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诉讼:加拿大的仿冒诉讼涉及多个核心要素。“仿冒” 指一方将其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虚假表述为与另一方相关联,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声誉或商誉。要主张仿冒侵权,原告需证明三点:一是在相关市场拥有商誉或声誉;二是被告的虚假表述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三是原告因该混淆遭受了实际或潜在损害。若法院认定被告故意盗用原告商标,有时会推定原告存在商誉。
在仿冒诉讼中,法院会审查原告的商誉(即原告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所积累的正面声誉和认可度),原告需通过销售记录、广告材料、消费者认知证据等证明其在市场中具有实质性声誉和商誉。法院还会评估原告提供的商品 / 服务与被告的虚假表述之间是否存在 “混淆可能性”,考量因素包括标志相似度、商品 / 服务性质、双方整体品牌形象的相似度等。
若仿冒诉讼胜诉,原告可获得的救济包括:禁令(禁止被告继续进行虚假表述)、赔偿(弥补商誉损失)、命令交付或销毁侵权材料。原告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虚假表述及其对自身声誉的影响,例如客户证言、市场调研数据、专家意见等。需注意的是,仿冒诉讼判决的效力通常限于原告能证明其享有商誉的地理区域;即使依据《商标法》第 7 条(将仿冒侵权纳入成文法)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法获得更广泛的救济。
商业秘密诉讼:商业秘密诉讼通常因指控 “侵权获取” 或 “未经授权披露” 商业秘密而引发,且只能向省或地区的高等法院提起。在加拿大提起商业秘密诉讼,原告需证明两点:一是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持信息的保密性;二是该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保密所采取的步骤,例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实施安全措施等。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评估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考量因素包括:被告是否曾接触该商业秘密、信息是否受合理保密措施保护、被告是否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该信息等。法院还可能审查被告的行为和主观意图,例如是否存在恶意、是否违反保密义务或信托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