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墨西哥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墨西哥于 2000 年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并将其纳入《联邦破产法》(CIL)。《联邦破产法》要求遵循互惠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不存在墨西哥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且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况下,该法第十二编的规定才适用。
《联邦破产法》还规定,若债务人请求在墨西哥获得其破产程序的承认,且该债务人在墨西哥设有营业机构,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规则启动主要程序。这意味着,债务人必须向墨西哥破产法院申请启动其破产程序,且必须完成《联邦破产法》规定的所有程序阶段;在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判决中,该外国破产程序将获得承认。
然而,若债务人在墨西哥未设有营业机构,则该外国破产程序将作为辅助程序处理,并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在墨西哥获得承认。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墨西哥是否存在获得承认的可能性?
存在。在以下情形下,墨西哥法院将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
外国法院或破产代表就某一外国破产程序向墨西哥法院请求协助;
破产程序同时在墨西哥和某一外国启动;
外国债权人请求在墨西哥启动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