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诉讼
(一)管辖权与法院选择
阿根廷法律允许国际合同当事人就涉及财产性权利的争议,选择阿根廷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外国法院或仲裁庭)解决争议。但需注意:若产品或服务在阿根廷提供且由阿根廷消费者购买,则必须适用阿根廷法院管辖和法律。
若合同无法院选择条款且无国际条约适用,原告可选择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
2.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地法院;
3.被告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所在地法院。
(二)法律选择
国际合同当事人可选择管辖其协议的法律体系(消费者合同除外),但该选择仅在不规避 “无选择条款时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的前提下有效;
根据《民商法典》,所选法律不得违反阿根廷公共政策或与案件有重大关联国家的国际强制性规则;
若无法律选择条款且无国际条约适用,合同适用履行地法律;若无法确定履行地,则适用签订地法律。
(三)国际司法协助
外国司法机关提出的国际司法协助请求,适用约束阿根廷与请求国的相关条约,具体通过阿根廷外交部下属的 “法律事务司” 进行。
《民商法典》规定,与外国机关的联系须通过 “委托书(letter rogatory)” 进行(不影响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书的要求由条约和国际协定确定;
若无适用条约或协定,委托书须通过外交途径传递。
阿根廷批准的主要相关条约包括:
1.1975 年《委托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号文件,CIDIP I);
2.1965 年《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
3.1970 年《海牙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公约》。
国际仲裁
《第 27449 号国际商事仲裁法》(LACI)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仲裁地位于阿根廷境内的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仲裁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视为 “国际” 仲裁:
1.仲裁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仲裁地、商事关系主要义务履行地或争议标的最密切联系地位于当事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
此外,任何私人性质或主要受阿根廷私法管辖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合同关系)均视为 “商事关系”,对商事关系的解释采用广义标准,存在疑问时应认定为商事关系。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阿根廷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