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指具有保密性、能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有价值商业信息。在加拿大,商业秘密主要通过普通法和合同法保护,仅有一处成文法例外:《魁北克民法典》第 1612 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主张的损失赔偿包括为获取、开发和利用商业秘密所投入的成本,该损失可通过 “特许权使用费” 形式补偿;第 1472 条进一步规定,若公共利益优先于保密需求(尤其是为公共健康或安全目的而披露具有正当性时),则披露商业秘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无需注册,但经营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维持信息的保密性。商业秘密的范围广泛,包括配方、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制造技术等各类有价值信息。
在加拿大保护商业秘密,经营者需实施适当的保障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NDAs)、保密合约,对敏感信息设置访问权限限制等。这些法律协议可构建保密框架,在商业秘密被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时为权利人提供救济途径。此外,经营者还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员工知晓其保密义务。
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加拿大法律为合法权利人提供多种救济。权利人需证明以下三点:一是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二是商业秘密是以保密方式向侵权方传递的;三是侵权方滥用了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主张赔偿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包括商业机会或竞争优势的丧失);如前所述,根据魁北克法律,还可主张对商业秘密相关投入的补偿。加拿大法院可能判决侵权方返还通过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润,也可能发布禁令禁止侵权方进一步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 在适当情况下,加拿大法院甚至会发布全球范围的禁令。需特别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依赖于 “持续保密”:一旦信息公开,其商业秘密属性即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