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禁令的申请
专利领域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受《法国知识产权法典》(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CPI)第 L.615-3 条规制,该条款为《2004/48/EC 号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 9 条的转化实施条款。
临时禁令的申请可在以下两个阶段提出:
1.针对实体案件的诉讼启动前;
2.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案件管理法官提出。
仅有具备实体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方可申请临时禁令,具体包括:
专利权人;
独占被许可人(许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独占被许可人(许可协议明确允许的情形)。
若由被许可人申请临时禁令,需在提交申请前将该事宜通知专利权人。
临时禁令的规制对象仅可为被控侵权人或侵权行为的中间人。此外,申请所依据的专利必须是已授权专利,这一问题近期已形成新的判例规则:
2022 年 6 月 3 日、7 月 22 日及 8 月 4 日,巴黎初审法院在三起简易程序案件(案号分别为 22/52718、22/54367、22/54655)中,认定仅依据专利申请即可提出的临时禁令请求具备可受理性;
但此后,巴黎上诉法院重申其一贯判例规则,认定专利申请不能构成请求禁令救济的合法依据,并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案号 22/11165)及 2023 年 11 月 22 日(案号 22/19275)的裁决中再次确认该立场。
同时,在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决时,所涉专利必须处于有效状态。
1. 程序类型
临时禁令程序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与的程序,并通过简易程序启动。在极少数极端紧急的情形下(即延迟采取措施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理论上可启动单方当事人参与的程序。但实践中,此类单方临时禁令极为罕见(甚至可视为不存在),仅适用于需当日采取禁令措施的场景(如展会期间)—— 因为即便在紧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庭审也可在数日内安排举行。
2. 紧迫性要求
根据法国法律,除单方禁令申请外,紧迫性并非临时禁令的法定形式要件(2007 年法国转化实施《2004/48/EC 号指令》时,已删除紧迫性要求),但法官在评估 “侵权威胁的紧迫性” 及 “所申请措施的比例性” 时,会将紧迫性纳入考量。未及时采取行动可能被视为 “不存在不可挽回损害” 的证据。
3. 前置警告义务
申请临时禁令前,申请人无需向被控侵权人发送警告函。
4. 担保要求
应被控侵权人的请求,法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若后续认定禁令措施无正当理由时,能对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实践中,若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法国法院通常会驳回此类担保请求。
二、所需证据
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以下事项:
1. 存在侵权行为或即将发生的侵权威胁
2. 侵权指控具备合理性
需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专利有效性不存在重大质疑理由;(2)侵权具有可能性,即被控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 所申请措施符合比例原则
为获得临时禁令,申请人需提交 “可合理获取的证据” 以证明侵权的合理性。该证据标准不要求达到 “绝对证明” 程度,但需能证明 “存在可信且有依据的侵权风险”。
三、法院的考量因素
在简易程序中,法官传统上被称为 “明显事实法官”,这意味着仅当 “侵权行为” 与 “专利有效性” 均属明显(即专利初步看来有效且被控行为构成侵权)时,才会批准临时措施。但实践中,专利领域的临时禁令程序往往类似 “小型庭审”—— 双方当事人会提交实质性抗辩理由及证据,其形式与实体诉讼程序相差无几。
1. 侵权威胁的紧迫性
法国法院对 “紧迫性” 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仅下列特定准备行为可被视为 “侵权紧迫性” 的充分证据:
获取 CE 认证;
在展会上展示产品;
在《医疗产品官方公报》中公布产品价格。
仅存在一般性准备行为,而无证据证明 “在专利到期前有明确的市场进入计划”,不足以认定紧迫性。此外,被控侵权人无义务披露机密计划;且 “未回复警告函” 或 “未承诺在专利到期前不上市产品” 均不构成 “侵权紧迫性” 的依据。
2. 专利的有效性
在临时禁令程序中,法国法官会对专利有效性进行 “初步审查”。具体规则如下:
外国法院或欧洲专利局(EPO)作出的 “维持专利有效性” 的裁决会被纳入考量,但该裁决不足以单独证明专利 “初步有效”;
法国法官会独立审查,对 “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及技术依据” 进行较为详细的评估 —— 即便欧洲专利局在异议程序中维持了专利有效性,法官仍可能认定专利存在重大无效理由;
若欧洲专利局作出 “非终局性的专利无效裁决”,则临时禁令申请几乎必然会被驳回;
针对母专利或分案专利的欧洲专利局无效裁决,也可能被视为 “对相关专利有效性产生重大质疑”,进而导致临时禁令申请被驳回。
3. 侵权的可能性
法官仅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文件、技术报告、演示材料等)进行认定。若申请人明确主张,法官可对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 均进行审查。
法国法官对此采取审慎态度:作为 “明显事实法官”,仅当现有证据可明确证明侵权成立时,才会批准临时禁令。
4. 措施的比例性
法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临时禁令时,会评估所申请措施的比例性,需平衡以下利益:
专利权人防止侵权的利益;
禁令可能对被控侵权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
是否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害;
损害赔偿是否可量化且后续能充分弥补;
专利剩余保护期限;
被控侵权特征相对于产品整体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影响(如药品可及性、患者治疗连续性、供应链稳定性等);
市场动态(如申请人面临的 “价格侵蚀风险” 或 “市场份额不可逆转损失” 可能支持禁令申请;而对被控侵权人或下游使用者造成的过度损害,则可能不利于禁令批准)。
四、临时禁令的获取
根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第 D.211-6 条,法国专利纠纷由巴黎初审法院专属管辖。
1. 审理周期
专利临时禁令的庭审通常在 1 至 6 周内安排,裁决一般在 1 至 3 个月内作出,具体周期取决于案件复杂度及紧急程度。
2. 适用领域分布
临时禁令虽适用于所有专利类型,但数据显示其在医药领域高度集中:2020 年 1 月至 2025 年 8 月期间,共受理 18 起临时禁令案件(不含向案件管理法官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其中:
医药产品相关案件 11 起;
医疗器械相关案件 2 起;
电信相关案件 3 起;
交通运输相关案件 1 起。
五、临时禁令的执行
1. 生效时间
在法国,临时禁令通常自 “申请人通过执达员向被控侵权人正式送达法院裁决” 时生效,或在送达后短期内(通常不超过 15 天)生效。
2. 附加救济措施
除禁令本身(禁止性措施)外,申请人还可请求以下附加救济:
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
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产品召回与下架;
临时损害赔偿。
上述附加措施通常有单独的执行期限,由法院裁决明确规定,根据措施性质及复杂度,期限可从数日至两个月不等。
3. 合规保障与后续程序要求
应申请人请求,法官可设定处罚条款,以确保禁令措施的履行;
若禁令在实体诉讼启动前批准,申请人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若较晚,则为 1 个日历月内)启动实体诉讼;否则,被控侵权人可申请解除禁令。
六、临时禁令的上诉
法国临时禁令程序涉及三级法院,具体分工如下:

注:法国法院无专门的技术法官,合议庭全部由具备法律资质的法官组成。
1. 上诉期限与条件
针对临时禁令裁决的上诉,需在裁决送达后的 15 日内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
例外情形:若临时禁令是在 “实体诉讼已启动” 的背景下申请的,则仅可随 “实体诉讼裁决” 一并提起上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795 条)。
2. 上诉期间的禁令执行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临时禁令默认具有 “临时执行力”—— 即上诉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禁令在上诉程序期间仍有效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仅巴黎上诉法院院长有权裁定中止临时禁令的执行,且需满足严格条件:上诉人需证明两项内容:(1)上诉具有 “撤销或改判的重大理由”;(2)继续执行禁令将导致 “明显过度的损害”(《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514-3 条)。
3. 上诉审理周期
专利领域临时禁令裁决的上诉程序,通常需 6 至 12 个月作出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度及法院案件量。
4. 不当禁令的赔偿
若上诉法院最终认定临时禁令无正当理由并撤销该禁令,被控侵权人可基于 “严格责任原则”,要求申请人赔偿因禁令执行所遭受的损害,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5. 向最高法院的上诉
对巴黎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裁决送达后的 2 个月内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需注意:若临时禁令申请是在 “实体侵权诉讼进行中” 提出的,则原则上仅可随 “实体诉讼终审裁决” 一并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913-8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