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企业出海欧洲” 热度持续攀升,荷兰凭借其地理位置优势、开放的营商环境及完善的供应链体系,成为中国制造业、科技业、新能源企业 “登陆欧洲” 的重要枢纽。
但 2025 年《荷兰竞争法》的修订及 ACM 监管权限的扩容,为中国企业在荷兰的并购交易划定了新 “红线”—— 若忽视这些变化,轻则面临交易延期,重则遭遇罚款或交易撤销,比利时 “Proximus/EDPnet” 等案例已敲响警钟。
一、荷兰并购监管新规的三大核心变化,中国企业需重点关注
1.“低于阈值交易” 不再 “安全”
修订前,中国企业在荷兰收购小型企业时,若交易金额或市场份额低于申报阈值,可直接完成交易而无需 ACM 审查。但新规删除《荷兰竞争法》第 24 条第 2 款后,只要交易一方可能被认定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中国头部新能源企业收购荷兰本地组件厂商),即便交易低于阈值,ACM 仍可追溯审查并追责。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审查贯穿交易全周期
此前,ACM 仅在并购前通过 “并购控制条款” 审查交易,而新规允许其对 “已完成交易” 适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则。这意味着中国企业若通过并购获得荷兰市场的局部优势,即便交易已交割,仍可能因 “后续运营中的支配地位滥用” 被 ACM 调查 —— 例如限制下游客户选择、挤压本地竞争对手利润空间等。
3.未来 “召集权” 或进一步扩大审查范围
已列入议程的 “召集权” 提案若生效,将突破 “市场支配地位” 限制:即便中国企业与被收购方均无支配地位,只要交易 “可能阻碍荷兰市场竞争”(如科技领域的 “扼杀性收购”—— 收购潜在创新对手以消除竞争),ACM 即可主动介入审查,这对中国半导体、AI、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出海企业尤为关键。
二、中国企业出海荷兰并购的四大风险点
1.尽职调查 “盲区” 导致合规风险
部分中国企业仍沿用 “传统尽职调查框架”,仅关注财务、法律权属问题,却忽视 “竞争合规审查”—— 例如未评估自身 “市场支配地位” 风险,或未核查被收购方与荷兰本地企业的竞争关系,最终导致交易触发 ACM 审查。
2.交易流程超期影响商业目标
ACM 审查启动后,交易可能超出 “最终截止日期(longstop date)”:若中国企业与标的方未在 SPA 中约定 “监管审查延期条款”,可能面临 “要么违约、要么放弃交易” 的两难境地,此前比利时 “Ceres/Dossche Mills” 交易即因审查超期而终止。
3.高额罚款与资产剥离冲击收益
根据现行规则,ACM 可对违规企业处以 “全球营业额 10%” 的罚款 —— 若中国企业年全球营业额达 100 亿元,罚款最高可达 10 亿元;此外,ACM 还可能要求 “结构性救济”,如剥离荷兰本地业务,直接削弱企业在欧洲的布局。
4.欧盟法与荷兰法的 “双重合规” 压力
ACM 此次权限扩容的核心依据是欧盟法院 “Towercast 案” 判决,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需同时满足 “欧盟竞争法” 与 “荷兰本地法” 要求 —— 例如欧盟《并购条例》与荷兰《竞争法》对 “市场支配地位” 的认定标准存在细微差异,若仅符合其一,仍可能合规失败。
三、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从 “被动合规” 到 “主动布局”
1.构建 “竞争合规导向” 的尽职调查体系
在尽职调查阶段引入 “欧盟竞争法专家” 或荷兰本地律所,重点评估三项内容:一是交易各方的市场份额及 “支配地位” 可能性;二是被收购方过往是否存在 “反竞争协议”(如与同行的价格同盟);三是交易是否符合荷兰产业政策(如新能源领域的竞争中性原则)。
2.在 SPA 中设置 “定制化风险分配条款”
针对 ACM 审查风险,在 SPA 中明确:若因监管审查导致交易延期,自动延长 “最终截止日期”;若审查结果要求 “资产剥离”,约定标的方需承担部分损失;同时加入 “合规补偿条款”—— 若因标的方未披露反竞争历史导致罚款,标的方需赔偿中国企业损失。
3.建立 “本地 + 总部” 联动的合规团队
中国企业可在荷兰设立 “本地合规部门”,实时跟踪 ACM 监管动态(如 “召集权” 提案进展),并与总部 “出海合规中心” 联动:例如定期开展 “竞争合规培训”,覆盖荷兰《竞争法》对 “支配地位滥用” 的具体界定,避免运营中的无意违规。
4.借助 “行业组织” 提前对接监管机构
对于金额较大或涉及敏感领域(如科技、能源)的交易,可通过 “中国欧盟商会”“荷兰中国商会” 等平台,提前与 ACM 沟通交易背景 ——ACM 虽无 “预批准” 机制,但提前沟通可减少审查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被否决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