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不正当竞争诉讼针对 “欺骗性” 或 “反竞争性” 行为(此类行为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加拿大的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由省成文法、普通法原则,以及《竞争法》(R.S.C., 1985, c. C-34)相关条款(涵盖误导性广告等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行为侵害。
在普通法省份,不存在 “不正当竞争” 这一一般侵权类型,当事人需依据更具体的侵权类型主张权利;同样,《魁北克民法典》中也无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但在适当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 “经营者不正当行为民事责任” 的一般条款提出主张。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误导性营销、商业诋毁等。认为自身遭受不正当竞争损害的经营者或个人可提起诉讼,主张救济。不正当竞争诉讼通常向省高等法院提起(省高等法院对民事案件(含商业纠纷)具有管辖权);仅当案件涉及《竞争法》条款时,联邦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可主张救济包括:禁令(制止欺骗性行为)、赔偿(弥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利润返还、发布更正广告(纠正误导性信息)。
魁北克省判例法发展出一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主张类型 ——“寄生性竞争”。魁北克高等法院受理的 “寄生性主张” 诉讼,针对的是经营者通过 “寄生性利用” 他人投入和努力获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在魁北克省,“寄生性竞争”(又称 “模仿型不正当竞争”)被认定为可依据《民法典》“民事责任一般条款” 主张的诉因。
魁北克省的寄生性主张通常源于被告利用原告的投入、声誉或努力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魁北克高等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寄生性竞争时,会考量多个因素:被告行为或产品与原告的相似度、双方业务的关联性或重叠度、对消费者造成的潜在损害或混淆等。证明被告存在复制、模仿行为,或 “搭便车” 利用原告投入的证据,对主张寄生性竞争至关重要。
在魁北克高等法院的寄生性主张诉讼中,原告可主张的救济包括:禁令(制止被告的寄生性行为)、赔偿(弥补因寄生行为遭受的损失)、采取纠正措施(纠正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