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权利是加拿大版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版权法》保护(参见《版权法》第 14.1 条、14.2 条、17.1 条、28.1 条、28.2 条)。精神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非经济权利,包括署名权(right of attribution)和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to integrity),旨在认可并保护作者在作品中的人身利益和声誉利益。
在加拿大,无法通过 “雇佣作品” 约定规避精神权利的适用 —— 因为加拿大法律中不存在 “雇佣作品” 概念,且加拿大法院通常拒绝依据外国法律认定作品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
根据《版权法》,精神权利独立于经济权利,不可转让,但可放弃。其中:
署名权:允许创作者要求被确认为作品作者,并在相关领域的惯例范围内获得署名认可;
保护作品完整权:赋予创作者阻止对作品进行可能损害其声誉的修改、变更或歪曲的权利。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与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一致。
《版权法》为精神权利侵权提供了救济措施:若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侵犯,可主张禁令(阻止进一步侵权)、声誉损害赔偿,以及要求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