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带一路” 倡议推进及非洲市场投资热度上升的背景下,埃塞俄比亚凭借其人口红利与经济增长潜力,成为众多中资企业的投资目的地。然而,跨境业务中的纠纷难以完全避免,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需精准把握当地仲裁规则。
本文结合埃塞俄比亚《仲裁与调解业务程序公告》(第 1237/2021 号),梳理企业投资前需明确的仲裁核心要点,助力规避法律风险。
一、埃塞俄比亚仲裁的 “优势红利”:为何可优先选择?
对赴埃塞俄比亚投资的企业而言,当地仲裁制度存在三大核心优势,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1、规则与国际接轨,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融入国际最佳实践,认可当事人在仲裁员选择、仲裁程序安排等方面的意思自治,且明确临时措施与裁决执行流程,避免 “裁决生效却无法执行” 的困境。例如,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熟悉中埃商业环境的仲裁员,减少因文化差异导致的程序延误。
2、法院干预受限,仲裁效率更有保障。
法律严格限定法院干预仲裁的范围,法院仅在当事人无法约定仲裁员、需批准临时措施等特定场景提供协助,避免司法程序对仲裁的过度干扰。相较于部分非洲国家 “法院优先审查” 的模式,埃塞俄比亚的仲裁程序推进更高效。
3、仲裁形式灵活,适配不同业务需求。
制度同时允许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企业可根据纠纷金额、复杂程度选择:小额简单纠纷可通过临时仲裁快速解决,大额复杂纠纷则可依托亚的斯亚贝巴工商会及行业协会仲裁院(AACCSA AI)等机构的专业规则推进。
二、不可触碰的 “红线”:非可仲裁事项清单需警惕
企业在起草仲裁协议时,若误将 “非可仲裁事项” 纳入约定,可能导致协议无效,陷入 “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的被动局面。根据《公告》第 7 条,以下三类高频投资相关事项明确不可提交仲裁,需重点规避。
第一类是土地与行政合同纠纷。埃塞俄比亚将所有土地案件(包括土地租赁)、行政合同(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排除在仲裁范围外。例如,企业租赁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厂房建设,若因租金调整或土地用途变更产生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第二类是税务与企业组织纠纷。税务事项(如税务稽查结果异议)、企业解散决定等纠纷,需由当地税务机关或法院管辖。若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因税务争议提交仲裁”,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后续仍需通过行政程序维权。
第三类是人身与家庭法相关事项。尽管此类纠纷在企业投资中较少涉及,但需注意:若企业与当地员工因 “竞业限制中的人身自由限制” 产生争议,相关人身权纠纷不可仲裁,需通过劳动法院解决。
三、仲裁协议 “避坑指南”:书面形式 + 内容完整缺一不可
仲裁协议是企业启动仲裁的 “基础文件”,埃塞俄比亚对其形式与内容有严格要求,不符合标准的协议可能直接失效。从形式上看,“书面化 + 可追溯” 是核心要求。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即使是口头或通过行为达成的合意,也需记录并经双方及两名见证人签字;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需确保可用于未来查阅,例如在邮件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时,需保存完整的邮件往来记录,避免因 “无法追溯” 被认定为无效。从内容上看,四项要素必须明确。
一是仲裁标的与纠纷范围,需具体约定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货款支付、货物质量等争议”,而非笼统表述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
二是当事人信息,需填写企业完整注册名称及法定地址,避免因 “名称简写” 导致主体认定争议;
三是提交仲裁的明确意图,需使用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埃塞俄比亚仲裁机构仲裁” 等无歧义表述;
四是纠纷覆盖范围,需明确是否包含现有及未来争议,例如在长期供货合同中约定 “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一年内产生的争议”,避免后续纠纷无法纳入仲裁范围。
四、投资前的 “必备动作”:两项核查不可少
为进一步降低风险,企业在签订投资合同前,还需完成两项关键核查。一方面,核查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可仲裁范围。
例如,若投资涉及政府合作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需先确认合同性质是否为 “行政合同”,若属于此类合同且无法律明确允许仲裁的规定,需调整纠纷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行政调解或法院诉讼处理。
另一方面,确认仲裁地与适用法律。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将由仲裁庭确定,可能选择对企业不便利的地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地为亚的斯亚贝巴”,并选择双方熟悉的法律(如埃塞俄比亚法律或中国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对赴埃塞俄比亚投资的企业而言,仲裁规则的 “细节把控” 直接关系纠纷解决效果。提前掌握可仲裁范围、仲裁协议要求等核心要点,才能在纠纷发生时占据主动,保障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