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裁决的有效执行是塞浦路斯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确保法院决定能转化为实际结果。包括《新民事诉讼规则》在内的近期程序改革,简化了执行流程,提高了效率,并增强了塞浦路斯作为国内外当事人争议解决地的公信力。
(一)国内执行
塞浦路斯法院作出的国内判决自动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方式包括:
签发 “执行令”(writs of execution),查封动产或不动产;
签发 “扣押令”(garnishee orders),要求第三方将应支付给债务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对股权签发 “质押令”(charging orders);
签发 “占有令”(writs of possession)或 “交付令”(writs of delivery);
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
判决的执行时效为 12 年;拒不履行判决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包括资产扣押,或对故意拒不履行的公司董事实施逮捕。若出现新事实,法院可暂停执行;即使案件档案丢失,基于宣誓书支持的执行申请仍可推进。iJustice 系统的自动化功能加快了执行流程,减少了行政延误及成本。
(二)外国判决的执行
塞浦路斯通过欧盟法规、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成文法及普通法,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
《第 1215/2012 号条例》(《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简化了 2015 年 1 月 10 日后提起的欧盟范围内诉讼的判决承认程序 —— 此类判决推定有效,无需特殊程序(区别于适用于 2015 年前案件的《第 44/2001 号条例》)。
《第 805/2004 号条例》:简化了无争议债权的执行流程,无需法院批准。
双边条约:塞浦路斯与俄罗斯、中国、希腊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海牙公约》(1971 年)、《纽约公约》(1958 年,适用于仲裁裁决)等多边公约,为非欧盟判决的执行提供了依据。
成文法:《外国判决法》(第 10 章)及《第 121 (I)/2000 号法律》涵盖英联邦及其他 “互惠管辖地” 的判决执行。
普通法:在无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可通过普通法诉讼执行外国判决。
经承认的外国判决将获得与国内判决同等的地位,可通过扣押、资产扣押或财产管理等方式执行。
(三)跨境与技术进步
专门程序(如反诉讼禁令及全球冻结令)为外国诉讼提供支持,且数字工具加快了这些程序的处理速度。先进的资产追踪技术可应对债务人隐匿资产的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在强化执行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债务人权益 —— 对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必需资产予以豁免,确保执行的比例性。
这些融合了数字化效率与全球框架的现代化执行机制,确保了判决执行的及时性与公平性。通过增强对判决执行的信心,塞浦路斯吸引了更多跨境争议,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可靠法律地的地位。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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