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执行程序因判决涉及 “金钱债务” 还是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 而有所不同:金钱债务判决的执行由《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制,非金钱债务判决的执行由《民事诉讼法》规制。
(一)非金钱债务判决的执行
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且必须通过简易程序进行。执行法院为被告住所地(自然人)或注册办公地(法人)所在地法院;申请人也可向 “措施执行地” 或 “原审判决作出地” 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证明其请求权可执行的文件。法官随后会责令义务方履行义务,并明确告知:若拒绝履行,将面临刑事处罚。此外,法官还可授权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相对方履行义务。
(二)金钱债务判决的执行
金钱债务的执行通过 “初步程序” 启动:债权人向主管债务执行机构提交债务执行申请,申请中需指明债权人、债务人、请求金额及请求依据。重要的是,此阶段债权人无需提供证据或判决文书。
债务执行机构收到申请后,无需对请求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直接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有三种选择:(1)在 20 日内支付款项;(2)在 10 日内提出异议;(3)置之不理 —— 此时债权人可在 20 日后、1 年内继续推进执行程序。需注意的是,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执行程序立即中止。
债权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推翻债务人的异议:
1.申请确定令:依据可执行的生效判决提出申请,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债务已无效。
2.申请临时令:依据经签署或公证的债务确认书提出申请。若债务人在临时令作出后 20 日内,未向法院提起 “债务不存在之诉”(Aberkennungsklage),临时令即生效 。
3.提起确认之诉:若债权人既无生效执行判决,也无书面债务确认书,则需向主管法院提起 “金钱给付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金钱债权。
若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可快速推进。该程序既保证了执行效率,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便捷的异议途径。初步程序完成后,债权人可申请 “实际执行”:根据债务人的身份(如自然人、法人)及请求权类型,实际执行可通过扣押、破产或质押财产变现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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