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法国破产重组律师:外资企业如何在法国进行破产重组

在其他国家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法国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 2015 年 5 月 20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破产程序的第 2015/848 号(欧盟)条例(该条例对关于破产程序的第 1346/2000 号(欧共体)条例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之后启动的破产程序,以下简称 “《破产条例》”),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的欧盟成员国对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启动拥有专属管辖权。


除非能证明以下两项内容,否则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推定为其注册办事处所在地:


依据欧洲法院的 Eurofood 案判决所定义的该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其注册成立地以外的国家;

该公司的商业伙伴和金融伙伴完全知晓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并非其注册成立地。


在此框架下,若一家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法国,则该公司可在法国启动破产程序。若该公司仅在法国设有营业机构,则可随后在法国启动辅助程序,该程序仅适用于其位于法国的资产。


对于在欧盟以外地区注册成立且无相关国际条约适用的公司,若法国法院认定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法国,则法国法院拥有启动破产程序的管辖权。

在其他国家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法国是否有获得承认的可能?


若破产判决由与法国签订相关条约的法域作出,则该判决可在法国获得承认并执行。


此外,《破产条例》规定,在不同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破产程序可自动获得承认。但该原则不适用于庭外程序,因为庭外程序未被纳入《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


对于在未与法国签订相关条约的法域(如英国脱欧后)启动的各类程序,外国判决仅在经过一项名为 “执行令”的双方当事人承认程序后,方可获得承认并执行。该程序旨在核查外国法院是否拥有合法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以及是否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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