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印度破产重组律师:外资企业如何在印度进行破产重组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印度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不能,本法(《印度破产与破产法典》,IBC)仅适用于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同样,《公司法》及印度储备银行(RBI)通知的相关条款也仅适用于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过,根据《公司法》,若能证明外国公司在印度运营的分支机构已停止在印度运营或开展业务,或该外国公司已解散,则该分支机构可作为未注册公司进行清算。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是否有可能在印度获得承认?


本法的部分条款授权印度中央政府与外国就此签订双边协议,但印度政府尚未公布此类协议。此外,印度也尚未采纳 1997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 “《示范法》”)。


不过,《印度民事诉讼法》中设有相关条款,允许承认来自互惠国的外国判决,但须符合特定条件。此外,若外国法院向印度高等法院出具请求书,印度法院可签发委托书,用于询问(位于印度境内的)证人或调取、出示相关文件。


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这是否为普遍做法?


除对其外国子公司进行重组外,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通常不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因此这并非普遍做法。但在捷特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印度境外的荷兰同步启动了针对该公司的破产并行程序。对此,印度破产上诉法庭指令采用跨境破产的某些要素,具体形式为荷兰破产管理人(离岸区域中心)与捷特航空破产管理人达成的 “跨境破产协议”。


该协议确认,印度的破产程序为主要破产程序,荷兰的破产程序为非主要破产程序;同时进一步指令,荷兰破产管理人可获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债权人委员会(CoC,Creditors' Committee)会议,但不享有会议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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