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纠纷案例:婚姻一方为越南人时,在越南通常如何处理婚姻诉讼?


在越南,涉及涉外因素的离婚是婚姻家庭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引发了诸多法律难题,包括管辖权确定、程序规则适用、诉讼文书送达、权利义务界定、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判决的执行,以及在国际背景下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


本文基于已公布的两份判决(第 38/2025/HNGĐ-ST 号判决和第 85/2025/QĐST-HNGĐ号判决),分析一方不在越南境内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明确典型诉讼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并重点指出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障碍。


一、涉外离婚概述及法律依据


1.1 概念与范围

根据 2014 年《婚姻家庭法》第 127 条,涉外离婚是指至少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外居住的越南人或在越南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的婚姻关系终止。典型情形包括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双方均为越南公民但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以及涉及涉外因素的财产纠纷。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移民、劳务输出及跨国婚姻增加的影响,涉外离婚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管辖权、程序规则、离婚条件,尤其是一方缺席等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争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议题。


1.2 法律依据

2014 年《婚姻家庭法》:对离婚请求权、离婚条件、财产处理、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等作出基本规定,并包含针对涉外离婚的特别条款。

2015 年《民事诉讼法》(2025 年修订补充):对管辖权、诉讼步骤、诉讼文书送达、司法委托、缺席审判、判决执行及外国判决承认等进行规制。

2007 年《司法协助法》及相关国际条约:规范涉外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证据收集、判决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决议及公函:例如关于诉讼程序规则的第 01/2024/NQ-HĐTP 号决议、关于被告在国外且地址不明的离婚案件处理的第 253/TANDTC 号公函。


适用上述法律文件时,需遵循保护人身权利、确保程序公平透明的原则,同时灵活适应复杂多样的国际实际情况。


二、通过判决处理缺席离婚的实践情况


为具体了解相关情况,本文将对每份判决进行分析,找出异同点,并归纳出一方居住在国外时的离婚案件处理模式。


2.1 案件概况


 38/2025/HNGĐ-ST 号判决

原告:陈氏乙,向法院申请与被告阮文甲离婚。

被告:阮文甲,居住在美国,未返回越南参与诉讼。

诉讼过程:法院依据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74 条,通过国际司法委托向美国送达诉讼文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外国主管机关的回复。依据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法院进行缺席审判。

争议焦点:原告以婚姻生活不幸福、被告缺乏照料为由请求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原告主张抚养权,但不要求抚养费。双方未就财产提出主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未对财产问题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离婚,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原告,确认被告的探望权,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85/2025/QĐST-HNGĐ号判决

原告:黎文丁,居住在德国,委托越南境内的代理人办理诉讼步骤。

被告:范氏己,居住在越南,经合法传唤但未出席第二次庭审。

诉讼过程:依据 2015 年《民事诉讼法》,被告经第二次合法传唤仍缺席,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审判。诉讼步骤通过原告在越南的委托代理人推进。

争议焦点:双方婚姻关系已破裂,且已分居多年。双方均未请求处理子女、财产或经济义务相关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离婚,未就子女、财产或抚养费作出额外裁判,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2.2 显著共性


两份判决均体现了一方不在越南境内的离婚纠纷的共同特征:


程序机制:若被告居住在国外,采用跨境司法委托;若原告居住在国外,采用委托代理。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应,即使当事人不配合,法院也可进行缺席审判。

案件处理:若当事人未就财产、子女或抚养费产生争议,法院不予裁判,遵循 “不告不理” 原则。

缺席方权利义务:缺席的被告在符合程序规则的前提下,仍享有探望权和反诉权。

执行困难:若被判决方无财产、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在越南境内的执行实际上可能无法进行。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3.1 案件受理管辖权

依据 2014 年《婚姻家庭法》和 2015 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离婚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由被告(或在特定特殊情况下由原告)在越南境内的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的区人民法院行使。正确确定管辖权至关重要,可避免申请被驳回及案件处理延误。

若无法确定被告在越南境内的居住地,原告在满足额外条件的情况下,可请求其本人居住地的法院受理案件,或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司法委托与核实。


3.2 特定情形下的管辖权特点

协议离婚:管辖权由任何一方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法院行使。

单方离婚:管辖权通常由被告居住地所属法院行使。若被告不在越南境内,原告可向其本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确定管辖权可减少程序争议,为有效审理奠定基础,并在跨国背景下保护当事人权利。


四、一方缺席时的诉讼程序


4.1 所需文件与证据

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材料:

离婚民事案件处理申请书。

结婚证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复印件)。

双方的身份证 / 公民证 / 护照(若为外国文件,需办理领事认证)。

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居住证明文件、财产文件(如有争议)。

证明国外一方地址或出境情况的文件。

缺席审判申请书。

国外出具的文件需翻译成越南语,并根据国际规定进行公证和领事认证,可通过越南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


4.2 典型诉讼步骤

步骤一:案件提起与材料受理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邮寄提交、通过越南境内委托代理人提交,或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提交。

法院审查材料有效性,并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

步骤二:受理、送达与司法委托

法院发出受理通知,并通过国际司法委托向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无法获取地址,则在其最后已知居住地进行公告送达。

送达与司法委托耗时较长,因为文件需通过外交部和大使馆传递,具体时间取决于外国的程序要求,通常需要 6 至 18 个月。

步骤三:庭审准备

调解为必经程序(除非无法进行或会造成过度延误)。若一方缺席或故意回避,法院记录调解失败。

在采取所有送达措施后,若另一方仍第二次缺席,法院作出缺席审判决定。

步骤四:庭审

法院依据案卷材料作出裁判,审查证据、陈述及当事人配合情况。

审判庭详细记录裁判理由、司法委托过程、诉讼文书送达情况及核实情况。

若存在合法委托,法院通过代理人办理相关程序。

判决内容包括:婚姻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如有请求)的裁判;确认缺席方的探望权;执行说明。

步骤五:判决、裁定与庭审后程序

离婚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

办理越南户籍登记离婚记录(若婚姻在国外登记)。

执行(若在越南境内有财产或另一方返回越南),或在外国辖区承认判决(涉及国外财产或抚养费、子女监护等义务的情况)。


4.3 缺席审判规定及主要特点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作出详细规定:

若被告经第一次合法传唤仍缺席,法院延期庭审。

若第二次传唤仍缺席,法院进行缺席审判。

若原告第二次缺席且未申请缺席审判,法院驳回案件。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申请缺席审判。


五、离婚案件中缺席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诉讼权利

(若送达成功)获知离婚申请并发表意见。

(若通过司法委托或越南境内合法代理人配合)提出反诉、陈述主张及提交证据。

若多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将丧失调解权、反驳对方主张权,以及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相关义务进行辩论的权利。


5.2 义务

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或抗诉期届满后生效)。

履行抚养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相关义务(如有请求或判决要求)。


5.3 委托代理特点

关于人身权利(如离婚请求权),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与诉讼,但特殊情况除外(如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家庭暴力受害者)。

对于其他事项,如接收或传递文件、补充材料、提交材料、缴纳诉讼费等,允许委托越南境内人员办理。


六、财产分割及监护与抚养费义务


6.1 涉外财产处理原则

越南境内的共同财产依据越南法律处理,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若未达成约定,法院根据家庭情况、贡献大小、过错程度及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作出裁判。财产分割按合理比例进行,不一定均等,需考虑贡献及实际情况。

国外财产仅在证据充分(尤其是涉及土地、房产或银行账户的证据)时才予以处理。越南法院仅能对境内财产作出裁判。对于国外财产,需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通过程序请求外国辖区承认并执行。

个人财产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则视为共同财产。


6.2 子女监护与抚养费

监护权的确定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子女未满 36 个月的,监护权通常判归母亲;子女年满 7 周岁的,需考虑其意见。若一方在国外居住,因地理距离因素,通常优先将监护权判给留在越南的一方,因为这更有利于子女的照料、抚养和教育。

抚养费义务:非监护方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即使居住在国外。但跨境抚养费义务的执行取决于各国间的司法合作条约,或需在外国辖区承认相关判决。


6.3 财产分割与义务执行的实际困难

若缺席方不提供信息、地址或不配合,国外财产的核实、查封、评估及鉴定将非常困难,甚至几乎无法完成。

越南法院关于国外财产或子女监护的判决通常在境外无直接执行力,需依据财产或子女所在地法律获得承认。

若义务方居住在或移居至与越南无司法合作协议的国家,财产分割或抚养费判决往往仅具有威慑作用,难以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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