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若外国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所在地(COMI) 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启动破产或重组程序。根据《欧洲破产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对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所在地(COMI)。为防止滥用挑选法院的行为,若公司注册地是在申请破产前三个月内转移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对于在欧盟以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启动破产或重组程序。
若债务人的中心利益所在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拥有部分资产,则可针对这些资产启动仅限于该部分资产的次级破产程序(即 “本地程序”)。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人同时向某非欧盟国家法院和德国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且德国法院对该申请的裁决早于非欧盟国家法院,则德国法院拥有国际管辖权。
在其他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德国是否有可能获得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启动且被列入《欧洲破产条例》(EIR)附件 A 的程序,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盟国家启动的程序,在德国通常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根据德国法律,启动该程序的非欧盟国家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2.承认该程序将导致明显违背德国法律基本原则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