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备案】外商直接投资指南-韩国篇

一、外商投资政策

 

1.1 基于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外商投资(含交易)审查国策

 

韩国的外商投资分别由以下三部法律监管:

 

《外国投资促进法》(FIPA);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ITA);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NHTSIA)。

 

其中,《外国投资促进法》是外商投资监管的一般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和《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则分别针对涉及国家核心技术(NCT)和国家先进战略技术(NAST)的外商投资进行监管。国家核心技术指若向国外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技术;国家先进战略技术指对国家及经济安全(包括供应链稳定、进出口及就业等国民经济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对相关产业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技术。

 

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韩国的基本国策是一般允许外国投资不受限制,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妨碍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维护;

 

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卫生,或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韩国法律法规。

 

上述外商投资限制的具体内容由总统令规定。此外,针对少数行业及资产类型,外国投资者还需遵守特定的外商投资限制及 / 或程序要求(详见 3.13 部分)。

 

1.2 外商投资审查中的国家战略考量及相关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令》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可能构成 “国家安全威胁”:

 

1.外国人拟通过收购国内现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该公司经营管理;

 

2.拟议投资因以下原因对国家或国际安全构成风险:

 

可能妨碍国防产业物资生产;

 

需出口许可 / 审批的货物或技术可能被转用于军事目的;

 

可能泄露涉密国家合同;

 

可能严重妨碍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

 

极有可能导致国家核心技术泄露;

 

3.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MOTIE)认定符合上述第 1 项或第 2 项条件的外商投资构成国家安全威胁。

 

根据 1.3 部分定义的《条例》,产业通商资源部在判断外商投资是否存在潜在国家安全威胁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是否存在违反韩国法律、技术 / 网络安全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可能控制韩国国内产业;

 

目标公司是否拥有或生产核心技术及物资、韩国国内是否存在替代企业,以及目标公司的技术 / 网络安全政策;

 

该投资对韩国国防、技术、供应链、产业、贸易投资及商业层面的影响。

 

1.3 外商投资审查政策及现行法律的修改提案

 

2022 年 8 月 24 日,产业通商资源部颁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程序运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要求外国投资者向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外汇银行行长或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外商投资报告或申请时,需明确其拟议投资是否可能构成国家安全威胁。若基于申请材料认定该外商投资需接受安全审查,则需由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家委员会”)启动初步审查。

 

2024 年 5 月 30 日开始任期的第 22 届韩国国会,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通过了《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核心技术的保护,允许产业通商资源部对违反海外并购交易暂停、禁止或恢复原状命令的行为处以罚款。有关该法案的讨论预计将在第 22 届国会任期内继续推进。

 

二、法律及适用范围

 

2.1 基于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外商投资(含交易)管控法律及适用范围

 

1.1 部分所述,韩国基于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管控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及适用范围如下:

 

《外国投资促进法》:适用于所有韩国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一般可在韩国投资,但需遵守 1.1 部分所述例外情形;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适用于对拥有国家核心技术企业的投资,根据国家核心技术的研发方式不同,需履行 “报告” 或 “审批” 义务。若国家核心技术为企业自主研发,需提交事前报告,且该报告需经产业通商资源部正式认可后方能生效(产业通商资源部可根据审查标准决定是否认可);若国家核心技术研发获得政府补贴,则需履行事前审批义务,且适用更严格的标准。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13 个领域的 76 项技术被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2023 年 1 月 3 日,该法针对海外并购交易(定义见 2.2 部分)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修订:此前,产业通商资源部需认定交易双方存在 “在外国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意图”,方可判定海外并购交易构成技术侵权;而最新修正案降低了标准,只要交易双方 “知晓国家核心技术可能外流”,即可判定该交易构成技术侵权;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适用于对拥有国家先进战略技术企业的投资,拥有国家先进战略技术的企业若拟出口该技术或接受外商投资,需履行事前审批义务。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4 个领域的 17 项技术被指定为国家先进战略技术。

 

上述三部法律均不适用于韩国国内企业之间的交易。

 

2.2 受管控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及交易类型

 

《外国投资促进法》:该法定义的 “外商投资” 包含以下交易类型:收购韩国注册成立目标公司 10% 及以上股份;收购目标公司不足 10% 股份但可在韩国任命高管;对韩国本地非营利组织投资。因此,即使是收购目标公司不足 10% 少数股权的外国交易,也可能受到监管。该法未对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或资产收购作出规定。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根据该法实施令,“海外并购交易” 指外国投资者实施的以下投资行为:单独或与关联方拟持有相关公司 50% 以上股份,或持有不足 50% 股份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可对高管任命或经营管理施加主导性影响;收购或租赁全部或主要业务;通过提供贷款或出资,可对过半数高管任命施加主导性影响。因此,投资者取得公司过半数已发行股份或对经营管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可能受该法管控。尽管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可能不构成 “海外并购交易”,但由于国家核心技术 “出口” 包含向外国公司出售、转让国家核心技术,因此该法的适用可能延伸至资产收购。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针对拥有国家先进战略技术企业的 “海外并购交易” 定义,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实施令》中的定义一致,相关规则亦适用于涉及拥有国家先进战略技术企业的交易。

 

2.3 重点审查领域及行业专属审查机制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如 2.1 部分所述,目前 13 个领域的 75 项技术被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具体包括半导体、显示器、电子、汽车及铁路、钢铁、造船、核电、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生物技术、机械、机器人及氢能。若外商投资涉及的国家核心技术由政府补贴研发,则需履行事前审批义务,该程序通常比报告义务(仍需产业通商资源部正式认可)更严格、耗时更长。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如 2.1 部分所述,4 个领域的 17 项技术被指定为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具体包括半导体、显示器、二次电池及生物技术。根据该法被指定为国家先进战略技术的技术,在《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下亦被认定为国家核心技术。国家先进战略技术的审批程序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中国家核心技术的审批程序类似。

 

2.4 “外国投资者” 及 “外商投资” 的法律定义

 

《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国人” 指非韩国国籍个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或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外国投资者” 指依据该法持有股份或出资的外国人。“外商投资” 指外国投资者实施的以下投资行为:收购股份(金额不低于 1 亿韩元,且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10%)并任命拥有重要决策权的高管;提供长期贷款(期限不低于 5 年);向非营利法人出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韩元,且占总出资额的 10% 及以上);通过对韩国公司或企业的留存收益再投资进行投资。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该法未单独定义 “外国人” 及 “外国投资者”,相关定义见其实施令。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未单独定义 “外国人” 及 “外国投资者”,相关定义见其实施令。

 

2.5 针对特定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则

 

《外国投资促进法》的适用不区分外国人国籍,所有外国投资者均适用同一条款。尽管《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均未制定单独规则,但在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威胁时,可能会考虑外国人的国籍。此外,来自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的外国投资者,可能不受某些外商投资限制的约束。

 

2.6 收购或投资的本地关联要求

 

适用《外国投资促进法》的前提是,外商投资需直接投向在韩国注册成立或组织的实体;

 

适用《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的前提是,外商投资可投向持有韩国国家核心技术 / 国家先进战略技术的韩国或外国公司,或控制此类公司的企业(即间接收购)。

 

2.7 本地存在触发审查情形下的对外投资及间接收购管控

 

详见 2.6 部分内容。

 

三、管辖与程序

 

3.1 法律适用条件及相关门槛

 

《外国投资促进法》:该法适用于构成 “外商投资”(定义见 2.4 部分)的投资行为。产业通商资源部在判定时,会考虑 2.4 部分所述条件(包括特定金额门槛),同时可能考虑外商投资比例(即外国投资者持股数占外资企业总股份的比例)。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该法适用于企业向外国公司或个人出售、转让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行为。拥有国家核心技术企业的 “海外并购交易” 条件详见 2.2 部分,该法未设定单独的金额或市场份额门槛。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的适用条件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

 

3.2 主管部门对未达门槛交易的审查裁量权

 

一般而言,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除非存在例外情形,外国人可在韩国自由投资。该法未规定产业通商资源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未达 2.4 部分所述外商投资门槛的交易拥有审查裁量权。

 

3.3 申报要求、自愿申报及申报材料

 

《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若拟依据该法进行外商投资,需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报告或申请审批。仅当投资符合该法规定的外商投资条件(见 2.2 部分)时,方可进行申报。报告及审批申请均需使用产业通商资源部规定的特定表格,且无申报费用。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企业若拟出口政府补贴研发的国家核心技术至外国公司,或进行相关海外并购交易,需事先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审批;若拟出口自主研发的国家核心技术,或进行涉及该类技术的海外并购交易,需事先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报告(该报告需经产业通商资源部正式认可)。无论何种情形,均需使用产业通商资源部规定的特定审批或报告表格。若企业无法确定其技术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可正式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事前审查(见 3.6 部分)。国家先进战略技术的出口或涉及该技术的海外并购交易,适用相同要求,且无申报费用。

 

3.4 暂停条款、违规制裁及实施情况

 

《外国投资促进法》:该法未明确规定特殊暂停条款,部分交易(如 3.9 部分所述的事后报告类交易)可在申报获得认可前完成交割,但未获产业通商资源部审批即完成交割的交易,可能面临 3.8 部分所述制裁。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若产业通商资源部认定存在以下情形,可暂停或禁止相关交易,或撤销交易以恢复企业原状:企业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或因海外并购交易导致国家核心技术泄露,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企业未获审批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即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或进行海外并购交易。在实践中,产业通商资源部及韩国国家情报院等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撤销所有相关行为,责令销毁相关数据,若企业系故意未履行报告或事前审批义务,还可能提起刑事诉讼。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关于暂停条款及制裁的规定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该法相关条款的执行(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相同)。

 

3.5 交易审批的责任主体

 

《外国投资促进法》:拟进行投资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需提交报告或申请审批。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有义务就技术出口或海外并购交易申请审批或提交报告。尽管外国人无直接申报或申请义务,但若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知晓外国人拟与其进行海外并购交易,需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报告,产业通商资源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配合(如要求提交审批所需补充材料),除非存在特殊理由,否则外国投资者需遵守该要求。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关于审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

 

3.6 交易各方与主管部门的事前咨询

 

《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在提交报告前,可正式咨询产业通商资源部,确认拟议外商投资是否需接受国家安全威胁审查。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拟出口可能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技术或进行海外并购交易的主体,可正式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事前审查,确认该技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进而确定是否需履行审批、报告等义务。在实践中,若主体预计海外并购交易可能引发申报或审批问题,可申请与产业通商资源部会面,说明交易细节并获取指导。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关于事前咨询的程序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

 

3.7 申报需提交的信息

 

《外国投资促进法》: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的报告需包含以下信息:公司名称、地址、业务类型、是否取得经营控制权、注册资本、投资类型、出售方信息、投资目的、投资标的、外商投资金额、并购后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及比例、交易是否需接受安全审查、基于该投资的报备员工人数及收购方式。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对于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报告需包含以下信息:出售或转让文件、收购方相关情况、说明国家核心技术用途及性能的技术资料、技术提供条件及方式、使用该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及竞争力水平。对于需履行审批义务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政府补贴相关信息。对于需履行报告义务的海外并购交易,报告需包含以下信息:相关合同、外国投资者名称、主要股东情况、交易金额、总资产、业务详情、相关市场状况、说明国家核心技术用途及性能的技术资料、国家核心技术提供条件及方式、使用该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及竞争力水平。对于需履行审批义务的海外并购交易,除上述材料外,还需附加政府支付的研发费用相关资料。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要求提交的申报信息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

 

3.8 未申报风险及主管部门实践

 

《外国投资促进法》: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最高可处 1000 万韩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约合 7235 美元)罚款;未按要求获得审批的,最高可处 1000 万韩元罚款或 1 年以下监禁。对于未获审批即收购国防产业企业股份的收购方,产业通商资源部可责令其将股份转让给韩国公民或韩国企业。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故意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获审批的,最高可处 15 亿韩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约合 108 万美元)罚款或 15 年以下监禁。如 3.4 部分所述,产业通商资源部可暂停或禁止相关交易,或撤销交易以恢复企业原状。在实践中,产业通商资源部及韩国国家情报院等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撤销所有相关行为,责令销毁相关数据,若企业系故意未履行报告或事前审批义务,还可能提起刑事诉讼。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规定的制裁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类似,最高可处 20 亿韩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约合 140 万美元)罚款或 20 年以下监禁。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类似,产业通商资源部及韩国国家情报院等相关主管部门会对故意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获审批的申请人或报告人采取行动,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该法相关条款的执行(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相同)。

 

3.9 申报时限、审查周期及两阶段调查

 

《外国投资促进法》:

 

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外商投资:事前报告需在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或长期贷款协议后、汇出投资资金前提交;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需履行事后报告义务,需在收购后 60 日内提交,产业通商资源部收到报告后会立即出具证明;需接受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详见 1.2 部分。

 

需履行审批义务的外商投资(如对国防产业企业的投资):需在汇出相关资金前获得事前审批,审批办理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 次,最长延长 15 日。产业通商资源部在批准前需征求韩国国防部(MND)意见,国防部需在收到征求意见请求后 10 日内反馈。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及海外并购交易需在出口或交易交割前获得审批、提交报告并经产业通商资源部认可。审批申请的办理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在此期间,产业通商资源部会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随后交由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ITP Committee)审议,若需单独进行技术审查,该审查时间不计入 45 日期限。报告类事项(非审批申请)的办理期限为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产业通商资源部需在此期间判断相关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报告人,若需单独进行技术审查,该审查时间不计入 15 日期限。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及海外并购交易的审批办理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若需单独对国家先进战略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审查时间不计入 45 日期限。在实践中,由于需征求意见或进行技术审查,实际审批周期会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例如,根据《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报告类事项的认可通常需约 4 个月,审批类事项通常需约 6 个月。

 

3.10 加速审查申请

 

《外国投资促进法》:该法未规定加速审查条款。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对于国家核心技术出口,产业通商资源部会对部分出口类型简化审议流程,或用书面审议替代当面审议,该等程序未在该法中规定,仅体现在内部办理规则中。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拟申请加速办理许可、审批等事项的主体,需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按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加速办理申请书,并附上以下材料:申请许可、审批等事项时向有权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申请许可、审批等事项后从有权审批机关收到的材料;证明加速办理许可、审批等事项期限合理性的材料;证明许可、审批等事项办理延迟可能严重阻碍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园区设立及运营的材料;其他证明需加速办理许可、审批等事项的材料。

 

3.11 第三方参与审查程序

 

《外国投资促进法》:审查需履行审批义务的外商投资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需征求国防部意见,但该法未规定其他第三方参与审查。产业通商资源部会在专家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初步审查后,判断投资是否构成国家安全威胁,随后交由外国投资委员会(产业通商资源部下设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专家委员会会允许相关外国人、被投资企业、利害关系人、证人及相关专家到场陈述意见。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及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海外并购交易需经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批准,相关企业可能被邀请向该委员会陈述意见。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及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海外并购交易中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能需相关领域专家委员会审查,相关企业可能被邀请到场陈述意见。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关于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审查的第三方参与程序,参照《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的相关程序执行。

 

3.12 审查程序公开及商业信息保护

 

《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不向公众公开。此外,外国投资委员会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提前审查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及秘密,且需签署书面承诺书。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在这两部法律的监管范围内,参与技术出口及海外并购交易审议程序的公职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对履职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及秘密保密,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刑事责任。

 

3.13 外商投资所需的其他行政许可

 

《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未规定行业专属许可要求,但部分行业除需接受上述法律审查外,还需根据其他法律接受审查或获得许可。产业通商资源部每年会公开发布《外国投资促进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及 / 或附加程序详情。

 

根据产业通商资源部 2023 年公告,外国投资者在资本交易、房地产收购、公共企业 / 银行业持股、重点电信业务注册、电力业务投资等方面,需遵守特定限制及 / 或附加程序。

 

四、实质评估

 

4.1 审查主管机构

 

《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均授权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审查、许可、审批及报告认可工作。对于《外国投资促进法》监管下对国防企业的外商投资,产业通商资源部在批准前需征求国防部意见。对于国家核心技术 / 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及相关海外并购交易,产业通商资源部会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并交由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以评估投资对国家安全及经济的影响。

 

4.2 适用标准、举证责任及承担主体

 

《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决定是否认可报告或批准申请,该过程不属于司法程序,举证责任为实务问题。通常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或报告人的外国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拟进行投资的外国人需准备报告或审批申请材料(含附件),并提交给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社长、外汇银行行长或产业通商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对于国家核心技术 / 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或相关海外并购交易,产业通商资源部未公开审批或报告认可的标准细则,但根据该法及相关法律要求提交的材料可知,产业通商资源部会考虑以下因素:技术海外泄露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市场的影响、技术复杂度及重要性、外交关系、研发费用金额,以及若申请或报告被拒绝,技术拥有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出口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并有义务向产业通商资源部提交申请及所需附件。

 

4.3 主要评估标准、指南及决定公开情况

 

《外国投资促进法》:对于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外商投资,除需接受安全审查的情形(见 1.2 部分)外,审查多为形式审查。对于需履行审批义务的外商投资,若需审批的国防企业生产的国防物资可与韩国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交换或互补,或批准该投资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投资大概率获得批准。最新颁布的《国家安全威胁相关条例》可作为产业通商资源部决策的参考指南。产业通商资源部不会公开外商投资审批申请结果,但会向申请人书面通知结果;对于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外商投资,产业通商资源部需立即通知报告人,并公开决定理由、附加条件(若为附条件批准)等细节。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国家核心技术 / 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及相关海外并购交易的评估标准未公开,但专家委员会的操作规则包含部分考量因素,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目前,这些具体因素仅作为委员会的内部标准,包括国防安全、相关技术领域、相关产业整体、国家基础设施、技术泄露风险。审查结果不对外公开,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4.4 主管机构对外国(非本地)子公司活动的考量

 

《外国投资促进法》:该法无单独规定要求考量外国子公司活动,但若在韩国运营的外国子公司的活动足以构成威胁,产业通商资源部在判断外商投资是否构成国家安全威胁时,可能会考量该等活动。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对于国家核心技术 / 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或相关海外并购交易,产业通商资源部在评估时,可能会考量与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外国公司事项(如子公司活动)及技术泄露风险。

 

4.5 主管机构的审查裁量权、审批附加条件

 

《外国投资促进法》:对于需履行审批义务的外商投资,由于需实际审查国家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裁量空间更大。产业通商资源部需在征求国防部意见(见 3.9 部分)后决定是否批准,但国防部的决策裁量权有限,例如,若产业通商资源部认定某国防企业投资不构成重大威胁,国防部需同意该结论。产业通商资源部可对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授予附条件批准:持续生产国防产业物资并维护安全;将国防产业设施单独出售给韩国公民或韩国企业。对于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外商投资,必要时可附加条件(如单独出售特定业务部分、承担安全维护义务)后批准。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产业通商资源部收到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及海外并购交易报告后,部长可评估该出口或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收到需履行审批义务的相关申请后,部长可评估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在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经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因此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拥有一定裁量空间。在实践中,专家委员会在审议国家核心技术保护相关事项时,会通过多种方式行使裁量权。产业通商资源部可对拥有国家核心技术企业的海外并购交易及国家核心技术出口的批准,附加额外条件、期限、义务或提出建议。

 

《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该法关于国家先进战略技术出口及相关海外并购交易的审批裁量权及附加条件规定,与《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一致。

 

4.6 交易方针对主管机构异议的补救措施

 

《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均未单独规定交易方能否针对驳回或附条件批准提出补救措施或替代方案。但在实践中,根据《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若主管机构就技术出口及海外并购交易的技术泄露风险提出担忧,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会提出各类技术、管理及保护措施以解决相关问题,并根据专家委员会要求提交提升保护水平的相关资料或报告。

 

4.7 决定的异议与上诉

 

《外国投资促进法》《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国家高新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均未规定针对产业通商资源部驳回报告或拒绝批准决定的异议程序。但报告认可及审批批准属于 “行政处分”(即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申请人可依据《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产业通商资源部的决定提起异议。

 

4.8 其他考量因素、执法实践及趋势

 

韩国近期存在完善法规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的趋势,例如,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修订《金融投资业务条例》,取消了外国人投资上市证券前的身份信息注册要求,放宽了外国人场外交易限制,同时取消了外国人使用综合账户的投资详情报告义务。

 

1.3 部分所述,近年来最显著的变化是《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程序运行条例》的实施,未来该条例规定的新安全审查程序将更积极地适用,值得重点关注。此外,1.3 部分提及的《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适用范围扩大的修正案提案,亦是重要变化。

 

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及相关海外并购交易,安全专家(通常为韩国国家情报院)会在专家委员会召开前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拥有国家核心技术企业的内部流程,并考量需采取的额外国家核心技术保护措施。因此,韩国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审查力度总体呈上升趋势,外国投资者需做好应对产业通商资源部更严格审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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