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管理是当事人在塞浦路斯司法体系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传统的 “败诉方付费” 原则(即败诉方通常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仍是民事诉讼的默认规则,但法院始终保留自由裁量权,对费用承担主体及是否承担费用拥有 “最终决定权”。近期改革引入了多项措施,以提高费用可预测性、遏制过高收费,并提升效率,确保费用负担符合公平性及司法可及性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及《新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在裁定费用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复杂性、紧急程度、标的额大小及当事人行为。尽管胜诉方通常有权获得费用补偿(包括法院程序费、法律文书制备费、出庭费、证人费及相关通讯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裁定部分费用补偿,或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自身费用。诉讼费用由法院书记官核算(或评估)并经法院批准后,将产生法定利息,以确保胜诉方能及时收回费用。最高法院的规章根据案件标的额设定了费用上下限,但在复杂、高标的额争议中,这些限额往往低于实际费用。
近期改革引入了更严格的 “费用封顶” 机制,以提高透明度及比例性。法院现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早期提交详细的费用预算,任何预算偏离均需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这一机制有助于遏制过度收费,鼓励成本效益型诉讼策略,确保费用与实际工作价值匹配。iJustice 系统通过自动化行政工作(如电子提交、数字排期及文件管理)进一步降低了费用 —— 这些效率提升措施减少了物理存储及人工处理需求,降低了司法机构及法律从业者的运营成本。而流程简化带来的案件审理周期缩短,也减少了按小时计费的律师费支出,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可预测的费用结构。
根据《新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部分的规定,若原告(或提出超出抵消范围的反诉的被告)居住在欧盟或欧盟成员国以外,法院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命令其提供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 即使该当事人临时居住在塞浦路斯或欧盟境内。低收入外籍劳工可豁免此要求。即使索赔请求基于生效判决、法院命令或流通票据,法院仍有权裁定费用担保。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也可命令提供费用担保:当事人以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如代表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仅为名义当事人(实际为他人行事)且看似无清偿能力。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费用担保,其索赔请求可能被驳回。费用担保通常直接支付给请求方(而非法院),除非法院另有指令。
通过整合数字化效率、严格的费用封顶措施及司法自由裁量权,塞浦路斯经改革的费用制度确保了诉讼在财务上的可负担性。这些进步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进一步提升了塞浦路斯作为 “高效、公平争议解决地” 的吸引力。
诉讼融资
历史上,塞浦路斯的诉讼融资受到传统限制,但近期发展表明其正朝着更灵活、创新的融资模式转变。随着争议(尤其是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及成本不断上升,日益发展的融资机制提高了司法可及性,并推动塞浦路斯成为高风险诉讼的竞争性解决地。
诉讼融资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即各方自行支付法律费用。律师费由律师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若无此类协议,律师费将根据最高法院制定的 “按标的额计费标准” 核算,并由塞浦路斯律师协会监督,以处理过高收费投诉。第三方诉讼融资并不违反公共政策,为替代性融资模式提供了空间。
塞浦路斯尚无明确禁止第三方诉讼融资的成文法,但法院尚未就该实践作出判例裁决。若未来出现相关诉讼,法院很可能参考英国普通法判例。原则上,原告与被告均应有权获得第三方融资。
2002 年《法律援助法》(第 165 (I)/2002 号法律)为特定案件提供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包括人权侵权案件、跨境争议案件及家庭婚姻案件,以支持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个人。
诉讼融资的发展与塞浦路斯整体司法改革密切相关:流程简化及数字化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使诉讼对追求较短回收周期的融资方更具吸引力;法院关于费用回收及融资安排的明确指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降低了财务风险。通过采纳市场化融资解决方案并利用技术进步,塞浦路斯正构建更具可及性及竞争力的诉讼环境,进一步巩固其作为现代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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