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埃塞俄比亚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拿到仲裁裁决” 只是纠纷解决的第一步,“成功执行裁决” 才是实现权益的关键。由于埃塞俄比亚对国内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程序要求存在差异,企业需精准区分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 “裁决胜诉却无法兑现”。
本文结合《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仲裁与调解业务程序公告》(第 1237/2021 号)及《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详解两类裁决的执行要点。
一、国内仲裁裁决执行:联邦初审法院为主导,材料齐全是关键
若企业与埃塞俄比亚本地企业产生纠纷,通过当地仲裁机构(如亚的斯亚贝巴工商会及行业协会仲裁院 AACCSA AI)作出裁决后,需向联邦初审法院申请执行,核心流程围绕 “材料准备” 与 “程序配合” 展开。
1、明确执行申请的 “核心材料清单”。根据《公告》要求,企业需提交三类文件:
一是仲裁协议原件,需确保协议符合书面形式要求,若为电子协议需提供可查阅的存储介质;
二是仲裁裁决原件,若裁决书有修改或补充,需提交完整的更正 / 补充裁决;
三是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
若文件语言为中文,需提供经埃塞俄比亚驻华使领馆认证的阿姆哈拉语或英语翻译件,避免因语言问题被退回。
2、配合法院的 “审查与执行衔接”。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先审查裁决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如仲裁员受贿、裁决超出管辖范围),审查期内可能暂停执行,但最长不超过 60 天。若审查通过,法院将出具执行令,由执行部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
需注意: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存在财产登记不完整的情况,企业可在申请执行前,通过当地律师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提高执行成功率。
3、关注 “费用与成本分摊”。
《公告》虽未明确执行费用标准,但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裁决金额按比例收取执行费,且仲裁庭通常会在裁决中裁定 “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与执行费用”。企业需在裁决书中明确费用分摊请求,避免后续单独主张费用时增加程序成本。
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依托《纽约公约》,联邦高等法院专属管辖
2020 年埃塞俄比亚加入《纽约公约》后,中资企业在国内或其他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埃塞俄比亚申请执行,但需注意与国内裁决的三大差异。
第一,管辖法院不同:需向联邦高等法院申请,而非初审法院。联邦高等法院设有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部门,对外国裁决的审查更注重 “公约合规性”,例如是否符合《纽约公约》中 “裁决不违反当地公共政策” 的要求。
第二,材料要求更严格:需额外提供 “条约合规证明”。除国内裁决所需材料外,企业还需提交:一是裁决作出地所属国与埃塞俄比亚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证明(可由中国国际商会或埃塞俄比亚司法部出具);二是外国仲裁机构出具的 “裁决已生效” 证明,避免因 “裁决尚未生效” 被拒绝执行。
第三,存在 “互惠原则” 限制:需确认两国执行互惠。《公告》明确将 “互惠” 列为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若企业所在国存在 “不执行埃塞俄比亚裁决” 的先例,埃塞俄比亚法院可能以此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中资企业可提前检索中国法院执行埃塞俄比亚裁决的案例,作为互惠原则适用的依据。
三、执行常见 “拦路虎” 与应对策略
实践中,企业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时,可能遇到两类典型问题,需提前规划应对方案。
问题一:“公共政策例外” 被滥用。埃塞俄比亚将 “公共政策” 扩大至道德、安全领域,部分被执行人可能以 “裁决影响当地就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 为由,主张适用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应对策略:在仲裁程序中,避免提出 “要求关闭当地工厂”“大幅调整税收” 等可能触碰当地公共利益的请求;执行阶段,通过当地律师提交 “裁决符合埃塞俄比亚产业政策” 的论证材料,降低被认定为 “违反公共政策” 的风险。
问题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埃塞俄比亚部分企业存在 “收到裁决后转移财产” 的情况,导致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查封。应对策略:在仲裁程序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迹象,可向法院申请 “临时冻结财产” 的临时措施;裁决生效后,在 15 日内提交执行申请,缩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
对企业而言,仲裁裁决的 “执行力” 直接关系投资权益的实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外国裁决,提前明确管辖法院、备齐申请材料、预判潜在风险,才能在埃塞俄比亚的执行程序中占据主动,让 “胜诉裁决” 真正转化为实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