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投资政策
1.1 国家层面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审查外国投资(含交易)的政策
波兰法律通过 2015 年 7 月 24 日《特定投资控制法》(以下简称 “《投资控制法》”)确立外国投资管控制度。目前,该法规定的投资审查由波兰部长会议成员及专门机构 —— 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UOKiK)共同负责。
其中,相关部长(国有资产部长和国防部长)负责对 17 家波兰战略企业(详见部长会议令清单)的交易开展审查程序;UOKiK 则负责对其他受保护实体的交易进行审查。
本章后续内容将聚焦 UOKiK 管辖范围内的审查程序。
1.2 国家在外国投资审查中是否适用特定战略考量?是否有法律或指南对 “国家安全” 和 “公共秩序” 概念进行解释?
波兰法律规定,投资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投资控制法》第 2 条、第 12b 条)。2024 年 5 月,UOKiK 发布了投资审查指南,该指南仅解释了程序问题,未对 “公共安全” 或 “公共健康” 概念作出解读。
1.3 当前是否有修改外国投资审查政策或现行法律的提案?
目前暂无相关修改计划。
2. 法律及适用范围
2.1 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管控外国投资(含交易)的法律有哪些?法律是否适用于纯国内交易?过去一年是否有重大动态?
外国投资管控依据《投资控制法》实施。该法不适用于纯国内交易,但 17 家战略企业的交易除外 —— 即使是国内投资者,也需就此类交易进行申报。
过去一年,该领域无重大动态。
2.2 哪些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及交易需接受审查?少数股权收购是否纳入审查?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是否涵盖在内?法律是否适用于资产收购?
《投资控制法》适用于以下投资:投资者(非欧盟 / 欧洲经济区 / 经合组织成员国主体)通过投资,获得受保护实体的重大持股(20% 或 40% 表决权)或取得对该实体的控制权。
少数股权收购(20% 表决权)需纳入审查;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无新投资者加入)不受外国直接投资规则管辖;该法同样适用于资产收购。
2.3 哪些行业和活动受到重点审查?是否有行业特定审查机制?
《投资控制法》涵盖以下行业:
电力生产;
汽油或柴油生产;
石油、汽油或柴油管道运输;
石油、汽油或天然气储存及仓储;
石油或天然气地下储存;
化学品、化肥及化学产品制造;
爆炸物、武器弹药及军用或警用物品和技术的制造与贸易;
天然气再气化或液化;
港口石油及石油产品转运;
天然气或电力分销;
对国民经济重要港口的转运;
电信;
气态燃料输送;
铼生产;
用于制造爆炸物、武器弹药及军用或警用产品和技术的金属矿石开采与加工;
医疗设备、仪器及用品生产;
药品及其他医药产品生产;
气态燃料及天然气对外贸易;
热力生产、输送或分销;
内河港口转运;
肉类、牛奶、谷物及果蔬加工。
此外,《投资控制法》还涵盖以下实体:
拥有关键基础设施统一清单所列设施、装置、设备及服务的实体;
上市公司;
开发或修改专用软件的实体(如电厂控制软件、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等)。
目前无行业特定审查机制。
2.4 法律中是否定义 “外国投资者” 和 “外国投资”?
《投资控制法》未明确界定 “外国投资者” 和 “外国投资”,但该外国直接投资制度适用于不具备欧盟、欧洲经济区或经合组织成员国国籍 / 注册地的个人 / 实体。
2.5 针对特定外国投资者(如非欧盟 / 非世贸组织投资者、国有实体)是否有特殊规则?
无特殊规则 —— 针对国有实体等特定类别外国投资者,无额外规定。
2.6 收购或投资是否需满足 “本地关联” 要求?若有,该要求的性质(如销售、子公司存在、资产等)是什么?
《投资控制法》保护波兰实体(即注册地在波兰的企业),因此收购或投资需与波兰实体相关,满足 “本地关联” 要求。
2.7 若需 “本地存在” 才触发审查,境外投资及 / 或对本地子公司及 / 或其他资产的间接收购是否纳入审查(如收购境外母公司,而该母公司在本地有子公司)?
是,对本地子公司及 / 或其他资产的间接收购需纳入《投资控制法》审查范围。
3. 管辖与程序
3.1 法律适用需满足哪些条件?是否有基于财务或市场份额的门槛?
需获得 UOKiK 批准的情形包括:
交易符合《投资控制法》规定(如取得重大持股或控制权);
目标实体为波兰实体,且属于上述行业清单范畴;
目标实体在申报前两个财务年度中的任意一年,在波兰的营收超过 1000 万欧元;
投资者为非欧盟 / 欧洲经济区 / 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个人 / 实体。
无基于市场份额的门槛。
3.2 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审查未达规定门槛的交易?
无权审查 —— 相关机构仅能审查符合规定门槛的交易。
3.3 是否有强制申报要求?能否自愿申报?是否有特定申报表格?是否需缴纳申报费?
若满足上述条件,申报为法定义务;《投资控制法》未规定自愿申报机制,也未明确特定申报表格及申报费。
3.4 是否有 “暂停实施” 条款(即未获机构批准前禁止实施交易)?违反该条款的制裁是什么?该条款目前是否已实际执行?
《投资控制法》设有暂停实施义务 —— 未申报即实施的交易视为无效。但截至目前,波兰尚未依据外国直接投资规则对相关行为施加制裁。
3.5 交易中,谁负责获取必要批准?
投资者(收购方)负责获取必要批准。在特定情形下(如因受保护实体赎回股份、分立或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份优先权的条款,导致投资者取得重大持股),受保护实体有义务提交申报。
3.6 交易各方能否提前与机构协商,请求正式或非正式指导(如是否需强制申报、机构是否反对交易)?
《投资控制法》未规定此类协商程序。2024 年 5 月,UOKiK 发布了外国投资控制指南,仅解释了基本程序问题。
3.7 交易各方在申报中需提供哪些类型的信息?
投资者需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大量详细信息,包括投资者的公司状况、对收购实体的意图及该实体开展的活动等。
此外,申报时还需提交一系列文件,例如:商业登记摘录、财务报表、公司章程、集团实体清单、刑事犯罪(含税务犯罪)传票文件,以及公司及董事会成员涉及的未决刑事、税务、行政及纪律程序信息等。
所有外文文件需翻译成波兰语。
3.8 未申报的风险是什么?是否有制裁措施(如罚款、刑事责任、交易无效或撤销等)?机构当前实践如何?
未申报的主要后果是投资无效;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刑事制裁 —— 未经申报实施投资的,可处以最高 1 亿兹罗提的罚金、6 个月至 5 年监禁,或同时处以两种处罚。
截至目前,尚无相关执法案例。
3.9 是否有申报截止日期?获取批准的审查时限是多久?是否有两阶段调查程序?机构基于什么理由启动第二阶段调查?
《投资控制法》未规定具体申报截止日期,但明确申报应在投资意向确定时进行 —— 实践中,需在交易完成前提交申报。
法定审查时限如下:
第一阶段:30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120 个日历日。
若需就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进一步调查交易,将启动第二阶段审查。
3.10 能否申请加快审查?基于什么理由?加快申请获批频率如何?
《投资控制法》未规定加快审查机制;实践中,加快审查请求对机构无约束力,获批情况不明。
3.11 第三方能否参与审查程序?若能,需满足哪些要求?第三方在程序中有哪些特定权利?
《投资控制法》未规定第三方参与审查程序的机制,第三方无法参与。
3.12 审查程序的公开程度如何?商业信息(含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不被泄露?
UOKiK 的最终决定会在其官网公布,但公布前会对各方的商业秘密进行脱敏处理。
3.13 外国投资是否还需其他跨行业或行业特定行政批准?
目前无专门针对外国投资的其他法律,但波兰实施一般并购控制规则及部分行业特定法规(如针对金融机构的法规),这些规则 / 法规并非仅适用于外国投资。
4. 实质评估
4.1 哪些机构负责开展审查?
UOKiK 负责开展外国投资审查。
4.2 适用的审查标准是什么?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投资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这些类别是评估投资可接受性的标准。
《投资控制法》未明确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实践中由审查机构主导证据收集与评估。
4.3 主要评估标准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指南?机构是否公布批准或禁止决定?
评估标准为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UOKiK 发布的指南未涉及实质评估内容。
UOKiK 会公布批准或禁止决定(见 3.12)。
4.4 机构在评估中是否还考量外国(非本地)子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
评估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影响时,会考量投资者的公司信息(如资本集团情况等),可推定机构也会评估投资者境外子公司的活动。
4.5 机构在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批准或否决交易方面,拥有多大裁量权及哪些权力?机构能否对批准附加条件?
基于上述审查标准,机构在评估交易时拥有较大裁量权,但无权对批准附加条件。
4.6 交易各方能否通过提供补救措施(如缓解协议、其他承诺或安排)回应机构异议?此类和解安排是否公开?
《投资控制法》未规定有条件批准、承诺决定等机制,因此无法通过提供补救措施回应机构异议。
4.7 决定能否被质疑或上诉(包括第三方提出)?基于什么理由质疑?相关程序属于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
审查机构的决定可向省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但第三方无权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属于行政司法性质。
4.8 是否有其他相关考量?机构近期执法实践如何?是否有重大案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执法是否呈现显著趋势?
截至目前,尚无交易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理由被质疑。总体而言,由于经合组织投资者可豁免审查,波兰的外国直接投资申报案例数量极少,暂无显著执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