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越南仲裁新法动态:中越投资纠纷解决的 “新机遇” 与 “新应对”-越南律师事务所


2024 年越南仲裁领域迎来 “立法大年”,2024 年《土地法》生效、《商事仲裁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系列变化为中越投资纠纷解决提供了新路径。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投资已超 200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农业、房地产等领域,需及时把握新法动态,调整纠纷解决策略。

 

一、新法 “突破点”:2 大领域纠纷可仲裁,中国企业迎新选择

 

1商业类土地与住房纠纷 “告别法院专属管辖”。

 

2024 年《土地法》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产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住房买卖等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此前,此类纠纷只能由越南法院审理,而越南法院审理周期长(平均 1.5 年)、地方保护主义风险较高。例如中国企业在越南购买工业园区土地建设工厂,若越南出让方未按约定交付土地,此前需向越南法院起诉,2024 年后可选择 VIAC 仲裁,裁决周期可缩短至 3-6 个月。中国企业需注意,需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若合同已签订且无仲裁条款,可与对方补充签订仲裁协议。

 

2保密协议(NDA)纠纷 “纳入仲裁管辖”。

 

2023 年 11 月生效的第 69/2023/AL 号先例明确,NDA 纠纷满足 “商业属性” 即可仲裁。中国企业在越南开展合作时,常与当地企业签订 NDA 保护技术秘密或客户资源,若遭遇 NDA 违约(如泄露核心算法),此前可能因 “非合同纠纷” 被仲裁庭拒绝审理,现在可通过仲裁主张赔偿。建议中国企业在 NDA 中加入仲裁条款,明确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提交 VIAC 仲裁解决”。

 

二、修法 “前瞻线”:《商事仲裁法》修订草案的 4 大影响

 

越南律师协会提出的《商事仲裁法》修订草案,若通过将显著改善仲裁环境。

 

一是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拟将劳动、房地产等纠纷纳入仲裁管辖,中国企业在越南的工厂劳动争议(如员工罢工索赔)、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未来可通过仲裁解决,避免因劳动法院程序繁琐导致损失扩大。

 

二是增设紧急仲裁员机制,草案建议引入紧急仲裁员,中国企业在遭遇越南合作方恶意转移资产时,可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紧急仲裁员裁定冻结资产,无需等待法院协助,响应速度将大幅提升。

 

三是强化仲裁庭权限,拟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决定权,例如自行决定证据是否采纳,减少对越南法院的依赖,缩短仲裁周期。四是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草案拟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避免此前因准据法模糊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中国企业可约定仲裁协议适用中国法,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三、中国企业的 “新应对”:3 步调整纠纷解决策略

 

1合同条款 “同步更新”:在土地转让、住房买卖、NDA 等合同中,补充或修改仲裁条款,明确约定 “仲裁机构(优先选择 VIAC 或与 PCA 有合作的机构)、仲裁地(建议约定在河内或胡志明市,两地仲裁机构更专业)、适用法律(涉外纠纷约定中国法或新加坡法等中立法律)”。

 

2关注修法进程 “提前布局”:密切跟踪《商事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进度(预计 2025 年可能通过),若草案通过增设紧急仲裁员机制,可在未来的重大投资合同(如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项目)中,提前约定 “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例如约定紧急仲裁员的任命期限(如 48 小时内)、临时措施的效力期限。

 

3借助 “国际合作渠道” 化解风险: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有合作关系,中国企业可选择 “联合仲裁” 模式,例如在中越合资企业纠纷中,约定由 1 名中国仲裁员、1 名越南仲裁员及 1 名第三国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平衡双方利益。此外,常设仲裁法院(PCA)在越南设有办公室,若纠纷涉及政府部门(如越南海关扣押货物),可考虑通过 PCA 仲裁,利用其国际公信力降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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