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版权保护赋予原创作品创作者一系列排他权,包括控制作品的复制、表演、通过电信向公众传播(含 “提供权”)、进口、改编、发行的权利,以及其他多项权利。在加拿大,“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是创作者需投入 “技能与判断”,无需证明具备 “创造性火花”。
《版权法》对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以及录音、传播信号、表演者表演等其他类别标的自动提供保护。加拿大版权法未明确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此类内容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目前仍存在争议。
在加拿大,版权保护无需注册,作品或其他标的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获得保护。但向 CIPO 申请版权注册可作为权利归属和权利存在的证据,在法律纠纷中具有优势;未注册版权并不会限制权利人可主张的救济措施。CIPO 对版权注册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此外,加拿大《版权法》不存在 “雇佣作品” 制度,即不默认法人为某一作品的作者和权利人。
加拿大版权保护期因标的类型而异:
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保护期为创作者终身,加其去世后公历年结束起 70 年;
录音和表演者表演:保护期通常为首次发表后公历年结束起 70 年。
《版权法》包含多项例外规定,但未规定 “合理使用”(fair use)这一一般性例外,仅包含范围较窄的 “合理使用”(fair dealing)例外,且仅限于特定目的:研究、教育、戏仿、讽刺、个人学习、评论或评论、新闻报道。
《版权法》第 64 条还规定了一项特殊例外:若版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已制造超过 50 件某实用物品,则版权不得用于阻止他人制造该物品;若物品以套装形式销售,门槛为版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制造超过 50 套。在司法实践中,服装已被认定为 “实用物品”;部分珠宝可能属于 “实用物品”,但联邦上诉法院指出,不能仅凭所有珠宝均可佩戴就一概认定其为 “实用物品”。
该版权保护例外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商标、针织或机织图案、应用于物体表面的图形或摄影作品,以及作为成品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特征而应用的真实或虚构人物、事件或地点的呈现。
在传播的作品或其他标的副本上,无需标注版权声明,但版权声明有助于反驳被告关于 “其不知晓该内容仍受版权保护” 的主张。