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加拿大破产重组律师:外资企业如何在加拿大进行破产重组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加拿大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若满足特定条件,外国公司可适用《公司债权人安排法》(CCAA)和《破产与破产法》(BIA)。根据《破产与破产法》,“无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只要获准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或在加拿大拥有办公场所或财产,均可申请破产保护。同样,无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在加拿大拥有资产或开展业务,且符合《公司债权人安排法》的其他技术性要求,均可依据该法申请重组。


《公司债权人安排法》下 “在加拿大拥有资产或开展业务” 的认定标准具有择一性,即 “在加拿大拥有资产” 或 “在加拿大开展业务” 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法院在判断公司是否在加拿大拥有资产或开展业务时,通常不适用 “最低标准”—— 即便外国公司仅在加拿大拥有名义资产,也可适用《公司债权人安排法》。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能否在加拿大获得承认?是否存在相关可能性?


《公司债权人安排法》与《破产与破产法》均为外国破产及重组程序的承认提供了框架,这两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均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规定。


在加拿大,承认程序由外国程序的 “外国代表”(通常是债务人公司或负责监督外国破产程序的实体)启动。该代表必须使加拿大法院确信:其一,自身符合 “外国代表” 的定义;其二,该申请所涉程序属于《公司债权人安排法》或《破产与破产法》界定的 “外国程序”。若法院认可上述两点,将进一步判定该外国程序属于 “外国主要程序”还是 “外国非主要程序”。二者的区分将决定法院授予的救济范围,其中外国主要程序可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外国主要程序,指在债务人公司 “主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main interests,简称 COMI)所在司法管辖区启动的外国程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债务人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推定为其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认定需 “逐实体进行”,但法院同时也会考量该实体在企业集团内部的整合程度。


法院在认定债务人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公司决策的作出地点(即总部或 “神经中枢” 所在地);

员工管理职能(包括人力资源职能)的履行地点;

市场营销与沟通职能的履行地点;

企业是否以合并方式进行管理;

国际业务的整合程度;

企业集团内部各实体间是否存在共享管理机制;

现金管理与会计职能的监管地点;

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债务人业务核心所在地。


若法院认定某外国程序属于 “外国主要程序”,则必须作出令其认为适当的裁定,包括:中止针对债务人公司的相关程序,并禁止债务人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处置其在加拿大的财产。若外国程序属于 “外国非主要程序”,法院无法律义务作出上述裁定,但仍保留作出此类裁定的裁量权。无论针对外国主要程序还是外国非主要程序,只要法院确信有必要保护债务人公司的财产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与破产法》和《公司债权人安排法》均赋予法院作出任何其认为适当的裁定的广泛裁量权。


在承认程序中,依据《公司债权人安排法》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日益倾向于任命 “信息官员”,以确保法院能够及时了解外国程序的进展。信息官员的角色类似于《公司债权人安排法》程序中的 “监督人”。


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这是否属于常见做法?


受制于拟启动程序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在加拿大联邦或省注册成立的公司可在加拿大境外的司法管辖区启动破产程序。这种情况常见于以下情形:加拿大债务人实体隶属于某一大型企业集团,而该企业集团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加拿大境外。其中,在美国提交破产申请是尤为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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