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诉讼
当民事诉讼涉及国际因素时,瑞士依据《国际私法法案》(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简称 “PILA”)所编纂的国际私法原则,并结合双边及多边协定(其中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即《卢加诺公约》)处理相关事宜。《国际私法法案》规制瑞士司法及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判决 /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破产程序、和解协议及国际仲裁。
(一)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依据《国际私法法案》(PILA)
一般而言,外国判决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可在瑞士获得承认(如需执行,还需满足执行条件):
(1)依据瑞士法,判决作出国具有国际管辖权:瑞士法院仅审查作出判决的国家的管辖权是否符合瑞士法适用的原则(即 “间接管辖权”)。通常情况下,若被告在该外国拥有住所,瑞士会认可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2)外国判决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或依据判决作出国法律无普通救济途径:当判决不存在未决上诉,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时,该判决即为 “终局判决”;对于未规定严格上诉期限的法域,申请人也可通过举证证明 “无合理上诉可能性”,以满足终局性要求。需注意的是,临时措施的终局性定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 学者对此存在争议,判例法也未作出明确界定。
(3)无形式或实质层面的拒绝理由:该条件主要涉及 “基本程序权利” 与 “公共秩序”—— 例如,若外国判决的作出违反了瑞士的基本程序正义(如当事人未获充分答辩机会),或判决内容违背瑞士公共秩序,则瑞士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
2. 依据《卢加诺公约》
若判决由《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即瑞士、欧盟以及丹麦、冰岛、挪威)的法院作出,申请人需向瑞士主管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a)经核实的判决副本;(b)判决作出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依据 “单方简易程序” 审理此类申请:一旦确认符合公约附件五规定的形式要求,立即宣告判决可执行,且不审查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实质理由。被申请执行人仅在上诉阶段才有机会陈述意见。
外国判决的实际执行,适用与瑞士本国判决相同的规则:即金钱请求权的执行依据《债务执行与破产法》,非金钱请求权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
(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25 年 1 月 1 日,《2005 年 6 月 30 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在瑞士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确保国际商事交易中 “选择法院协议” 的法律效力,从而提高法律确定性与程序效率。《卢加诺公约》继续有效,且通常优先于《海牙公约》适用;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海牙公约》缔约国,但并非均为《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则适用《海牙公约》。对于涉及《卢加诺公约》以外国家(包括英国脱欧后)的案件,《海牙公约》具有特殊重要性。需注意的是,该公约仅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
(三)苏黎世国际商事法院(ZICC)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案允许各州在当地官方语言之外,将英语作为诉讼语言。目前,苏黎世州立法机关正在设立 “苏黎世国际商事法院(ZICC)”,旨在审理可采用英语进行的国际案件。该法院预计最早于 2026 年作为现有苏黎世商事法院的新增分庭启动(但非正式消息显示,实际启动时间不会早于 2027 年)。
国际仲裁
瑞士是全球最自由、最支持仲裁的法域之一,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瑞士均为国际仲裁的首选地之一。
实践中主要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瑞士仲裁中心规则》。此外,瑞士还有多个专业仲裁机构,例如位于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技术争议仲裁调解中心。国际仲裁由《国际私法法案》第十二章规制,国内仲裁由《民事诉讼法》规制。瑞士同时是《纽约公约》(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
仲裁协议可采用任何 “能以书面形式证明” 的方式订立。与多数法域一致,瑞士遵循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其所属的法律关系,单独进行判断。在国际仲裁中,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请求均可作为 “可仲裁事项”,这几乎涵盖了所有商事争议;而在国内仲裁中,仅当当事人对请求权享有合法处分权时,该请求权方可提交仲裁。瑞士判例在认定仲裁条款范围时采取 “支持仲裁” 的态度:通常推定当事人的同意不仅涵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相关争议,还包括与合同相关的侵权请求,以及基于 “缔约过失原则” 产生的非合同请求。
在瑞士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后 30 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国际仲裁中,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以下情形:
1.独任仲裁员任命不当,或仲裁庭组成不当;
2.仲裁庭错误行使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却审理案件,或有管辖权却拒绝审理),或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或未对某一请求作出裁决;
3.违反 “当事人平等对待原则” 或 “当事人对抗式听证权”;
4.裁决内容违反瑞士公共政策。
国内仲裁的上诉理由略多于国际仲裁:除上述理由外,当事人还可针对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以及 “仲裁庭确定的费用明显过高” 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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