAM-CCBC 仲裁院(8 起)、CAM-B3 仲裁院(4 起)和 CBMA 仲裁院(2 起)登记了相关案件。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CAM-CCBC 仲裁院于 2022 年 11 月实施了新的仲裁规则。其中一项重要修改是允许该机构管理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程序,这将进一步推动该机构的国际化,并强化巴西作为仲裁地的地位。

 

最后,管辖权冲突的提起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时长。当两个法院(此处指仲裁庭与州法院,或两个仲裁庭)同时认为自身对某一争议具有管辖权时,即会引发管辖权冲突。此类冲突需由高级法院裁决,这可能会延长仲裁程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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